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MTIN”輪重晶石卸載爭議案裁決書
2007-7-21 9:4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提要]船方就程租合同項下的運費、滯期費和船舶吊機的修理費提請仲裁:
租方就額外卸貨費等提出反請求。
爭議要點:
1.租方是否違反了租約的規定對貨物作了錯誤的描述;
2.船舶的吊機是否處于不良的工作狀態;
3.誰對船舶吊機的損壞負責,如何賠付;
4.租方的反請求是否成立。
仲裁庭意見:
1.租方對貨物的描述并未違反租約的規定。
2.既然沒有相反的證據,相信船舶吊機的損壞發生在卸貨過程中,而不是在卸貨開始時船舶吊機就處于不良的工作狀態。
3.由于船、租雙方都未違反租約的規定,故各自應承擔卸貨過程中的風險和費用;租方應向船方支付拖欠的運費,承擔因船舶吊機損壞而造成的滯期費及其他額外費用;船吊修理費由船方自己承擔,船方應支付租方吊車租用費。
4.由于船方未違反租船合同,卸貨所需時間的長短屬于租方的風險,故租方板外卸貨費等反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產生于申請人船方與被申請人租方之間于1993年1月27日簽訂的航次租船合同。
該租船合同第36條規定:“產生于本租船合同的任何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北京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裁決應在提交仲裁后3個月內做出,如在此期限內末做出裁決,爭議應提交倫敦仲裁員解決”。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已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經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協調,當事人于1994年3月21日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一位獨任仲裁員審理,裁決將根據書面材料做出,不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并同意由高隼來作為獨任仲裁員審理本案。
一、案情與爭議
船方與租方之間的航次租船合同規定,將10000噸散裝重晶石,從廈門港運至澳大利亞黑德蘭港,船方有增減10%的宣載權,不負擔裝卸平艙費用。
由于黑德蘭港卸貨遇到困難,導致船舶滯期并給船方和租方增加了額外費用。
船方的申請與索賠:
船舶滯期和額外費用是因租方誤述貨物違反租船合同所致!癒AMTIN”輪所載貨物事實上含有直徑達22.86厘米或甚至61厘米的重晶石塊和石頭,因而在卸貨中造成船舶抓斗發生故障,船吊損壞。買賣合同和提單載明的貨物為粗重晶石,因此,不應在租船合同中把貨物描述為散裝重晶石。船方用以支持其觀點的依據是:
(1)根據托馬斯《論積載》第117頁,“重晶石”應是“工業用沙,結晶狀的礦石;一種硫酸鋇,用于涂料,紡織和造紙填料。穩定角為37度。見沙。"
(2)根據國際海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附錄第122頁附件C,對重晶石的要求是:
80%塊狀:6.4毫米至101.6毫米
20%粒狀:6.4毫米
租方實際交運的貨物平均直徑為15.24至22.86厘米。在租船合同中的誤述導致了不可預見的卸貨困難并造成船舶抓斗和吊機的損壞,因為當大塊礦石被抓斗的嘴卡住時,抓斗就不能完全閉合,此時,卸貨工人又在電控部分顯示抓斗張開狀態的情況下,強行對吊桿操縱升降,使得電控失調,關/合與升降不能同步,頻繁發生故障。
1993年9月22日霍奇博士的專家意見稱:租方至少應把貨物描述為“塊狀散裝重晶石”,最好描述為“直徑9(甚至24)英寸的塊狀散裝重晶石”。他還指出:中國W進出口公司和它的下屬公司有段時間曾在其廣告中稱塊狀重晶石最大粒度為20厘米。霍奇博士的結論為租方有疏忽,末能提供貨物性質的充分信息”。
船方向租方索賠:
1.未付運費12406.25美元
