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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輪船總公司訴煙臺實德礦產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糾紛案

2007-7-21 11: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高院審委會案例2002年第3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2年4月17日第14次會議討論通過)
  【提示】
 。2001)滬高經終字第442號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糾紛案解決以下問題:第一、航次租船合同載明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安全泊位條款的,因航道水深限制不能滿足船舶滿載吃水而造成虧艙,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第二、裝卸時間的起算應依照合同的約定,計算滯期應適用“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航運慣例,出租人負有過失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是合同雙方對損害后果均無過錯,承租人違約在先,之后發生的航行管制時間應計入滯期時間。
  【案情】
  原告福建省輪船總公司(以下簡稱“福建輪船”)。
  被告煙臺實德礦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礦產”)。
  2001年3月23日, “福建輪船”與“煙臺礦產”簽訂航租協議約定, “福建輪船”所屬金匯輪(滿載吃水9.51米,載重噸20722噸)為“煙臺礦產”運輸19000噸河沙從蓬萊新港至上海港,運費每噸27.5元;兩港裝卸時間共用3天, 自船抵裝港卸港錨地滿12小時起算; 滯期費每天25000元,“福建輪船”負責一次裝卸港靠泊費用。協議還約定,貨量不足19000噸按19000噸計費;在蓬萊新港航道及泊位水深安全情況下, 如果因船方原因不能裝載19000噸的, 則按實際載貨量計費;“煙臺礦產”提供裝卸港各一個安全泊位等條款。同年3月24日1500時, 該輪抵裝貨港3號泊位,3月25日0300時開始計算裝卸時間, 至3月28日0300時裝卸兩港時間用完并開始滯期。該輪至3月29日1200時裝貨完畢,滯期33 小時。因碼頭從航道和泊位安全考慮, 限制金匯輪受載16426噸,虧艙損失70785元。3月29日, “煙臺礦產”委托理貨公司對該輪受載貨物作出水尺計重,港航交接亦于當天完成。該輪航海日志記載, 完貨時間為3月29日1200時。裝貨期間,貨主向港方保證墊付靠泊費用后, 該輪于3月29日1220時離港。3月31日0930時, 該輪抵達長江口錨地。因港監從3月29日0630時至4月2日1500時實行航行管制, 該輪拋錨等泊53.5小時,扣除12小時卸貨準備時間, 滯期41.5小時。該輪4月4日1500時靠泊卸貨,至4月5日2240時卸畢,又滯期31.5小時。綜上,金匯輪滯期計106小時(4.41天), 產生滯期費計110250元。經計算,“煙臺礦產”應付運費為522500元, 應付滯期費110250元, 兩項合計632750元?鄢盁熍_礦產”已付款463176元, “煙臺礦產”欠付虧艙、滯期費計169574元!案=ㄝ喆彼煜蛏虾:J路ㄔ浩鹪V請求判令“煙臺礦產”賠償虧艙、滯期損失人民幣194635元。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航租協議有效。該協議對航道和泊位水深安全的歸責約定不明, “福建輪船”未積極了解航道和泊位水深, 應承擔該條款對其不利的解釋,故不存在虧艙;長江口錨地受阻, 系行政決定所致, 其后果不應由“煙臺礦產”承擔;該輪3月24日1500時裝貨,根據理貨公司的證明,該輪3月27日2145時完貨,裝卸時間78小時,未發生滯期;卸港32小時,合計裝卸時間110小時,扣除兩港可用時間96小時,滯期14小時, 產生滯期費14583.33元。“煙臺礦產”賠付的滯期費應扣除其已向“福建輪船”支付的補償款10000元。遂依照《合同法》第109條之規定判決,“煙臺礦產”賠付“福建輪船”人民幣4583.33元及利息!案=ㄝ喆鄙显V認為, “煙臺礦產”未保證裝貨港航道和泊位水深安全, 對虧艙負有責任; 金匯輪裝完貨是3月29日1200時, 已產生滯期, 原判認定船東未及時支付港口使費導致離港延誤與事實不符,請求重新處理。“煙臺礦產”答辯認為, 蓬萊港航道水深8.5米, 碼頭以該水深標準限制船舶裝貨, 金匯輪受載16426噸河沙, 吃水8.44米, 故不存在虧艙; 金匯輪是3月27日2145時完貨, 滯期系船東未支付港口費用,請求駁回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航租協議明確“煙臺礦產”負有保證金匯輪在蓬萊港航道和裝貨港泊位安全受載19000噸貨物的責任,碼頭因航道和泊位原因限裝而造成金匯輪的虧艙損失, 應由“煙臺礦產”賠付。散貨船受載完畢進行水尺計重, 是租船人計算裝貨數量的方法, 未經計重該輪無法離開港口。