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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木帆船海事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2007-3-15 20: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1955-5-25
執行日期:1955-5-25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轉來你院1955年2月5日第208號請示收悉。關于木帆船海事賠償責任的問題,經與交通部聯系后,現答復如下:

  (一)木帆船主原系船舶所有人具以承運人的身份承運貨物,如遇海事發生時,亦應依“海事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ǘ╆P于船工過失所引起的海事賠償,可否責令該船工與船主共同負擔賠償問題,“海事處理暫行辦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以木帆船主絕大部分為個體勞動者,既親自參加船上勞動,擔任前駕長或后駕長,為切合此一具體情況并使犯有過失的船工受到教育起見,可以參照前政務院于1954年7月14日所頒“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規定的精神責令其擔負部分賠償責任,此與“海事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條文規定的精神并無抵觸之處。

 。ㄈ┐ひ蚬室庑袨樗l生的海事,其情形自較過失行為更為嚴重,除斟酌具體情況令其負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外,并須負刑事責任,由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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