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輪鉤斷過江水管案
2007-7-23 10:3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案由 船舶鉤斷過江水管賠償糾紛。
案情
1986年4月4日,“A”輪在廣州黃埔新洲水道起錨,將新洲至長洲島過江水管鉤斷,島上3萬多居民生活缺水,駐地海軍動用艦艇運水。4月12日,廣州市自來水公司在新洲鎮設置了兩個臨時供水點,過江水管經搶修,于6月23日恢復供水。
原告“A”輪所在公司于1987年4月4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稱:其所屬的“A”輪是由被告H造船廠建造的。在保修期間內,該船因質量問題進廠保修。雙方事先商定按建造合同的試航條款分工,船舶進廠由廠方提供引航員及拖船,聘請船方駕駛,廠方負責引航。在進廠過程中因霧大,“A”輪推遲離碼頭時間,被告沒有按雙方約定及時派出拖船拖帶,“A”輪被迫駛往新洲水道,在距離過江水管400多米處拋錨,嗣后,被告人員上船接管“A”輪,負責引航,下令起錨,鉤斷過江水管。事故完全是被告過失造成,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對方所述雙方商定按建造合同試航條款分工及廠方人員上船接管“A”輪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上,“A”輪自始至終由船方負責指揮,事故完全是船舶拋錨措施不當所造成的,拒絕賠償經濟損失。
該案在審理中,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依據其與原告簽訂的船舶保險合同,向有關受害方支付了賠款人民幣121.46萬元人民幣,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法院依法通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作為原告參加訴訟,“A”輪方退出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變。
法院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A”輪(總長106.04米,型寬16米,型深9米,總噸4074噸,凈噸2033噸,載重量5121噸)由被告承造。于1985年12月26日交付使用,產權轉移。該船保修期為一年。在保修期內,“A”輪進廠保修。1986年4月1日,“A”輪停泊于黃埔港。被告派員上船與船方口頭商定:4日上午0800時,“A”輪到大濠洲錨地錨泊。
1100時,被告由廠里派一拖船到錨地拖接“A”輪進廠。4日上午,因霧大能見度不良,“A”輪推遲離碼頭時間。1010時,“A”輪船長通過高頻無線電話與被告聯系,要求“A”輪離開碼頭后直接駛到港口調頭區,被告派拖船到該處接船。被告答應馬上派出拖船。1045時,“A”輪離開碼頭,駛至港口調頭區,沒有見到被告拖船,遂慢速駛往新洲水道。1111時,在離過江水管400多米處順流拋左錨一節入水,等待拖船。其間,“A”輪相間使用微速進軍、停車以保持其順流狀態下的船向。當時風力2級,風向南東南,接近高平潮,流速一節以上。1100時,被告派出兩拖船,靠上“A”輪后,被告人員分別上“A”輪駕駛室和船頭。1135時,“A”輪大副從對講機申接到船長起錨口令,即指揮起錨。這時大副感覺錨機起絞吃力,即報告船長,船長下令繼續起錨。見鉤起水管,又令拋下錨、起錨。水管仍被鉤起,且已斷裂、漏水。船長又令打開錨機離合器快速拋下錨,再次起錨,水管從錨上脫落。“A”輪隨即離現場進廠保修。此次事故造成新洲至長洲過江水管第3號球與第4號球中間管段被錨鉤斷。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21.46萬元。
處理結果
原告關于船方與被告事先商定按建造合同的試航條款分工安排船舶進廠保修的陳述,證據不足,不予認定!癆”輪建造完成已交付使用,產權及風險已轉移,且建造合同亦未對船舶進廠保修應由誰負責航行安全作出具體規定。因此船方應對“A”輪進廠保修航行的操縱及航行安全負責;“A”輪在進廠的航行途中,既不熟悉航道,又不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冒然駛往新洲水道,未盡謹慎之責!癆”輪在新洲水道拋錨等待拖船,疏忽瞭望觀察船位及水道標志,未能及時察覺船錨鉤著水管的危險,防事故于未然。違反航海的通常做法。在發現鉤著水管后,“A”輪強行起錨,措施不當,造成水管完全斷裂。之后,又未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其行為違反港口關于保護水底管線的規定!癆”輪應對事故負完全責任。被告對“A”輪提出改變進廠時間的問題,輕率同意又未能及時派出拖船,使“A”輪在調頭區處于被動局面,但這與事故無直接關系。同時,事故與船舶建造質量保修項目無關。被告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原告作為“A”輪保險人,應依據保險合同向受害方賠付,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無理,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原告承擔“A”輪鉤斷新洲至長洲過江水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1.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