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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記名人集團破產無人收貨賠償損失糾紛

2007-7-21 10:1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原告;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被告:中國(福建)對外貿易中心集團。
  1994年6月18日,被告中國(福建)對外貿易中心集團(以下簡稱“福建外貿中心”)直屬的食品土產部通過法籍華人陳禮輝與法國SEFPO公司簽訂了編號PTC-6-94015”號的出口大蒜合同(合同的買方處同時蓋有“C·I·N LE HAVRERECI。11。E” 的印章),銷售總值:CIF(法國)勒哈佛(I。EIIAVRE)8400.00美元(實際銷售 6066.00美元),跟單信用證問。幾)付款。后經雙方同意,又將付款條件改為即期付款交單(D/P)。
  1994年9月2日,被告按上述銷售合同的約定,以托運人的身份將備好的編號為“COSU2602836” IX 20’冷箱大蒜在青島港交原告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公司)的叫c戴河”輪(284B航次)承運(經香港轉“運河”輪06W航次)至法國勒哈佛。原告當日向被告簽發了“BDH 281 P202”號一式三份運費預付正本提單。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為“憑S·E·F·P·(1157RUE DE。A VAI。LEE 76600 LE HAVRE)指示!痹撎釂伪趁鏃l款第1條規定:“貨方,包括托運人、受貨人、提單持有人、任何擁有或有權擁有貨物或本提單的人、以及任何代表上述人行事的人”。第22條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貨方應于承運人適用的運價本中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貨物;”如果貨方沒有按照提單的規定提取全部或部分貨物,承運人可以未經通知將全部或部分貨物卸載并將其露天或遮蓋地堆存在岸上或水面上,這種難存構成本提單下的適當交貨,承運人的一切責任因此終止”;4‘貨方應特別注意承運人運價本中有關免費堆存期和滯期的規定,該規定是本提單的組成部分!倍羞h公司(原告)1994年10月適用于歐美航線的“運價本”規定:貨方應于卸貨后48小時內提取貨物,逾期應按每日每20’箱60美元的費率向承運人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1994年9月77日,被告通過銀行向法國的SEFPO公司托收貨款,同時交寄了包括上述提單在內的整套提貨單據。10月10日,原告將被告托運的上述冷箱大蒜運抵目的港——法國勒哈佛。
  10月18日。法國(代收)銀行將被告交寄的上述整套提貨單據(包括提單)退回被告,被告托收貨款、出讓提單未果。
  10月27日。11月3日、11月6日、11月29日、12月1日,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中遠公司下屬公司)五次致電青島外代(中遠公司代理\中集總二部(中遠公司直屬公司X上述冷箱大蒜的收貨人拒絕提貨,望即聯系發貨人是否同意開箱采樣轉賣貨物或告訴對貨物的處理意見。中聯儲運公司(被告福建外貿中心裝港代理)分別將上述電文及相應情況轉告被告,被告稱要待法方明確答復后再給答復。
  11月6日,陳禮輝致電被告;就銀行退單的原因作出解釋:自1994年10月份開始,歐共體進口中國大蒜必須申請配額(SEFPO公司未申請配額,故不能進口),并稱 SEFPO公司同意再申請配額,要求被告再耐心等待到11月尾。11月10日,被告致電陳禮輝:希望SEFPO公司先把貨款電匯過來。
  12月5日,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再次致電青島外代、中集總二部:速聯系發貨人并摸清其對貨物的處理立場后轉告之,以“減少損失。12月6日,中遠公司集裝箱運輸總部接上述傳真后即致電青島外代:速與發貨人聯系并告其態度。務請于12月7日12時以前答復。同日,中聯儲運公司接上述傳真后立刻與被告聯系,要求其就貨物處理拿出方案,以減少損失。同日,被告接到上述傳真后即轉告陳禮輝:指控法方違約,聲明保留其對法方索賠的權利。同時致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通報與法方的銷售合同的履行情況,請其協助與法方交涉;并用快件將(上述冷箱大蒜的)提單、發票、裝箱單、保險單、植檢證書、匯票等退寄陳禮輝,請其收到后即告知并告大蒜款匯出的日期。
  12月9日,法國SEFPO公司被宣布破產。
  12月14日,被告致電青島外代:其已于12月6日將正本提單等快件寄給法國代理商,由其交勒哈佛貨主,由他提貨轉賣。并請青島外代速將該情況告知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
  1995年l月4日,陳禮輝致電被告;大蒜事件將于本月15日前解決清楚。同日,被告致電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電文內容當事雙方均未能提供)。同日,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致電被告:感謝其當日傳真;經查詢“公用信息電腦系統(MINITEI-)”得知,SEFPO公司已被(法國)勒哈佛法院宣布破產;請(被告)告知對此事的處理方案。1月11日,陳禮輝致電被告:收到被告傳真,要求被告拒接“回貨”,并表示其會逼SEFPO公司還被告貨款6066.00美元。
