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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訴福建省廈門輪船總公司等未憑指示提單放貨致收不回貨款糾紛案

2007-7-21 9:3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原告:廈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廈汽公司”)。 
  被告:福建省廈門輪船總公司(下稱“廈輪公司”)。
  被告:海豐船務(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海豐公司”)。
  被告:廈門海運集裝箱聯合公司(下稱“海運公司”)。
  廈汽公司因上述被告未憑提單放貨,于1994年9月22日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稱:1993年9月28日,本公司在廈門將一批價值63073.40美元的國產針織服裝交付被告由“開元”輪V.9341航次承運至香港。根據本公司要求,被告于1993年10月1日委托廈門外輪代理公司簽發了以香港浙江興業銀行(THENATIONAL。茫希停停牛遥茫桑粒獭。拢粒危恕。蹋裕摹ぃ取ぃ耍槭肇浫说闹甘咎釂危瑫r該貨物裝船啟運。但至今近一年,我公司未能收回貨款。經查,發現被告已將該批貨物交由提單通知人香港富樂門針織廠有限公司(下稱富樂門公司)提走,而提單上并無收貨人香港浙江興業銀行的背書。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關于指示提單須經背書方能轉讓之規定,致使收貨人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權,我公司也因此無法收回貨款。故訴請判令被告賠償貨款損失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等費用。
  被告廈輪公司辯稱:“開元”輪不是其公司的船舶,原告訴錯對象。
  被告海豐公司和海運公司在答辯期內均未答辯。在庭審時,海豐公司和海運公司辯稱:原告已將提單交銀行結匯,并已取得貨款。但銀行接受單證議付貨款后,又退回單證,向原告追回貨款,故原告不能再主張提單項下的權利,無權就提單糾紛起訴。原告將一份正本提單交給富樂門公司,造成單證不符,違背信用證的有關規定,其收不到貨款與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沒有責任。
  【審判】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9月,原告廈汽公司與富樂門公司約定,由其供應貨值63073.40美元的服裝,富樂門公司通過香港浙江興業銀行開出一份以原告為受益人的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廈汽公司除提交商業發票、裝箱清單、保險單、檢驗證外,還應提交全套已裝船并制成憑開證行香港浙江興業銀行指示、運費已付、通知人為富樂門公司的清潔提單。接到信用證后,原告通過被告海豐公司廈門代表處將價值63073.40美元的貨物排載于“開元”輪上。應原告要求,1993年10月1日,由被告海運公司授權廈門外輪代理公司簽發了一式三份收貨人為“憑香港浙江興業銀行指示”的提單。該提單抬頭為福建省輪船公司,托運人為廈汽公司,通知人為富樂門公司。1993年10月7日,富樂門公司向東亞銀行廈門分行和原告出具保函,要求原告盡快提交一份提單,以便安排下程運輸,并保證原告可以憑副本提單向東亞銀行廈門分行入單議付,該保函由新菱貿易有限公司加保。1993年10月上旬,原告將一份正本提單郵寄給富樂門公司,另兩份正本提單及其他單證交給東亞銀行廈門分行。同年10月9日,富樂門公司憑一份未經開證行香港浙江興業銀行背書的正本提單,從被告海豐公司處提走貨物。同年10月15日,東亞銀行廈門分行以押匯形式將63073.40美元的貨款付給原告。1994年1月19日,開證行香港浙江興業銀行以開證申請人富樂門公司不付款和信用證受益人原告提交單證不符為由,拒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并退回所有單證。同年4月4日,東亞銀行廈門分行向原告追回貨款。原告交給東亞銀行廈門分行的二份提單和其他單證,因其未還清貨款利息及其他費用,被扣留在東亞銀行廈門分行。
  另經查明,“開元”輪原所有人為廈輪公司,1993年元月28日變更為海運公司。廈輪公司原為福建省輪船公司的下屬公司,其使用的提單為福建省輪船公司的提單。1993年10月1日由廈門外輪代理公司簽發給原告的提單,系海運公司借用廈輪公司的提單。被告海豐公司為被告海運公司在香港的船務代理人。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海運公司作為原告廈汽公司貨物的承運人,簽發了指示提單。但其代理人海豐公司沒有按指示提單的要求,憑未經指示人香港浙江興業銀行背書的提單放貨,構成對提單收貨人的侵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作為托運人,又是信用證受益人,沒有按信用證運作程序把全套提單通過議付行進行結匯,而是將一份未經指示人背書的無效提單,寄給提單通知人富樂門公司,為提單通知人冒領貨物提供條件,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廈輪公司原為福建省輪船公司的下屬公司,將印有福建省輪船公司名稱的提單借給被告海運公司,應與被告海運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海豐公司作為被告海運公司的代理人,其過錯行為造成原告貨物損失應由被代理人即被告海運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廈門海事法院于1995年6月8日作出判決:
  一、原告廈汽公司貨物損失63073.40美元,由其自行承擔22075.40美元,被告海運公司賠償40998美元。
  二、被告廈輪公司對被告海運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廈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廈輪公司、海運公司、海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三上訴人又自動撤訴,二審法院于1995年10月2日裁定作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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