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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慈副機4號”船途中沉沒,貨物滅失事故

2007-7-23 10: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浙慈副機4號”船承運浙江省慈溪市登州街食品廠的700壇辣椒。1988年10月25日,“浙慈副機4號”船沉沒,貨物全部滅失,造成貨物及利息損失共27611.50元。 
  案情
  1988年4月,浙江省慈溪市登州街食品廠(簡稱食品廠)與上海蔬菜加工四廠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為履行該合同,食品廠于1988年10月23日將700壇(27噸)辣椒委托浙江省慈溪市航運管理所(簡稱航管所)的西三管理站承運至上海,每噸運費為22元。
  1988年10月24日,航管所下屬西三管理站指定“浙慈副機4號”船承運。在700壇(27噸)辣椒全部裝上船后,于當日中午開航,船上有船員3人。1988年10月25日中午航行至上海川沙縣5號溝水域沉沒,船員3人被其他船只救起,貨物全部滅失,造成食品廠貨物損失19600元,利息損失8011.50元。
  “浙慈副機4號”船系木質貨運船,核定載重噸27噸,主機功率17.6千瓦,為個體經營。
  船舶出事時,川沙5號溝附近海面風力3一4級。
  各方爭議
  食品廠認為:運輸合同是與航管所簽訂的,因而航管所有義務把貨物完好無損的運到目的的。食品廠與“浙慈副機4號”船未發生合同關系,因此航管所應賠償食品廠的貨物及利息損失。
  “浙慈副機4號”船認為:1988年10月25日中午船經上海川沙5號溝附近水域,由于風力大,再加上有海軍登陸艇駛過,致使船舶遭浪沖擊而沉沒,F船已沉沒,損失慘重,貨物賠償無能為力。
  航管所認為:我單位無營運船舶,食品廠貨物損失應由“浙慈副機4號”船負責賠償。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認定:
  1.1988年10月25日中午海面風力3一4級,而“浙慈副機4號”船的抗風能力為7級,因此本起海損事故并非不可抗力。對船舶沉沒是由于海軍登陸艇駛過的海浪沖擊導致,因提供不出任何證據材料,因此不能認定。
  2.食品廠和航管所簽訂的聯運貨票,經雙方商定,貨物的集中時間、地點、進行驗收、交接,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明確,可認定為合同成立。
  3.航管所是代理方,當貨物完好地交給“浙慈副機4號”船后,其代理行為終止,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實際的承運人。食品廠與“浙慈副機4號”船之間雖沒有書面合同,但實質上雙方已建立了權利和義務關系。
  4.根據浙江省寧波地區交通管理所文件規定,對沿海未滿40噸,連續航行超過4小時的機動船舶,均應配備有證駕駛、輪機人員各2人!罢愦雀睓C4號”船已屬不適航船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20條之規定,“浙慈副機4號”船應對食品廠的貨物及利息損失負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
  航管所表示愿意代“浙慈副機4號”船墊付2000元賠付食品廠,所以,法院判決。
  1.航管所代“浙慈副機4號”船墊付2000元賠償食品廠損失。
  2.“浙慈副機4號”船賠付食品廠貨物損失人民幣17600元。
  3.“浙慈副機4號”船賠付食品廠貨物損失價款利息8011.50元。
  4.本案訴訟費312.12元,由“浙慈副機4號”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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