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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舉證被判無效

2007-12-8 14:3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8月13日,筆者從廈門海事法院獲悉,該院對一起涉外海事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在判決中否認了MSN聊天記錄的證明力—— 
  近日,廈門海事法院對一起涉外海事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在判決中否認了MSN聊天記錄的證明力。據悉,這是我國法院首例對MSN聊天記錄效力的證據效力作出明確裁判的海事糾紛案件。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原告福州沃克斯物流有限公司受客戶委托,安排兩個出口集裝箱從廈門海運至印度孟買新港。原告將該筆業務委托給被告嘉宏國際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由被告代為向船公司訂艙。
  船舶開航后,因收貨人要求在新德里清關,應托運人的要求,原告與被告聯系要求將貨物的目的港改為新德里。原告提交了打印的原告公司職員與被告公司人員的MSN對話記錄。在MSN上,被告公司業務員“晨楓-嘉宏”向原告工作人員表示,貨物可以叫承運的船公司地中海航運公司(英文縮寫MSC)轉運到新德里:“叫你CNEE(即收貨人)自己去聯系MSC的就可以了”,“MSC有提供這個服務”。
  但是船到孟買后,原告才獲悉船公司沒有提供此項服務,由此導致貨物滯留在孟買,并遭收貨人棄貨。為減少損失,貨物在孟買以低價處理轉賣,產生了一系列損失。原告客戶富利源公司向原告發函索賠,經雙方協商確定,富利源公司從應付原告的其他業務的運費中扣除4000美元作為賠償。隨后,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
  法庭辯論
  被告在答辯中否認與原告通過MSN進行過聯系,并對原告的MSN對話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同時被告提出,富利源公司一開始委托原告時所要求的目的港就是新德里,本案的情況是原告自己操作失誤所導致的后果。而有關損失,原告只有富利源公司的索賠函作為證據,即使4000美元確已支付,也只屬于原告與富利源公司之間內部協商解決的范疇,并非經法院判決應付的款項,不能作為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依據。
  原告則認為,在國際海運實踐中通過MSN進行業務聯系,已經成為各方及時溝通信息的常用做法,被告也應保有該項記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拒不提供,應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法院審判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的虛假陳述誤導造成其對外賠償客戶的損失,應當對被告虛假陳述的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等承擔證明的責任。但其僅提交了以打印件形式體現的MSN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被告則否認該項事實的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MSN記錄作為以電子手段生成、發送、接收和儲存的信息,性質上屬于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數據電文在作為證據提交時,除輸出、打印到紙上或顯示在屏幕上,形成計算機打印的書面材料或在磁盤或光盤等存儲介質中的電子文件外,還應提供相應的源數據文件以供核對,以確定兩者之間沒有實質差異和進一步確認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原件的形式要求,具有真實性。
  原告僅提交了打印材料,在被告否認與原告進行過MSN對話的情況下,無法辨認對話人的身份、確定對話是否發生以及對話內容的真實性,故該項證據不能予以采信。另一方面,有關本案的損失,原告僅提交了托運人的索賠函,該函件本身并未說明各項損失具體發生的經過情況和金額,因此也不能予以認定。    
  鑒于原告不能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廈門海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福州沃克斯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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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點評:遇到重要事情最好用電郵
  廈門天翼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彬認為:本案的案情雖然簡單,但作為海事糾紛案件,其意義在于,如何對電子證據進行收集、采信和認定,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來說,將構成巨大的檢驗和挑戰。
  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原告僅僅提供了自己打印的MSN的對話記錄,這是一份任何人都有可能通過WORD等字處理軟件編輯打印制作的文件,并不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關于數據電文作為證據原件的形式要求,即文件生成后,內容沒有被更改。而且,MSN對話記錄儲存在電腦上的數據電文只是普通的TXT(文本)或XML(可擴展標識語言)格式,可以方便地打開、編輯,無論是生成、儲存或是保持內容完整性都缺乏可靠性。況且,被告也否認通過MSN與原告進行過聯系,而原告對于對話記錄中體現的對方是否就是被告也未能予以證明。所以,該MSN對話記錄證據不應予以采信。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重要的事項,建議當事人使用電子郵件的通訊方式。MSN的登錄戶名本身就是電子郵箱,當事人完全可以在通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后,將對話記錄整理成電子郵件,通過電子郵箱發送郵件,當然在發送時要注意選擇保存到發件箱,并且要求對方同樣以電子郵件形式予以確認。由于發送和接收的電子郵件儲存的服務器是由網絡服務商提供的,屬于中立的第三方,當事人可以很方便地通過證據保全的方式取得符合《電子簽名法》要求的證據原件。
  另一方面,目前,互聯網的身份識別仍處在研究領域,電子簽名及認證還不普及,因而必要時也可以輔之以傳統的紙面或者錄音等方式。一旦糾紛發生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調查或保全,及時取得對方電腦儲存的數據電文以便查清事實。
  總的說來,本案的裁判,對目前眾多已經慣于使用MSN、QQ以及Email進行商務溝通、會談和交易的企業和個人來說,應當進一步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切實主動加強自我保護措施,以保障交易的穩定和安全。(林強 王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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