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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連運5038號”船翻,甲板貨丟失案

2007-7-23 10: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姚XX與“閩連運5038”號船主簽訂木材運輸協議,由“閩連運5038”號承運松木1075株。在運輸途中發生翻船事故,所運木材僅剩473株。 
  案情
  姚XX與“閩連運5038”號船主于1986年11月1日簽訂木材運輸協議,規定由“閩連運5038”號船承運姚XX托運的1075株松木,其中正材985株,次材90株,從福建省連江縣官坂運至浙江省瑞安縣馬嶼。協議還規定運費1400元,預付300元,其余部分在目的地驗貨結算。
  協議簽訂當天,“閩連運5038”號船即啟程航行,兩天后,航行至瑞安縣降仙港水域時,船老大不熟悉航道,發生翻船事故,甲板上堆裝的木材旋即落水。不久,該船恢復正浮,所幸人員安全,但姚XX托運之木材僅剩下在船艙內的473株松木。事發后,船方未向當地港航主管部門呈報海損事故。
  雙方爭議
  姚XX認為:“閩連運5038”號船根據協議承運松木1075株,在運輸途中未克盡職守,導致翻船事故,造成損失602株!伴}連運5038”號應當賠償經濟損失6228.91元,另加3%月息,并賠償差旅費和承擔訴訟費。
  “閩連運5038”號船主認為:由于姚XX托運的木材未辦理準運證,造成“閩連運5038”號船未按航管部門有關規章航行,故對失事航次的貨物滅失,姚XX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在審理中查明:1075株松木系姚XX在1986年10月從福建省連江縣官坂鄉合山村購進,原木材體積為30立方米,重量1100擔(舊稱),經加工得正材985株,次材90株。姚XX為運出該批木材向當地稅務局、財政局交納法定的稅金,遂獲準運往浙江省瑞安縣銷售。惟出運時,因當地林業站經辦人外出,未能及時辦理準運手續,但后已予追認。
  還查明:姚XX為銷售上述木材,與浙江省瑞安縣收貨方約定,1075株松木總金額為9385元,收貨方預付定金4600元,木材如數運抵后結帳,如短缺者,1株以10元計算。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運輸木材須持有準運證明。姚XX未能辦理木材準運手續是事出有因,事后已獲林業站追認準運,因此,雙方的運輸木材協議合法,權利義務明確,屬有效經濟合同。此次海損責任系船方不熟悉航道,甲板貨堆裝過多,加之船員疏于職守所致。鑒于翻船事故發生在失事航次結束階段,故“閩連運5038”號所稱因木材未辦理準運手續造成船方違章航行而翻船不存在因果關系,“閩連運5038”號船應對本起海損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姚XX與收貨方約定推算,滅失的602株松木銷售價為5255.46元,扣除姚XX應付給被告的運費316元,姚XX實際損失4938.46元。
  姚XX提出的月息3%的利息請求,已超過銀行最高利率約3倍,但鑒于福建沿海地區情況,并姚XX借貸可視為經營性借貸,法院同意以1.5%月息計算利息。計息日為姚XX應得貨款之日,即1986年11月5日起至結案之日即1990年2月26日止,計39個月零20天,利息金額為2938.49元。此外,由于證據不足,法院對姚XX提出的旅差費等損失不予認定。
  處理結果
  “閩連運5038”號船主向姚XX賠償人民幣7876.9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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