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瑪”輪遲延交貨糾紛案
2007-7-21 9:4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提要:船舶航行中,船長懷疑主機有故障,請求救助,由拖輪拖帶并繞航?慷鄠港口檢查,致使船舶延誤四個月,后被證實主機沒有任何故障。海事法院判決,承運人應承擔遲延運到責任,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案情]
原告:廣西北海市進出口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北海公司)
被告:希臘山奇士海運有限公司(SUKISSED MARINE CO.,LTD.)。(以下簡稱山奇士公司)
被告:MICHAEL KRITIKAKIS GROUP SALVAGE TOWAGE 。 (以下簡稱MICHAEL公司)
1993年3月21日0900時,“帕瑪”輪從希臘的皮雷埃斯港(PIRAEUS)啟航,24日0715時抵達烏克蘭赫爾松港(KHERSON)裝貨,4月14日1500時裝貨完畢,裝載3856卷9912噸盤元。20日1445時抵俄羅斯的圖阿普謝港(TUAPSE)加載,26日1820時裝貨完畢,裝上角鋼4091.977噸。27日0125時離圖阿普謝,30日1110時抵皮雷埃斯。5月22日1755時從皮雷埃斯港啟航, 開往中國北海港。28日1610時當船舶航至紅海時,輪機長向船長報告稱主機有異常響聲,29日0830時輪機長再次向船長報告稱艉軸部位有異常響聲。30日1630時輪機長要求停車檢查主機,船長同意。6月1日0525時船抵淺水區域拋錨,經檢查聽見艉軸的響聲并伴有震動但未查明原因。5日0030時起錨續航,0350 時再次拋錨檢查,2113時起錨再續航,2210時又聽到響聲并再次拋錨檢查。8日 1340時,“LEOPARD”輪靠上“帕瑪”輪,派潛水員潛水檢查螺旋漿, 發現外部情況良好,1600時離開“帕瑪”輪。9日1410 時船長將情況報告船東山奇士公司,山奇士公司指示船長與TSAVLITIS SALVAGE(INTERNATIONAL) LTD.(以下簡稱救助公司)簽訂了勞氏(1990)格式“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合同,約定由LEOPARD輪將“帕瑪”輪和貨物拖往亞丁、科倫坡或新加坡。 救助公司要求北海公司提供擔保。北海公司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倫敦辦事處向救助公司提供了263,250英磅的擔保函并在擔保函中保留了強烈的反對意見。9日1500開始拖航,“LEOPARD”輪將“帕瑪”輪拖至亞丁港, 在該港停留五天,山奇士公司派希臘的技術員登輪檢查。因山奇士公司指示船長不要記錄技術人員登輪的情況,故對檢驗結果沒作記錄。7月7日1230時,“帕瑪”輪抵達斯里蘭卡科倫坡并拋錨,技術人員登輪檢查,僅認定主機有響聲。17日0900時“帕瑪”輪續拖往新加坡,30 日 1915 時抵新加坡。 8 月 16 日,SHERINGHAM P & I SERVICES (FAR EAST) PTE LTD.的檢驗師對“帕瑪”輪主機、尾軸和螺旋槳進行了檢驗,沒有發現不正常的聲音。 18日,“帕瑪”輪進行了試航。救助人協會的試航報告記載:該輪經二小時在各種航速下進行了試航,沒有聽到主機不正常的聲音和震動,也沒有感到過熱的情況。9月18日1045時,“帕瑪”輪離新加坡自航駛往中國北海,27日1110時抵北海港拋錨,10月8日1120時靠泊,9日1050時開始卸貨,12日2000時卸貨完畢。16日1830時開往中國汕頭,19日1445時抵汕頭港錨地,29日1315時靠泊,28日1830時開始卸貨。1994年5月19日庭審時,船長證實, 從紅海到汕頭港“帕瑪”輪主機都沒有修理過。
10月5日, 貨物保險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代北海公司向山奇士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損擔保。
1993年11月1日, 北海公司申請海事法院在汕頭港扣押了“帕瑪”輪。1994年5月9日申請變賣船舶。同日,“帕瑪”輪21位船員因山奇士公司拖欠工資和其他費用,也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和拍賣“帕瑪”輪。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準許了北海公司變賣“帕瑪”輪和“帕瑪”輪21位船員扣押和拍賣“帕瑪”輪的申請。7月5日,北海公司申請撤回其變賣船舶申請。7月6日,海事法院根據“帕瑪”輪21位船員變賣船舶的申請在汕頭依法拍賣了“帕瑪”輪,得價款1,550,000.00美元。
