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撥物資運輸短少的索賠糾紛
2007-7-21 10:2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鄂州食品公司的進口原糖6000袋由長江輪船公司承運,卸貨交接時短少37袋。
[案情]
1986年10月31日,長江輪船公司所屬貨0801駁,從上海載運湖北省副食品公司調撥給鄂州食品公司的進口原糖6000袋,計重606噸,到達鄂州城港。卸貨前,船方、港方和收貨方商定,由船方直接與收貨方計件交接。交接完畢后,短少37袋,計3950.60元,并編制貨運記錄備案。
貨差事故發生后,鄂州食品公司和黃石港務管理局均向交通部呈送了事故報告。
交通部內河運輸管理局辦公室1988年3月22日,1990年4月27日分別復函。長江輪船公司根據交通部1990年4月27目的函復賠付鄂州食品公司5袋原糖價款558.60元。該批進口原糖是湖北省副食品公司1986年國家計劃內調撥物資。
[雙方爭議]
鄂州食品公司認為:1986年10月10日內上海市糖業煙酒公司委托上海港務管理局向我公司發運進口原糖6000袋,并指派長江輪船公司的貨0801號駁船載運。10月31日,在鄂城港卸貨交接時,短少37袋,后長江輪船公司賠付了5袋錢款,32袋原糖索賠未果。我公司要求黃石港務管理局賠償原糖32袋或價款3392元。
黃石港務管理局認為:鄂州食品公司的該批原糖是湖北副食品公司計劃內調撥物資,由上海市糖業煙酒公司托運,并非鄂州食品公司直接從國外進口,屬于商業系統連續運輸物資。發生貨差事故,應按照交通部1979年頒布的《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溢缺按件相抵,溢余作價移交,短缺賠償處理。
[法院認定]
此案由法院審理后認定:
長江輪船公司所承運的鄂州食品公司的原糖是國家年計劃內的進口物資,屬于交通部規定的連續運輸的六種大宗貨物之一。鄂州食品公司在收貨時短少37袋進口原糖,該貨差糾紛應按照“溢缺按件相抵,溢余作價移交,短缺賠償”的規定處理。
[處理結果]
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鄂州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黃石港務管理局不承擔向鄂州食品公司的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646元,由鄂州食品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