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短少 收貨人無權向承運人索賠
2007-7-21 10:0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收貨人在集裝箱卸船一周以后于其倉庫中發現箱內皮革短少,為此狀告承運人。美國某地方法院認定,承運人提單上所載重量及貨物記述可以作為收貨人的初步證據,而承運人卻未能證明其運輸過程中沒有疏忽過失。對此,承運人提起上訴。
[審理分析]
首先,上訴法院認為:貨物短少一般應在卸貨港予以確認。本案中,盡管貨物短少不太可能發生在集卡運輸途中,但是也不可能發生在承運人掌管的全過程中,因為集裝箱的鉛封是完好無損的,收貨人對此也無異議。
其次,上訴法院認為:收貨人指控承運人在卸船時未對集裝箱稱重,是不合理的苛求。卸船后如需對集裝稱重,一般應由收貨人負責進行,因為收貨人比承運人在這方面處于更有利的地位。
再次,上訴法院指出: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COGSA)規定,關于貨損貨差的通知,應該在貨物改由收貨人照管以前或在移交貨物的當時向承運人遞交;既令是不明顯的貨損貨差,也應該在3天以內通知承運人。而本案中,7天以后才口頭通知,3周以后才書面通知。
[法院判決]
上訴法院改變地方法院原判,駁回原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