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水2號”船沉貨損糾紛案
2007-7-21 9:4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訴福建省連江縣水產供銷公司承擔其海上貨運造成貨損經濟索賠案。
雙方爭議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原告)訴稱:1987年8月30日,福建省連江縣水產供銷公司(被告)所屬的“連水2號”船在承運貨主福州市拆船廠的87噸廢鋼板,從舟山定海至福州過程中。因被告違章超載,致使船翻貨損,造成經濟損失66300元。
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根據該批貨物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已先行賠付貨主上述款項,并取得了權益轉讓書,故向被告提出追償。
福建省連江縣水產供銷公司辨稱:“連水2號”船并未超載航行,造成海損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該船突遇海上無法抗拒的惡浪襲擊,而造成船翻貨損。保險公司應按“人力不可抵抗”條款賠付貨主,而被告應予免責。
法院認定
經查實:1987年8月30日凌晨0130時,原告承保的福州市拆船廠所有的87噸價值66300元的廢鋼板,由被告所屬的“連水2號”船承運。從浙江省定海啟航,開往福州港。
同日0800時,船駛至浙江石浦海面時,船舶沉沒,廢鋼板當即沉入海中,造成全損。
據舟山市氣象臺預報,出事之時,海面風浪3至4級,并無大風浪。
同時查明:“連水2號”船載重量最大為75噸,按慣例裝運鋼板一般只能為載貨噸的90%,這次運輸該船超載29%。
處理結果
本起海損事故,是由于被告嚴重違章超載航行所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3項的規定,被告應負廢鋼板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經法院主持調解后,原、被告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被告賠償原告保險賠款人民幣50 000元,應于1989年7月20日前全部付清。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