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站經營人責任認定的新突破
2007-7-21 10:1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案情】 在TT CLUB一個會員的碼頭上,發生了貨物損壞,而且承運人提單對貨物在碼頭時的裝前卸后的管貨義務另有規定,提單同時也并入了傳統的喜瑪拉亞條款。貨方在貨物到達卸貨港16個月后,在熱那亞初級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提單,此時訴訟時效已經結束。索賠人則辯稱他們和堆場之間沒有合同關系,而是根據普通法提起侵權訴訟。被告律師則辯稱他們應該受提單條款的約束,而提單條款規定訴訟應該依據英國法在倫敦提起,因此意大利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另外,訴訟時效已經結束,而且無論如何,碼頭經營人可以享受承運人的責任限制。 【審理】 熱那亞上訴法院認為,碼頭經營人可以援用承運人的提單條款,只要提單中清楚地規定,承運人提單下的航程或責任期間包括了貨物在碼頭的期間。換句話說,如果提單是“門到門”的多式聯運運輸,索賠人應該受其與承運人合同條款的約束,包括喜瑪拉亞條款和管轄權規定。不過,本案中提單下的貨物是“港至港”運輸,法院認為提單下承運人的責任期間適用“鉤至鉤”原則。因此,承運人的運費中即使包括了碼頭作業費,也不意味著運輸合同中包括了碼頭作業部分或者是其作為碼頭經營人的代理。如果碼頭經營人能夠證明承運人已經付給其碼頭作業費,或者碼頭和承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法院認為應該支持喜瑪拉亞條款和管轄權規定。 判決結果和地中海地區大陸法系國家在這方面的態度是一致的,當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包括碼頭作業期間時,僅在碼頭經營人和承運人之間,有合同約定承運人同意碼頭經營人享受其提單條款保護的情況下,法院才支持喜瑪拉亞條款和/或管轄權規定。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有合同來彌補這一空檔,否則的話,喜瑪拉亞條款就不發生效力。
【分析】 這是熱那亞上訴法院首次支持了港站經營人可以享受海運提單中喜瑪拉亞條款保護這一原則,這也是意大利海事審判中支持這一原則的第一個判例。TT CLUB認為雖然他們在本案中敗訴,但是港站經營人卻贏得了整個的責任界定之戰。 而承運人提單中并入的喜瑪拉亞條款,由于受到格式合同的挑戰,港站經營人是否能夠享受一直很有爭議。意大利海事審判中的這一最新發展,對我國港站經營人責任制度的制訂以及相關的審判實踐,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相關名詞】 喜瑪拉亞條款是承運人提單上的標準條款之一,它規定承運人的雇員、代理、分立契約人等,如下文案例中的碼頭經營人,在貨損索賠中有權援引承運人的各項抗辯或責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