  l月12日,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致電中集總部并抄送被告:已經和被告指定的陳禮輝聯系過,但陳讓其和已經被宣布破產的SEFPO公司聯系。并特別提醒被告:海關允許貨物在碼頭堆放到2月6日,爾后,貨物將移交海關倉庫。同時請被告告知對此票貨的處理意見。
  1月13日,被告致電陳禮輝:要求其速與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聯系并告何時提貨。同時致電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要求其催促法方盡快提貨。l月16日,被告致電原告:已于94年12月6日將正本提單等整套提貨單據快件寄給陳禮輝先生了,請催促法方盡快提貨。
  l月25日,中遠法國公司勒哈佛公司致電‘中集總部”并抄送被告:已經和陳禮輝先生聯系過很多次,但其明確聲明他不負責提貨并告正本提單已給SEFPO公司,現在也許在處理該公司破產案的律師手中,他建議我們去和法院指定處理SEFPO公司破產案的律師聯系(SEFPO公司已于1994年12月9日被宣布破產)。最后我們終于和律師聯系上了,但他向我們確認,他沒有正本提單,并告SEFPO公司因沒錢不會提貨。鑒于發貨人(即被告)目前仍對提貨負有責任,而費用在一天天增長且將貨物移交海關倉庫的時效將于1995年2月6日到期,為減少損失,請被告就貨物處理問題給出明確指示。
  l月26日,中遠公司中集二部致電被告:鑒于目前情況,收貨人提貨已幾無可能,為盡快解決此事,請貴司務必于的年1月28日前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我司。逾期我司將自行處理該貨。l月28日,被告致電中遠公司中集二部:已將上述情況轉告陳禮輝,能否將處理貨物的時限延期到2月6日進海關倉庫前。1月29日,中遠公司中集二部致電被告:關于‘IX 20’冷箱大蒜事,貴司既無意提出處理意見,便無需延期。2月6日該貨將交由海關處理。
  2月6日,上述冷箱大蒜進法國勒哈佛海關倉庫并由其控制。
  2月21日,陳禮輝致電被告:SEFPO公司已被宣布破產,其產業、債權、債務包括大蒜這一貨柜在內已交清盤官處理;一切清理后,破產局會奇還貨款給你或提出還款之條件。
  2月22日,被告致電原告:關于‘IX 20’大蒜冷柜事宜。我方于94年12月6日將整套提貨單據快郵給陳禮輝后,多次催促法方盡快處理好此事。法方至今仍答應將貨款匯給我部。為一致對外,使中方損失減低到最少程度,現將有關資料寄給你們,以便與法方交涉時使用。
  6月13日,法國勒哈佛海關依據當地有關規定將上述冷箱大蒜處理掉。
  因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提取上述“BDH281 P202”號提單項下的‘IX 20’冷箱大蒜,致使作為承運人的原告遭受各種費用(堆存費和監管費、冷箱通電費、貨車使用費、理貨費、倉儲費、冷藏箱超期使用費等)損失23271.21美元。
  為此,原告于1995年10月具狀青島海事法院,以上述一式三份正本提單一直為被告所持有,但其卻自始至終沒有履行在提單約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的義務為由,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上述經濟損失及利息,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被告辨稱:上述“BDH281 P202”號一式三份正本提單已經移交給法方收貨人,法方沒有提貨所產生的費用和風險應由法方承擔;法方破產后,原告未將其所遭受的費用損失作為債權向受理法方破產的破產局申報,有明顯過錯并擴大了損失,應自行承擔費用損失;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有些提單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相抵觸,應認定無效,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判決其敗訴。
  【審判】
  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認為:當被告于1994年9月2日以托運人的身份將上述‘IX 20’冷箱大蒜交原告承運,而由原告向其簽發了“BDH281 P202”號一式三份(運費預付)正本提單后,由該提單所證明的原、被告之間的遠洋運輸關系即合法有效成立,雙方自應依約履行各自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作為承運人的原告于1994年一186 一10月10日依約將上述冷箱大蒜運抵約定的目的港法國勒哈佛之后,作為該批貨物的收貨人(有權提出貨物的人)依約即應于卸貨后48小時內提取貨物。而在1994年10月13日至12月6日這段時間內,由于被告通過銀行向法國SEFPO公司托收貨款、出讓提單未果,致使上述“BDH281P202”號一式三份正本提單在該段時間內為被告所合法持有,其即為該提單項下貨物合法所有人。被告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提取已在目的港被卸下的貨物,自應承擔作為承運人的原告在該段時間內因此所遭受的各種經濟損失(對遲延提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第八十六條有明文規定)。1994年13月6日,在原告請其就該批貨物的處理給予明確答復的情況下,被告不是按銷售合同約定的托收貨款。交付(出讓)提單的渠道,而用郵政快遞的方式逐直將上述提單等寄給陳禮輝,以便能夠“變通”地早日提取貨物,減少損失。但是,由于上述記名指示提單的記名指示者——法國的3EFPO公司于1994年。12月…日被宣布破產,陳禮輝本人又明確表示他不負責提貨。致使被告這一“變通”處理措施未能收到預期效果。直到該批貨物于1995年2月6日進當地海關倉庫(甚至直至6月還動日被當地海關處理掉)前,既未有人受讓并提示該提單向作為承運人的原告主張提貨,亦未有人持該提單代被告或任何第三者提貨(轉賣)而面對該種法方提貨已幾無可能的現實情況,就該批貨的最終妥善處理,原、被告雙方卻未能很好地、積極地配合Z合作(以減少損失),致使該批貨物最終進當地海關倉庫后又過了四個多月的時間被處理掉,從而產生了高出該批貨值(6066.00美元)幾倍的費用損失(23271.ZI美元)。而在1994年12月6日以后,特別是1995年2月6日以)虧,這些費用損失的產生,原Y被告雙方都負有一定的責任。經青島海事法院主持調解,當事雙方互諒互讓,于1996年1月24日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635.61美元,其余損失原告自行承擔;
