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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失效]

2007-3-15 20: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1986-1-31
執行日期:1986-1-31  
失效日期:1994-07-27

  海事請求權人在提起海事訴訟之前,可以申請法院對有關船舶實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請求權的行使。為了及時保護海事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和國際航運事業的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本原則,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際習慣做法,對于我國海事法院實行訴訟前扣押船舶具體規定如下:

  一、海事請求權的范圍

  海事請求權是指與海運船舶的建造、買賣、租賃、營運、操作、救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優先受償權等有關的或者由此產生的索賠權利,例如:

  1、因船舶發生碰撞或者發生其他事故造成損害而產生的請求權;

  2、由船舶或者因船舶的操作、營運造成人身傷亡而產生的請求權;

  3、因船舶污染海域造成損害而產生的請求權;

  4、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污染或者減輕、排除污染損害采取措施所產生的請求權;

  5、由海難救助或者打撈、清除船舶殘骸或其沉沒物、漂浮物所產生的請求權;

  6、由租船合同產生的請求權;

  7、由貨物或者旅客運輸合同以及因船舶載運貨物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所產生的請求權;

  8、由共同海損產生的請求權;

  9、由拖航、引航產生的請求權;

  10、因供應船舶營運或日常維護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設備(包括集裝箱)或勞務所產生的請求權;

  11、追索港口使費或運河、航道費的請求權;

  12、因建造、修理、改裝或者裝備船舶所產生的請求權;

  13、因船舶的抵押權所產生的請求權;

  14、因海上保險合同產生的請求權;

  15、追索船長、船員工資及社會保險金等其他費用的請求權;

  16、由船長、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為船舶支付費用而產生的請求權;

  17、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者其他人代表他們為船舶支付傭金、手續費、代理費所產生的請求權;

  18、因船舶所有權或占有權所產生的請求權;

  19、船舶共有人之間對船舶的經營或收益分配所產生的請求權;

  20、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請求權。

  二、可扣押船舶的范圍

  具有前條所列海事請求權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扣押發生該海事請求的當事船舶,但有兩個條件,一是該當事船舶的所有人應對該海事請求負有責任,二是除為行使優先受償權申請扣船外,該當事船舶在申請扣押時和發生海事請求時必須屬于同一船舶所有人;也可以申請扣押對該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承租人現時所擁有的其他船舶,但如海事請求是由船舶所有權、抵押權或者船舶的經營、收益分配引起的,只能申請扣押當事船舶。

  軍用船舶或者專門用于公務的政府船舶不得扣押。

  三、申請扣押船舶的程序

  申請扣押船舶,不受當事人間關于該海事請求在管轄、仲裁或適用法律方面的協議的約束。

  海事請求權人申請扣押船舶應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據,如物權或債權憑證,合同,提單、理貨報告,裝卸記錄,海事報告,船舶受損報告,貨物檢驗報告,污染海域情況報告,貨物滅失、損壞通知書,照片等。

  海事法院接到申請人的扣船申請后,經過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扣押船舶的條件并有合理依據的,應當經院長批準及時裁定準予扣船,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準予扣船的裁定,同時發布扣押船舶命令。在準予扣船的裁定中應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被申請人提供可靠的、充分的擔保后,海事法院經過審查認可的,應當經院長批準及時發布解除扣押命令。

  被申請人為使被扣押船舶獲釋而提供擔保,并不等于是對責任的承認或對責任限制權利的放棄。

  海事法院在裁定準予扣船前,可以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以賠償被申請人因申請人申請錯誤所造成的損失。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其申請。

  擔保的種類、方式和金額由海事法院決定。

  四、送達與執行

  扣押船舶和釋放被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由海事法院執行人員送達給被扣押船舶的船長,船長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執行人員登輪送達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應向船長宣讀,并將命令張貼在船舶主桅下部或者其他明顯部位。執行人員執行送達任務時,應著制式服裝并出示"執行公務證"。

  海事法院在發布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的同時,應向港監、邊防以及其他海上巡邏、監視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要時,海事法院可以派出法警或安排看守員到船上執行扣船任務。

  五、扣船費用

  扣押船舶申請費為一千元,由申請人支付。執行扣船任務的其他費用由被申請人支付;如申請錯誤,則由申請人負擔。

  六、扣押船舶與訴訟

  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對于根據該海事請求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使被扣押船舶獲釋后,爭議雙方也可按原定的管轄協議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按原定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

  保全海事請求權的扣船期限為三十天。申請人在此期間內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即進入普通程序。

  在扣船期限內,被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申請人又未起訴的,扣船的海事法院應當釋放被扣押船舶。因船舶被扣押而使被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由申請人負擔。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而申請人未在扣船期限內起訴的,被申請人可以申請發還其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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