港航交接于3月29日完成,理貨公司當天作出水尺計重, 即使該輪在3月29日前完成受載,“煙臺礦產”亦應承擔其遲延水尺計量造成該輪滯期的違約責任。鑒于水尺計重并非以交納港口使費為先決條件, 兩者之間并無必然聯系, 且“煙臺礦產”在貨物裝完前已表示墊付港口使費,故金匯輪在裝貨港的滯期不是由于船東未及時支付港口使費所至。根據“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航運慣例, 金匯輪于3月28日0300時起應連續計算滯期損失,包括船舶抵達錨地后的航管時間和卸貨時間。遂依照《合同法》第117條、《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11條之規定判決,1.撤銷原判;2.“煙臺礦產”賠償“福建輪船”虧艙費、滯期費169574元及利息。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安全港口的保證義務、裝卸和滯期時間的計算以及航管時間是否應納入滯期時間等問題。
  1.安全港口的保證義務。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法律賦予出租人和承租人很大的契約自由!逗I谭ā放c《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對航次租船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除承運人提供適航船舶和不得隨意繞航二項強制義務外,其余均屬任意性規范。本案航租協議分別約定了載貨量和安全港口、安全泊位的條款,前一條款是制式條款,對承租人提供貨物數量責任的約定,載貨量一旦確定,承租人應提供相等數量的貨物,否則構成虧艙;后一條款是安全港口條款,是承租人負有提供安全航道和泊位的義務,保證船舶能安全裝載19000噸貨物后仍保持船舶在浮泊狀態的責任約定,可視為特約條款。安全航道和泊位不僅要求港口的政治安全(如戰爭、罷工等),而且還要求港口或泊位有足夠的水深、寬度和良好的氣象、系泊及裝卸等方面的安全設施。本案中“福建輪船”在受載期內提供適航船舶,“煙臺礦產”已取得指定金匯輪駛往合同約定的裝貨港的權利,則其依約負有提供裝貨港安全航道和泊位的絕對的、連續的保證義務,F由于裝貨港考慮航道水深而限制該輪吃水,因此受航道水深限制不能滿足金匯輪滿載吃水而造成虧艙,“煙臺礦產”應負賠償責任。
  2.裝卸和滯期時間的計算。裝卸時間和滯期時間是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有內容。航租實務中,雙方約定裝卸時間并由承租人掌握,航行時間則由出租人負責。滯期就是對約定的裝卸時間的違約,即承租人在約定的時間里沒有完成裝卸。正確計算滯期應依據雙方對裝卸時間起算的約定。本案航租協議約定裝卸兩港共用三天,自船抵錨地12小時起算。該共用條款是航次租約中常見的可調劑使用的裝卸貨時間?烧{劑時間用完后,就開始計算滯期。計算滯期時間應適用“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航運慣例,其含義為:船舶一旦進入滯期,除船舶的航行時間外,裝卸時間的除外情況(如節假日、雨日)便不再扣除,即承租人喪失了裝卸時間中止等條款的保護。該航運慣例與《合同法》117條的立法精神一致。金匯輪從3月28日0300時進入滯期,根據“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航運慣例,應毫無例外地計算滯期損失。
  3.對航行管制時間應計入滯期。該輪3月28日0300時起進入滯期。有一種觀點認為,航管時間應依公平原則不計滯期。我們認為航管時間應計入滯期。首先,航租協議約定船舶抵裝卸港錨地12小時后計算裝卸時間,合同又無約定可引起裝卸時間中斷的除外條款,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船舶抵達錨地視為“到達”裝卸貨港,經12小時后,裝卸時間開始計算。因此,航管時間應作為裝卸時間計算,該風險仍由承租人承擔。其次,從本案承租人違約事實看,金匯輪3月28日0300時在裝貨港進入滯期,承租人已違約,船舶抵達長江口錨地扣除12小時的卸貨準備時間后,滯期時間應連續計算,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亦應計算滯期!逗贤ā返117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弊詈螅逗贤ā饭皆瓌t的立法本意和法理基礎是以利益均衡為標準確立合同締約方的權利義務,對合同內容顯失公平或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該條款起到風險責任重新分配的調整作用。適用該條款的前提是締約雙方對損害后果均無過錯。涉案合同事先經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合同的等值性明確,并無任何一方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證據。“煙臺礦產”違約在先,對履約方“福建輪船”而言,不能在一方已違約的層面上適用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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