2.廈門港滯期費427.76美元
3.黑德蘭港滯期費17147.20美元
4.黑德蘭港吊機修理費3771.44美元
合計33752.65美元
加計上述款項的利息及仲裁費。
此外,船方還索賠霍奇博士出具專家意見的收費4000英鎊。
租方的答辯及反請求:
租方在租船合同中沒有誤述貨物!吧⒀b”意為“散的或未包裝的”。根據威伯斯特第三版新國際英語詞典,末節略的(最新版),第293頁,“散裝”意為“未分成部分或未分件包裝的大宗(貨)”!吧⒀b”一詞無論如何不涉及貨物的粒度。重晶石為天然產品,使用“粗”字是用來強調貨物的未加工狀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粗重晶石”和“重晶石”同義。所有的“散裝重晶石”都是以“粗”的形態出現的。開采出的重晶石是粉、土、砂、塊的混合物。中國亦出口經過加工的重晶石,稱為重晶石粉,為袋裝。即使船方所引證的托馬斯《論積載》也提到重晶石的兩種包裝法,即“袋裝和散裝”。
卸港卸貨所遇到的困難完全是由于船舶吊機和抓斗處于不良工作狀態所致。收貨人在過去歷次卸貨過程中,接待過類似的船吊和相同的抓斗,但從未遇到過本案的麻煩。在“KAMTIN”輪卸貨過程中,收貨人就船吊和抓斗屢屢出現的機械故障,抓斗同控制線工作不能同步以及抓斗閉合無力等,多次提出書面抗議。
廈門港裝卸貨物所用的抓斗是荷花狀的,而“KAMTIN”輪的抓斗是蛤殼狀并顯得老化。當船在廈門港靠泊以后,船長未就貨物形狀與租約中的描述不符提出任何異議。
1993年2月10日船方曾派代表到廈門港。他親眼看見“KAMTIN”輪將裝運的重晶石堆在貨場,但末就實際交運的貨物與租約中所描述的貨物性質不同提出任何異議。
1993年2月18日租方通知B公司,船舶抓斗不適合卸貨。當時在電話中反復使用英語詞“OrangePeel/Crabgrab”(荷花狀)和“bucketgrab”(蛤殼狀)以區分兩種抓斗。當時租方對于船舶吊機在目的港的卸貨情況尚不清楚,通話主要提及抓斗的形狀。
霍奇博士似乎并不精通重晶石資源和生產,也不了解它的運輸和裝卸情況。不同的買方根據他們的加工設備對貨物粒度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產地的貨物粒度也不一樣。
買賣合同獨立于租船合同,與租方是否適當履行了租約中的義務無關。
貨物的粒度是由買賣雙方決定的事。租方的依據是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收貨人對此沒有提出異議。
租方對船方的反請求如下:
船舶吊機和抓斗不能正常工作所引起的額外卸貨費48766.23美元扣除應付船東的5%運費9925.00美元38841.23美元加計利息和本案仲裁費用。
二、仲裁庭意見
(一)貨物
在考慮11500噸貨物的性質和粒度時,第20和21張照片中對角線長2英尺的重晶石塊應予忽略。船方提供的照片表示貨物主要是塊狀,直徑最大約9英寸。我認為這并不構成租約對貨物的錯誤描述,因為:
1.據陳桂卿、李治平編的《船舶貨運》(大連海運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58頁,“固體散貨”包括顆粒、晶;蜉^大塊狀物質組成,其成分基本均勻,并且無任何包裝又不能按件計數的貨物直接裝船運輸!案鶕嗣窠煌ǔ霭嫔1982年出版的《水運技術詞典》遠洋運輸分冊第8頁,“散裝貨”是"不加包裝投人運輸的塊狀、粒狀、粉狀的干質貨物!痹撆鼐灰唇洶b,其塊狀粒度的大小不妨礙其為“散裝”貨。
2.本案貨物的性質并不違反EricSullivan所編《海運百科字典》第三版的定義,即:“散裝貨”是“在松散狀況下裝運的性質單一的貨物”。
3.霍奇博士函第3頁稱“……然而,普遍承認的粒度規格是不存在的,而且在這方面重晶石業的整個情況是有些隨意性。實際上,甚至生產者/賣方和買方之間已就最大粒度達成契約性協議的情況下,因交付太大貨物所產生的背離合同及其隨之而來的問題亦是相對普遍的現象,特別是不發達國家如大出口國中國和印度出售的重晶石,因為這些國家一般仍采用原始的人工(而不是機械)生產辦法”。他還稱,“況且重晶石業眾所周知,船用吊車和抓斗在操作塊狀貨物時特別愛出現問題”!霸谟谩⒀b’一詞描述KAMTIN輪承運的重晶石時,“散裝”一詞用來指大批量的未加包裝/散的物質是正確的!
