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賣并造成損壞賠償糾紛案
2007-7-21 11:0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徐永林。
被告:于永政。
被告:王吉坤。
被告:董錫金。
原告徐永林曾向被告于永政借款人民幣3400元,并欠于勞務費人民幣3000元。于多次索要,原告均無力償付,于即逼原告賣掉屬原告所有的“遼長運244號”運輸船還債,原告不允,并向被告提出,用船運輸的營運收入償付債務。1993年2月8日,被告王吉坤、董錫金找于幫助買船,于決定將原告“遼長運244號”船賣給王、董。王知道船是原告的,在協商買船時,要求原告到場。于謊稱原告已委托其賣船,并以原告名義將船作價1.7萬元人民幣,與王、董達成買賣船舶協議。王、董當日向于付款1萬元,余款打了欠條。次日8時,原告發現其停泊在碼頭的“遼長運244號”船駕駛室門已被撬開,王、董正準備將船開走,即阻止,并質問王、董,為什么強占船舶。王、董聲稱,船已被其2人買下,并堅持要將船開走,原告便找當地邊防出面干預。王、董見買船事宜受阻,即找于要求退款。因于外出,索款未果。王、董擔心退款無望,造成錢、船兩空,同年2月14日,趁原告去大連之機,將船開走。15日,王、董將船送進船塢修理,并通過原告住所地的村委會干部同原告協商買船事宜未果。17日,于將1萬元買船款退給王、董。26日下午3時許,王、董告知原告,船已送回原停泊碼頭,原告趕到停船地,發現船漏水且船舶機器已被水淹沒,即要求王、董賠償損失,王、董置之不理。原告于當月28日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訴稱:3被告私下達成船舶買賣協議,并將船拖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負責修船并使之恢復原狀。被告于永政口頭辯稱:原告欠債無力償還,賣其船舶抵債,合情合理。
【審判】
訴訟期間,受大連海事法院委托,經大連船檢所驗船師對“遼長運244號”船檢查鑒定確認,修復該船費用需人民幣約8000元。
大連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于永政為追索債務盜用原告名義出售原告船舶,被告王吉坤、董錫金在被告于永政盜用原告名義賣船的事實真相被揭穿后仍強行拖走原告船舶,致使船舶損壞,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于永政反駁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納。3被告共同侵權造成原告船舶受損,應依法承擔修復原告船舶并使之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1993年3月15日,在大連海事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潮桓尜r償原告修船費人民幣7500元;本案訴訟費人民幣610元由3被告承擔。
。潮桓嬗谡{解協議達成當日已將上述款項付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