  二、訴訟費人民幣7652.08元,原告負擔3826.04元,被告負擔3826.04元;
  三、上述被告應付各款項,被告應于調解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一次付清。
  【評析】
  一、本案是一起較典型的因在卸貨港無人提貨而產生的費用損失承擔(提單運輸)糾紛。在確認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下,關鍵的是“收貨人”即無人提取貨物而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的承擔者的確定。而就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在1994年12月6日以前這段時間里,被告應為“有權提取貨物的”收貨人(理由已如上述)。而1994年12月6日以后的“收貨人”究竟是誰的確定,由本案的特殊案情所決定,就構成了本案的難點、疑點,同時也是原、被告雙方爭執的焦點所在(已如上述)。而這又主要取決于對被告1994年12月6日“變通”處置提單的行為的性質及其后果的認識、界定。受案法院認為,被告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將提單等建直寄交際禮拜的行為,不是正常的按銷售合同約定的方式、途徑在收到貨款的前提下出讓提單(“即期付款交單”),該行為只能視為一種商業上的“變通”或“便宜”處置行為,意在能夠早日提取貨物,減少損失,同時也冒著收不回貨款、對提單及提單項下的貨物失去控制的風險。而該提單又是一種記名指示提單,則唯有提單上記明的指示人----法國SEFPO公司適法接受(甚或受讓)該提單并對其為相應處置(持提單提貨或背書轉讓)后,被告的該種“變通”處理措施才能收到預期的積極效果(早日提取貨物,減少損失)。而現實是,法國的SEFPO公司于1994年12月9日即被宣布破產,一般情況下即終止了_切商業活動;其即難以適法接受(甚或受讓)上述提單,更逞論對其為何種處置了。而結果也正是如此;直到該批貨物被當地海關處理掉。既未有人包括SEFPO公司適法受讓該提單并對其為相應處置,亦未有人持該提單向承運人主張提貨,也未有人向被告支付貨款。即被告盡管在通過銀行托收貨款、出讓提單未果的情況下,又采取了相應的變通措施處置提單,但因SEFPO公司被宣布破產,其仍未能將提單合法出讓出去(因無人受讓),則被告仍有權提取提單項下的貨物,即其為該批貨物的收貨人(盡管其對該提單失去了直接控制)。這是法院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的基本前提。
  二、面對法國SEFPO公司未能受讓提單、提取貨物,而被告盡管對提單去失了直接控制,但其仍對提單項下的貨物擁有所有權(負有提貨義務)的現實情況,被告卻未能及時就該批貨物的處理給原告以明確的指示,而是仍_味地將提貨責任往法方推(已如上述);原告在知悉事情的全部原委的情況下,亦未能根據該批貨物的貨值、其可能產生費用損失及其所面臨的形勢等情況,全面、綜合分析、權衡,積極、主動地從有利于減少損失的前提出發,及早做出處置貨物的決定,而只是一味地催被告拿意見(特別是在被告已失去對蛐牌喲直接控制的情況下入結果是眼睜睜地看著貨物進當地海關倉庫后又過了很長時間被處理掉了,從而產生了大量的費用損失。根據我國《海商法》級計六條的規定;在該情況下,船長是“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的,而遺憾的是,原告卻一直未能行使這一權利。當然,在被告已對提單失去直接控制的情況下,原告及早處置貨物可能要冒一定的風險:可能要面對提單合法受讓者交付貨物的請求或因交付不出貨物的賠償請求。但就該案的實際情況看,原告自己也已認定了“法方提貨已幾無可能”,則該種風險也幾乎是不存在的。而正是基于這些現實情況,法院才對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予以認可。
  三、由于法國SEFPO公司未能適法受讓提單,則在該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原告即無權利也無義務將其所遭受的費用損失作為債權向受理SEFPO公司破產的破產局申報。青島海事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也充分注意到了這一點。
  四、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提單條款中的“貨方”確是一個處延寬泛的概念,但該種規定并不妨礙法院依據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確定“收貨人”究竟誰屬及其責任,并不妨礙該提單該條的其他相應部分及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綜上,青島海事法院基于本案的實際情況的考慮,對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予以認可,是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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