海事法院委托中國船級社廣州分社,于1994年6月8日在汕頭港錨地對“帕瑪”輪進行了技術狀況檢驗。對“帕瑪”輪主機的檢驗結論是:“主機外觀情況良好,經冷車正、倒車起動試驗,情況正常,經查閱輪機日志,該輪于1993年9月27日至10月19 日從新加坡開往防城港后到汕頭港途中的主機運轉記錄,發現情況正常!睂Α芭连敗陛喌目傮w檢驗結論是:“該輪原持有BV船級,屬可裝載重貨無限航區簡易干貨船,雖然已經有17年船齡,由于總體維護保養較好,根據本次檢驗和試驗結果,可以認為該輪的船體結構性能、輪機及電氣設備、救生、消防、通訊及航行設備等均屬正常,除船舶證書問題外,船舶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據查,1993年3月4日、4月28日、4月29日,北海公司作為賣方分別與南寧市大沙田明富貿易公司、廣西區經貿物資供應公司北海公司、北海百利房地產開發公司、南寧市物資總公司等四家公司簽訂四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向上述買方供應俄羅斯角鋼3400噸,總貨值為人民幣13,545,000.00元。因貨物延遲運到4個月,被占用貨款人民幣13,545,000.00元,以月利率千分之9.36計算,利息損失為人民幣07,124.8元。 北海公司無法履行內貿合同,內貿合同的買方南寧市大沙田明富貿易公司在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北海公司,北海公司敗訴并支付訴訟費人民幣31,305元。北海公司未提供延遲運到造成其他損失的證據。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支付了救助費。北海公司
未提供證據證明MICHAEL公司是帕瑪輪經營人。
北海公司于1993年11月3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山奇士公司在船舶沒有存在實際危險的情況下,濫用緊急代理權,代表貨物所有人與救助人簽訂“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是不恰當的。請求法院確認山奇士公司請求救助的措施不合理;判令山奇士公司承擔北海公司將承擔的救助費分攤責任400,000英磅; 判令山奇士公司賠償因船舶延誤給北海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共607,184.92英磅及其利息。
山奇士公司答辯認為:船長在船舶主機、螺旋槳或尾軸發出異常響聲,船舶及所載貨物面臨危險的情況下請求救助,措施合理。請求法院駁回北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MICHAEL公司未作答辯。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
本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遲延交付糾紛,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應適用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綜合考慮,中國與本案合同糾紛的聯系最密切,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本案爭議。
北海公司合法持有提單,與作為承運人的山奇士公司之間存在以提單為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山奇士公司應按提單約定的圖阿普謝(TUAPSE)港至中國北海港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但山奇士公司沒有按提單約定航線航行,擅自將航線變更為圖阿普謝(TUAPSE)-皮雷埃斯(PIRAEUS)-亞丁(ADEN)-科隆坡(COLOMBO)-新加坡(SINGAPORE)-中國北海, 并在途經港停泊,造成船舶遲延到達。從1993年4月27日在TUAPSE港啟航至9月27日抵達北海港,該航次使用了五個月時間,大大超出了完成該航次正常需要的一個月時間,延遲達四個月時間!芭连敗陛喿韵ED皮雷埃斯PIRAEUS) 港啟航至紅海,以自航能力完成航行;從紅海用拖輪拖往新加坡期間,在紅海、亞丁、科倫坡和新加坡都對該輪主機作過檢查,但均未發現任何故障;在新加坡對該輪的試航也證明了該輪主機是正常的;此后,該輪還靠自航能力完成了從新加坡至中國汕頭港近2,000海里的航程, 進一步證實了該輪主機是能夠正常運行的。