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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沉沒能否構成推定全損?

2007-10-9 14:1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8月份,某海運有限公司所屬的一艘船舶A輪在空載回程途中,遭遇超強臺風,船長緊急下令將船舶A輪駛往就近的避風港,但仍未能成功避開該臺風的十級風圈,船舶A輪在離港不遠的近海上傾覆沉沒,船上人員全部獲救。 
        在此前的一個多月,該海運有限公司已將A輪向某財產保險公司單獨投保沿海內河船舶全損險,保險金額按照保險價值確定為150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海運有限公司獲知出險情況后立即向該財產保險公司報案。
        臺風過后,財產保險公司的查勘定損人員與該海運有限公司的相關人員立即趕赴出險地。由于出險地點為近海,船舶又是空載,經過現場探摸后認為,打撈難度不大;本次海損為傾覆后沉沒,主要損失為機器設備,特別是電子設備損失,修復費用不會很高。根據當地的船舶打撈公司和船舶修理廠家初步報價,打撈及拖船等救助費用約為60多萬元,修理費用約為50多萬元,兩者費用之和低于A輪的保險價值。
        財產保險公司認為,按照我國《海商法》第245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第246條第1款“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及第247條“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的規定,本次海損既不是實際全損,也不符合推定全損的客觀條件。雖然造成本次事故的近因---臺風屬于保險責任中的“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范圍,但由于A輪僅僅投保全損險,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仍不應該負責賠償。
         海運有限公司不同意該財產保險公司的觀點,認為本次海損不是實際全損的事實不假,但不符合推定全損的客觀條件僅是根據有關方面的初步報價來推斷而已,雖然本次海損A輪的打撈及拖船費用不高,但打撈的后果也較難預料,并不能完全保證整體打撈成功,打撈過程中發生其他意外而使A輪變成一堆廢鐵也不是沒有可能;且修理成本也還只是一個假設,如果因為打撈不及時,加上該船舶年限較長,在海水里長時間的浸泡下,難以保證船舶上的機器設備特別是電子設備不出現報廢,假使如此,則修理費用會大幅度增加甚至翻倍,打撈及拖船費用加修理費用完全可能達到保險價值。因此,某海運有限公司要求按推定全損賠償,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提出了委付保險標的A輪的書面通知。
        對于財產保險公司和海運有限公司的爭議,筆者有如下意見:
        首先,本次海損并不構成全損責任事故。按照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判斷船舶的推定全損有兩個相互獨立的標準:一是實際全損不可避免,二是拯救費用將會超過保險價值。本次海損,A輪的主要損失為機器設備和電子設備損失,其仍然具有修復價值,同時根據當地的船舶打撈公司和船舶修理廠家的初步報價,打撈及拖船費用與修理費用之和遠遠低于A輪的保險價值,因此也不構成推定全損。
        其次,本次海損存在推定全損的可能性。
        第三,筆者認為,雖然在本次海損中,A輪遭受的損害,既不是實際全損,又沒有達到推定全損的要求,但從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良好的業務關系、樹立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對A輪的打撈及拖船等救助費用進行賠償,以便督促海運有限公司及時打撈,從而避免修理費用進一步擴大,防止發生全損事實,最終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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