霍奇博士的上述意見并未支持船方的主張,即散裝重晶石總應是沙狀的,船方確實沒有提供任何有權威性的依據,說明散裝貨物不可以含有任何塊狀物質。
4.租船合同和買賣合同是獨立的合同。是否違反買賣合同并不決定是否違反租船合同。因此,貨物的粒度是否與買賣合同的規格相符是無關緊要的,而且不是我要決定的事情。
(二)抓斗和船吊
荷花狀抓斗用于卸載該批貨物比船上的蛤殼狀抓斗更為適合,似乎是共同點。問題是船方是否應對卸貨過程中所遇的故障和產生的后果負責。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原因是:
1.租船合同第18條規定:“船舶應適航并配備裝卸貨物設備,包括能操作不少于5噸的抓斗。船東應免費提供設備的充分使用能力!
由于租船合同沒有規定抓斗的特定形狀,租方也沒有向船方提供貨物粒度的詳情,船方在簽訂租船合同時沒有理由假設貨物將包括直徑在20cm以上的重晶石塊,船舶配備了蛤殼狀抓斗,不能認為船方違反了租船合同;租方在訂立租船合同時沒有通扣船方裝運貨物的粒度,因而無權要求船上抓斗應是哪一種特定類型。
2.租方主張故障完全是由于船吊和抓斗處于不良工作狀態所致。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船吊和/或抓斗在開始卸貨時就處于不良工作狀態。根據船長或收貨人代表聯合簽署的卸貨事實記錄,使用二號船吊卸貨開始于1993年3月1日1020時,該船用于同日2110時損壞。使用一號船吊卸貨開始于1993年3月2日0400時,該船用于同日0930時發生故障。沒有證據推翻船方主張的船吊是在卸貨作業中損壞的。
關于船吊和抓斗的狀況,收貨人在1993年3月2目的聲明中抱怨“由于抓斗缺乏動力,該輪不能有效地卸貨”,“船舶抓斗不適合卸載散裝重晶石”。收貨人在1993年3月3目的聲明中稱,“由于船吊的起重纜不能同步,影響抓斗正常操作,該輪不能有效地卸貨”。同樣的抱怨在收貨人1993年3月8目的聲明中亦提出來。3月6日,船長寫信給收貨人,稱“回到整個卸貨過程中最令人惱火的事是完全的漠視和由于卸載你方貨物造成了船舶抓斗和吊車的損壞。原因是在抓取貨物時,石塊卡在抓斗殼內,導致抓斗被提出艙時處于不能抱合狀態。這就導致船吊起重纜把錯誤信號傳給相關的絞車上限制開關和相關的速度平衡控制線路(associatedspeedbalancecontrolcircuit),它只在抓斗張開/閉合時才變化提升/抓取纜索的速度。在抓斗處于完全抱合狀態的工常升/降時間內,提升/抓取纜索的速度同步配合。你會同意在一段時間后,這一間題將復雜化,破壞整個電路和氣壓計時器的配合,產生了我們現在面臨的情況”。香港FENWICK船務公司(墨爾本)AndersonHughes的一封信中稱,“對于船吊操作者不顧我船員一再要求他們停止操作而仍然操作抓斗而造成的船舶設備損壞及其相關的費用,船方保留向租方/收貨人/裝卸公司索賠的權利。貨物的石頭性質(與成交條件相反)使問題更為復雜,因為在把礦石從艙內提起時,礦石卡著抓斗不能閉合,結果是錯誤的信號送給在抓斗張/合期間控制提升/抓取速度變化的速度平衡控制線路”。
基于上述,在我不對船吊損壞的原因和責任表示意見的情況下,既然沒有相反的證據,我相信船吊的損壞發生在卸貨過程中,而不是在卸貨開始時船吊就處于不良工作狀態。
(三)租方并未因貨物的粒度而違反租船合同
