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海電子有限公司訴招商局倉碼運輸公司等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糾紛案
2007-7-23 10:4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提要:本案是一個典型的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糾紛案,涉及此類型案件的許多基本問題,如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權利、無正本提單交貨行為的法律屬性、承運人與代理人的責任關系、訴訟時效等。本案經海事法院一審、高級法院二審、最高法院再審,最高法院以提單持有人的起訴超過提單條款援引的海牙規則的一年時效為理由,駁回提單持有人的起訴。 [案情]
原告:粵海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海公司)
被告:招商局倉碼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倉碼公司)
被告:中國外輪代理公司蛇口分公司。(以下簡稱蛇口外代)
被告:深圳經濟特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特發公司)
被告:珠海市海島開發貿易總公司。(以下簡稱海島公司)
被告:華港發展公司。(以下簡稱華港公司)
粵海公司的子公司香港富輝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輝公司)與華港公司先后于1989年1月3日、2月21日簽訂兩份售貨合同, 將粵海公司從韓國購買的 1萬套電冰箱組裝件分兩批賣給華港公司,每批5000套。兩份合同中均約定:每套價格250美元,付款方式為銀行轉帳; 買方在簽署合同后應即支付30%合同款項作為定金,70%余款在發運后5天內支付完畢; 合同在賣方收到30%定金后方始生效;合同價格為香港賣方倉庫交貨價,從香港運至國內口岸的運費、保險費由買方承擔,買方負責到達目的港后的貯存,賣方受買方委托辦理有關手續;如買方未能在貨物發運后7天內支付70 %余款,買方有權退回貨物,并視作買方違約,所交30%定金不再退回,作為違約金賠償給賣方。合同簽訂后,華港公司只支付15萬美元,富輝公司并未全額收到30%的定金,但其容忍華港公司對合同定金條款作某些調整,并不認為合同無效。富輝公司以交貨行為履行了與華港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
1月10日,富輝公司根據華港公司的委托, 書面委托粵海公司代華港公司辦理1萬臺電冰箱箱體由香港至深圳赤灣港的全程運輸。 粵海公司接受富輝公司的委托,代華港公司把1萬臺電冰箱箱體分兩批交倉碼公司承運。1月26日,倉碼公司承運5000臺電冰箱箱體(以下簡稱前5000臺),向粵海公司簽發了兩套正本提單,編號分別為HS-89030和HS-98030A.2月22日,倉碼公司又承運 5000臺電冰箱箱體(以下簡稱后5000臺), 也向粵海公司簽發了兩套正本提單,編號分別為HS-89051A和HS-89051B.上述四套正本提單均記載:托運人粵海公司代華港公司,收貨人粵海公司,裝貨港香港,卸貨港赤灣。貨物運抵赤灣港后,由赤灣港集裝箱公司(以下簡稱集裝箱公司)接卸。
招商船舶運輸(蛇口)有限公司受華港公司委托,代辦貨物的拆箱和倉儲業務,并以招商船舶運輸(蛇口)有限公司代華港公司的名義將貨物存放于集裝箱公司。集裝箱公司的貨物記錄單表明:委托單位為招商船舶運輸(蛇口)有限公司代華港公司。
1月26日,葉某以特發公司的名義向蛇口外代出具保函, 請求蛇口外代對前5000臺冰箱體先行放貨,保證在一個月內將正本提單交蛇口外代,并承諾負責處理和賠償由此而發生的任何糾紛或經濟責任。該保函沒有蓋具特發公司的公章,特發公司也不承認曾向外代公司出具過保函。蛇口外代接受保函,將一份蓋有進口貨物提貨章的提單副本交予葉某,以作為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提貨單。特發公司于1月27 日以該批貨物的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的名義向海關報關,出具的報關文件包括進口貨物許可證、報關單、發票以及由蛇口外代簽發的提貨單,但特發公司未支付關稅。
3月21日,華港公司的代表劉某、 梁某在粵海公司業務部副經理翟某起草的“確認書”中簽字。該確認書記載:“華港發展公司確認收妥其委托粵海電子(富輝興業)代發運的1萬套GR-243電冰箱組裝件,數量、 質量均符合合同規定。”華港公司還在確認書中承諾分期付清全部貨款和其它費用。后由于華港公司未付清貨款,粵海公司沒有將提單交付給華港公司。
5月3日,特發公司的下屬公司深圳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科公司)代特發公司向海關支付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關稅款2,989,972.10元,海關放行。10月23日,華港公司與萬科公司達成協議,由華港公司支付50萬元人民幣,提取3000臺電冰箱箱體,其余2000臺抵押給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蛇口支行(以下簡稱蛇口建行),由蛇口建行代華港公司支付萬科公司代墊的關稅。
9月30日,招商運輸(蛇口) 有限公司憑提貨單代華港公司向集裝箱公司提取了3000臺電冰箱箱體。1990年6月23日, 蛇口建行憑提貨單向集裝箱公司提取了2000臺電冰箱箱體。
1989年2月22日,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運抵赤灣港。蛇口外代在后 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兩份提單副本加蓋進口貨物提貨章。9月30日, 海島公司受華港公司委托,持進口貨物許可證、報關單等報關文件,就該批電冰箱箱體及附件報關進口,但因未繳納關稅,海關未予放行。后因拖欠海關關稅及在倉庫長期存放而引發倉儲糾紛,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被法院及海關聯合拍賣。
上述1萬臺電冰箱箱體,是粵海公司從韓國金星株式會社購買的, 成本價每臺190美元,另支付運雜費85,389美元。前5000 臺電冰箱箱體的價格,經海關估價為每臺120美元。
1990年7月9日,粵海公司以倉碼公司無正本提單放貨為由,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倉碼公司賠償其215萬美元的貨款及利息損失55萬美元。12月31日,倉碼公司以蛇口外代、華港公司、特發公司和海島公司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為由提起訴訟。海事法院認為兩案是基于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的共同侵權糾紛案,后案的被告與前案有利害關系,是共同訴訟當事人,故追加其為前案的被告,將兩案合并審理。
