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陽光”輪的海上貨物運輸欺詐案
2007-7-21 10:0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997年7月18日,LA FILIPINA UY GONGCO CORPORATION(LFUG)向中化(英國)有限公司購買了12,002噸尿素,價格為每噸141美元。該批貨物在烏克蘭敖德薩港裝上“金色陽光(GOLDEN SUNLIGHT)”輪。8月18日,中遠敖德薩船務商貿有限公司作為該輪的代理簽發了一套已裝船清潔提單。提單記載:發貨人為俄羅斯諾佛莫斯科佛斯克(AZOT)公司,收貨人“按照菲律賓群島銀行指示”, 船東為香港德興船務有限公司,卸貨港菲律賓ILO ILO港,運費“按租船合同支付”。中化(英國)有限公司于當天收到了該提單。9月30日,LFUG支付了全部貨款1,692,282美元,并從銀行贖到了經菲律賓群島銀行背書的該批貨物的全套正本提單。 按正常航行時間,從敖德薩港到菲律賓ILO ILO港一般只需約一個月,但直到1997年12月,“金色陽光”輪仍未抵目的港,并和托運人、收貨人失去聯系。12月11日,德興公司以賣方身份與雅泉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由德興公司賣給雅泉公司尿素12,002噸,價格為湛江到岸價每噸90美元。德興公司為履行該合同,對本案所涉貨物簽發了第二套提單,提單記載的發貨人、貨物名稱及數量、簽發日期、承運船舶和裝貨港等均與在敖德薩簽發的提單相同, 卸貨港改為湛江港,提單簽發地為香港,簽發人為德興公司。“金色陽光”輪根據德興公司的指示,于12月19日將承運的12,002噸尿素卸在湛江港。
由于該提單沒有發貨人的背書,雅泉公司無法憑該提單提到貨物。雅泉公司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德興公司返還其已支付的貨款或交付貨物。湛江市中級人民院于1997年12月30日根據雅泉公司的申請,在湛江港查封了本案所涉的該批尿素。因該批尿素尚未辦結海關手續,故由湛江海關監管。1998年6月,湛江海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拍賣了該批尿素,保全價款待法院判定貨物所有權后作處理。
LFUG以海運欺詐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德興公司返還其購買的總價值169萬美元的貨物,并賠償因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德興公司未作答辯。
廣州海事法院裁決認為:LFUG向中化(英國)有限公司支付了貨款,并從銀行贖到了經銀行背書的提單,是本案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對提單項下的貨物具有不可爭議的所有權,當其貨物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德興公司作為貨物的承運人,本應按提單的記載將貨物運至目的港,但德興公司擅自改港卸貨,并將貨物賣給他人,其行為嚴重侵犯了LFUG的貨物所有權。德興公司應賠償LFUG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德興公司賠償LFUG貨物損失1,692,282美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