船方亦未因船上抓斗的形狀或因船吊的工作狀態而違反租船合同。因此,卸貨作業應按租船合同條款履行,各方應承擔自己的風險和費用;卸貨時間應按租船合同條款照常計算。
(四)船方的索賠
1.未付運費12406.25美元。該項運費按租方計算應為9925美元。兩者間的差額是由于船方1993年5月25目的計算(見申請人提供的附件A-11/3)錯誤而出現的,即198500美元的3.75%傭金應為7443.75美元而不是4962.50美元。
2.廈門港滯期費427.76美元。租方未予爭辯。
3.黑德蘭港滯期費17147.20美元,租方主張:
(1)根據租船合同第41條,卸貨如在時間起算(3月2日,星期二,0900時)前開始,按一半時間計算。因此,3月2日0900時前應計算的時間應是8小時11分,而不是船東的裝卸時間計算表中所列的16小時22分。
(2)3月2日1930一2145時(第1號船吊損壞)時間計算應是1小時7分,而不是船方計算表中的3小時37分。
我認為租方的主張可予認定,應付給船東黑德蘭港3.8417天滯期費計15366.80美元。
4.船吊修理費3771.44美元。此項索賠不成立,因為:
(1)租方沒有違約,對卸貨時船吊的損壞不應負責。根據租船合同第18條,船方有義務提供裝卸貨物的船吊和抓斗。船吊的損壞屬于船方的風險。
(2)即使如船方可能主張的,船吊是由于裝卸人員操作不當而損壞的(我不能肯定),租方根據租船合同第33條對此項損失不應負責。第33條規定:
“……租船人、托運人或收貨人對裝卸港裝卸人員的行為和過失不負責任。在裝卸港因裝卸人員造成的損壞而提出的索賠應由船東和裝卸人員直接解決!
5.霍奇博士的收費4000英鎊。此項索賠不能成立,其理由之一是:租船人在貨物名稱方面并未違約。
(五)租方反請求70372.62澳大利亞元,折合48766.23美元
1.額外卸貨費48190.62澳元。
2.WLBShipping額外代理費1625.00澳元。
3.額外堆場費8880.00澳元。
由于船方沒有違反租船合同,卸貨所需時間的長短屬于租方的風險,對租方上述反請求不予支持。
4.吊車租金11677.00澳元。因二號船吊損壞期間租用了岸
吊,根據租船合同第18條,船方應負擔租金11677.00澳元,折合8091.83美元。
三、裁決
1.租方應支付船方(i)未付運費9925美元,(ii)廈門港滯期費427.76美元,(iii)黑德蘭港滯期費15366.80美元,扣除(ii)、(iii)兩項的3.75%傭金即592.30美元后,共支付25127.26美元。
2.船方應支付租方吊車租用費8091.83美元。
3.租方應付船方的凈額為(1)25127.26美元—(2)8091.83美元=17035.43美元,加計自1993年6月30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年利率為6%的利息。
4.船方索賠部分的仲裁費為xxxx美元,其中船方應付xxxx美元,租方應付xxxx美元。船方申請仲裁時預付xxxx美元,租方在向船方支付上述3中的金額時,應加付仲裁費xxxx美元,并應扣減下述5中所示的應付還給租方的仲裁費xxx美元。
5.租方反請求部分的仲裁費為xxxx美元,其中租方應付xxxx美元,船方應付xxx美元。租方提交反請求時已預付xxxx美元,船方應如上述4中所述付還租方仲裁費xxx美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