事實上,帕瑪”輪主機在整個航程中沒有進行過任何修理?梢,在整個航程中,“帕瑪”輪沒有遇到實際存在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船長請求救助并無實際必要。山奇士公司以“帕瑪”輪主機故障,船長請求救助是為了船貨安全,拖航和繞航合理的抗辨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由于“帕瑪”輪比正常航行時間遲延四個月到達卸貨港,致使北海公司損失貸款利息507,124.8元,并引起訴訟支付訴訟費31,305元, 山奇士公司應予賠償。北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因缺乏相應的證據,不予支持。北海公司未能證明MICHAEL公司是“帕瑪”輪的經營人,對MICH AEL公司的請求, 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海事法院判決:
一、“帕瑪”輪船長與TSAVLITIS SALVAGE(INTERNA-TIONAL) LTD.簽訂救助合同的行為不當。被告希臘山奇士海運有限公司應當返還原告廣西北海市進出口貿易公司提供的共同海損擔保。
二、被告希臘山奇士海運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廣西北海市進出口貿易公司賠償延遲運到損失人民幣538,429.80元。
三、原告廣西北海市進出口貿易公司請求被告希臘山奇士海運有限公司賠償支出的救助費用,證據不足,予以駁回。
四、駁回原告廣西北海市進出口貿易公司對MICHAEL KRITIKAKIS GROUP SALVAGE TOWAGE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后,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評析]
在海上貨物運輸途中,當船舶和貨物遇到緊急危險時,船長有權行使緊急代理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貨物所有人與救助人簽訂救助合同;船舶所有人也有權代表貨物所有人與救助人簽訂救助合同。船長、船舶所有人的緊急代理權是法律賦予的,無需貨物所有人授權,也無需事先征得貨物所有人同意。但是,船長或船舶所有人的緊急代理權是有條件限制的,即船舶和貨物遭遇了危險。通常認為,船舶所遇到的危險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按照船舶當時情況,船舶所有人是否有必要請求救助?是否有必要由拖輪拖帶并繞航?咳舾筛劭跈z查?歸根結底,是船舶在當時是否存在危險?事實表明:“帕瑪”輪自希臘皮雷埃斯(PIRAEUS)港啟航至紅海,以自航能力完成航行,在紅海、亞丁、科倫坡和新加坡對該輪主機作過檢查,均未發現任何故障,在新加坡對該輪的試航也證明了該輪主機是正常的。此后,該輪還靠自航能力完成了從新加坡至中國汕頭港的航程!芭连敗陛喼鳈C和其它設備在整個航程中沒有進行過任何修理。在汕頭港,中國船級社廣州分社對該輪進行了檢驗,結論為:“該輪的船體結構性能、輪機及電氣設備、救生、消防、通訊及航行設備等均屬正常,除船舶證書問題外,船舶處于隨時可用狀態!边M一步證實了該輪主機和其它設備是能夠正常運行的。山奇士公司所謂的主機和尾軸有問題的說法是不真實的?梢,在整個航程中,船、貨沒有遇到實際存在的危險,“帕瑪”輪完全有足夠的自航能力去完成整個航次的航行,船舶所有人實施緊急代理權并無必要。據此,海事法院認定,船長與救助人簽訂的救助合同,措施不當;請求拖輪拖帶,屬不必要;彎靠多個港口檢查,構成不合理繞航。因此耽誤了四個月的時間,給北海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山奇士公司應當賠償。
北海公司以遲延交付作為索賠理由。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條,遲延交付是指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本案提單沒有明確約定交付時間,因此,若以海商法為依據,并不構成遲延交付。但是,本案事實發生在我國海商法實施之前,故本案不適用海商法。而且,遲延交付實際上是船舶不合理繞航所致,即使根據海商法,因船舶不合理繞航導致的遲延交付,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合同沒有約定交付時間亦然。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