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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雷”輪與糧油分公司運費糾紛案

2007-7-21 10:1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風雷”輪承運了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上海市糧油分公司 (簡稱糧油分公司)的大米10000噸,雙方因運費發生爭議。 案情 1988年9月,糧油分公司將一批大米10000噸,委托“風雷”輪訂艙并承運。裝貨港為上海,卸貨港為菲律賓宿務。運價為每噸27美元,共計運費270000美元。 “風雷”輪于1988年9月1日簽發編號為B/L No.1的提單。9月初,“風雷”輪所屬公司按習慣向上誨外代掛帳收取運費。 1988年9月28日,“風雷”輪將貨物運抵菲律賓宿務港并交付收貨人。 1990年11月7日,“風雷”輪所屬公司向糧油分公司發出了運費“發票副張”,再次催收運費。 雙方爭議 “風雷”輪所屬公司認為:“風雷”輪于1988年9月28日按提單規定,圓滿地履行了應盡的運輸任務。我公司按習慣做法,由裝港代理收運費,但因此載貨物系訂不屬外代代收范圍,且外代當時又未及時通知我公司。直至1990年10月,我公司到外代清理掛帳時,才發現此筆應收運費未能按時收回。經多方查找,方知此筆運費應由糧油分公司支付。1990年11月7日向糧油分公司開出了收費發票。糧油分公司當時確認應付此筆費用,但又以匯率變化為由拒絕支付。我公司曾多次上門口頭催付,均被拒絕。1991年5月30日,當我方再次到糧油分公司處催討時,其又以時效已過為由再次拒付。為此,請求法院維護我公司的合法經濟權益。 糧油分公司認為:1.我公司沒有與原告簽訂過此載貨物的海上運輸合同。2.對方的起訴已超越訴訟時效期間!帮L雷”輪起航日期是1988年9月4日,對方應于此日收到運費,沒有收到,就知其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的期間應于1988年9月5日起至1990年9月4日止。而在此期間,對方既未及時向外收取,也沒有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因此喪失了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認定:“風雷”輪所屬公司為糧油分公司承運的運載貨物系糧油公司訂艙,運費預收,“風雷”輪所屬公司應在開航前即1988年9月4日前直接向糧油公司收取運費。而“風雷”輪所屬公司按習慣做法,向外代掛帳收取該項運費,是“風雷”輪所屬公司的疏忽。當發現尚未收到該項運費時,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對“風雷”輪所屬公司要求糧油分公司支付運費及利息的民事權利,法院不予保護。 處理結果 此案法院判決如下: 1.駁回“風雷”輪所屬公司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受理費人民幣17228.32元,由“風雷”輪所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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