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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未買單 大連法官依照韓國法律判決修船案件

2007-7-21 9:4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8月12日,大連海事法院適用《韓國民法》審理了一起修船合同糾紛案,這在我國非常罕見。原告為韓國某造船公司,起訴被告俄羅斯某公司拖欠修船費19萬多美元。大連海事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簽訂地為韓國,合同履行地也是韓國,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韓國民法》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給付原告195030美元修船款。   修船未買單在中國被扣
  2003年1月,俄羅斯某公司所屬“納德奇達”號漁船要進行維修及改造,于是找到了韓國某造船公司,雙方簽訂了修船合同。韓國某造船公司按約定完成了全部維修及改造工作,并確定全部工程款為195030美元。
  按合同規定,俄羅斯某公司應在漁船修好后4個月內將195030美元修船款全部付清。然而,俄羅斯某公司將船駛離修船廠后,就一直未支付修船費。
  2003年8月,當該漁船到大連港?繒r,韓國某造船公司便將俄羅斯某公司起訴到大連海事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法院扣押該船舶。
  法院認為,該合同糾紛的發生地雖然不在中國,但由于俄羅斯某公司的漁輪到大連港停靠期間,被法院扣押。同時,他們簽訂的合同中均未對管轄和法律適用提出約定,因此大連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便受理了該案。
  適用韓國法律法院做出判決
  接到原告的扣船申請后,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扣押船舶命令扣押了該船。隨后,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在昨日的審理中,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簽訂地為韓國,合同履行地亦為韓國,可以說韓國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因此,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本案應適用韓國法律。
  通過調查取證,法庭認為,原被告之間修船合同成立,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已經按約定,完全履行了修理及改造船舶的義務,被告亦應按約履行支付修船費的義務。因此,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和《韓國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判決俄羅斯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修船費195030美元。
  新聞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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