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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損害賠償糾紛

2007-3-2 18:0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滬高民四(海)終字第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臺州市宏源國際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市府大道289號耀達大廈七樓。  法定代表人葉淵理,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紀玉峰,上海君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江北人民路105號C-206室。

  法定代表人胡浩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偉,浙江和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臺州市宏源國際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州宏源)因與被上訴人寧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美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5)滬海法商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于200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宏源的委托代理人紀玉峰、寧波美航的委托代理人徐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04年5月7日,臺州宏源與美國SUNL GROUP(N.Y)INC.(以下簡稱SUNL公司)簽訂《售貨確認書》一份,約定由臺州宏源向SUNL公司出售二輪摩托車1,000臺,每臺價格為221美元,付款方式為SUNL公司收到臺州宏源的提單傳真件后付清全部款項。臺州宏源將上述合同下的部分貨物(價值為51,272美元)交寧波美航安排出運。寧波美航于2004年6月7日向臺州宏源出具了抬頭為Globe Links Express Inc.(以下簡稱Globe公司)、編號為LTNV858400058734的正本提單一式三份。該提單載明:托運人為臺州宏源,收貨人和通知人為SUNL公司,裝貨港為中國上海港,卸貨港為美國紐約港,運費到付;貨物品名和數量顯示為50CC的二輪摩托車232臺,共裝3只集裝箱,箱號分別為TEXU5562484、FSCU9260754和EMCU9330269;貨物交接方式為堆場至堆場(CY TO CY),簽單人為寧波聯合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聯合),寧波美航承認其系借用寧波聯合的章簽發涉案提單。提單背面條款第三條載明:“本提單項下的承運人是指Globe公司。”貨抵紐約后,涉案集裝箱已于2004年7月空箱返回。Globe公司系在美國成立的無船承運人。2004年3月18日,Globe公司在中國寧波簽署授權書,授權寧波美航簽發Globe公司提單。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損害賠償糾紛。臺州宏源是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也是全套正本提單持有人,有權向承運人索賠因無單放貨而遭受的貨款損失。涉案集裝箱于2004年7月即已返回上海港,根據航運慣例和有關規定,在貨物的交接方式為堆場至堆場(CY TO CY)的情況下,承運人應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接貨,負責運抵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貨,收貨人負責在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提貨和拆箱,拆箱后應將空箱于規定期限內交至承運人指定的堆場。因此,涉案集裝箱空箱返回裝貨港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明承運人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臺州宏源應向承運人主張權利,寧波美航在以蓋章方式簽發涉案提單時雖未注明其身份是承運人還是代理人,但根據提單背面承運人識別條款,涉案提單項下的承運人應是Globe公司,寧波美航簽發涉案提單系有權代理,法律后果應由承運人承擔。由于臺州宏源與寧波美航之間并不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臺州宏源要求寧波美航賠償無單放貨損失無法律依據。遂判決:對臺州宏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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