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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立法規范港口經營許可(附圖)

2007-1-27 11:2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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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碼頭營運商今后有合法地位、身份與執照,對碼頭經營的整體環境有好處

  【大公報記者袁秀賢廣州二十五日電】旨在于維護港口安全、經營秩序和營運商的合法權益的《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今天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從事港口經營,應當依法辦理港口經營許可工商登記,并對港口經營許可作出了具體規范。

  違法經營時有發生

  省交通廳廳長張遠貽表示,目前,該省擁有港口碼頭泊位2600多個,其中萬噸級以上的碼頭泊位近200個,年吞吐能力5.7億噸。在港口經營方面,違法經營行為時有發生,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利用港口碼頭設施從事走私活動。此外,港口生產經營的安全措施需要進一步加強。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表示,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明確港口經營的范圍,以及港口經營許可的原則、條件和程度,按照《港口法》的有關規定,在草案表決稿中增加了相應的內容和條款。

  第三章港口經營管理作了多處增加,改動比較大!稐l例》規定,港口經營包括碼頭和其它港口設施的經營,港口的旅客運輸服務經營,在港區內從事貨物裝卸、駁運、倉儲的經營和港口拖輪經營等。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度、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柯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供應的港口服務。

  進出港口的船舶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廢棄物、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洗艙水。

  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不得違法干預港口經營自主權。

  此外,《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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