倉碼公司辯稱:粵海公司長期控制正本提單,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長達17個月的時間內,沒有以任何形式向倉碼公司或其代理人就貨物的下落提出任何質疑。按照我國海關法的規定,粵海公司的行為已構成走私嫌疑。事實上,貨物是粵海公司通過華港公司委托特發公司和海島公司代辦進口報關,粵海公司曾多次派人到赤灣港察看貨物堆存情況,甚至前往青島了解貨物銷售情況。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是粵海公司的代理人華港公司提取的,每一交貨環節都得到粵海公司的認可,粵海公司始終控制著貨物并參與貨物的處理過程。所以,前5000臺貨物的交付是正確的,如果說交錯貨物,也只能由船舶代理人蛇口外代承擔責任。倉碼公司沒有對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實施交貨,也沒有授權任何人交貨。故倉碼公司對1萬臺電冰箱箱體不負任何責任。
蛇口外代辯稱:粵海公司是境外企業,盡管他是提單記名收貨人和正本提單持有人,但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境外企業不能在境內提取貨物,提單中將粵海公司記載為收貨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粵海公司不能憑借所持有的提單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貨物貿易過程及提單的記載表明,粵海公司僅僅是華港公司的運輸代理人,其對貨物不具有所有權。對于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葉某以特發公司的名義在蛇口外代取得提貨單后,由特發公司以貨物經營人、收貨人的身份辦理了報關手續,并取得和控制該提貨單,葉某的侵權行為并未能得逞。對于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蛇口外代從未給任何人辦理過提貨單。因此,蛇口外代對于1 萬臺電冰箱箱體均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特發公司辯稱:特發公司作為報關人,其報關行為是行政行為,不是民事行為,不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報關不涉及貨物所有權,海關同意放行,不是運輸環節上的貨物交付。報關人不是收貨人,辦理報關手續不能視為提取貨物。因而,特發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海島公司辯稱:海島公司協助華港公司對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報關不等于收受或提取貨物,貨物始終存放于倉庫,直至被拍賣。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該批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應由海關提取并作變賣處理。因此,海島公司的報關行為不侵犯粵海公司的任何權利。
華港公司未作答辯。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
提單是貨物的物權憑證,粵海公司作為提單的記名收貨人和正本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的貨物具有所有權。當提單項下貨物遭受損害時,其有權對侵權行為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粵海公司因為有關侵權行為人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所造成的損失有權獲得賠償,賠償價格應按貨物的到岸價格計算。但粵海公司是國家限制進口貨物的境內收貨人,而且無證到貨,違反了我國海關法規的有關規定,具有過錯,故其請求貨款以外的期得利益損失,不予支持。本案事實表明:關于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盡管海島公司憑有關單證實施過報關行為,但是因海關沒有放行貨物,海島公司并未實際提取貨物。由于粵海公司長期未辦理提貨和結關手續,致使貨物長期存放于碼頭倉庫并產生大量倉租費,被法院和海關依法聯合拍賣。故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完全是由于粵海公司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應由粵海公司自行承擔。
華港公司作為本案貨物的買方,本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正本提單,并憑正本提單提取貨物,但其沒有合法取得提單,而是利用蛇口外代簽發的提貨單和特發公司代辦報關,非法提取了3000臺電冰箱箱體,并將其余2000臺電冰箱箱體抵押處分給第三方,直接侵害了粵海公司的物權,損害了粵海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其應對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倉碼公司作為承運人,依約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并交港口倉庫保管,沒有實施非法交貨行為,也沒有特別授權其船舶代理人蛇口外代無單交貨。倉碼公司沒有參與貨物的交付,沒有過錯,故對粵海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承擔賠償責任。
蛇口外代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責任,但其超越代理權限,在沒有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簽發提貨單,致使華港公司得以成功地不當提取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違反了憑正本提單交貨的國際慣例,其行為與無正本提單提貨的華港公司的提貨行為構成了對粵海公司貨物所有權的共同侵害,蛇口外代應對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沒有發生錯誤交付的后果,蛇口外代對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特發公司本來不是本案的海上貨物運輸的關系人,但其以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的名義,向海關出具進口貨物許可證、報關單等報關文件,為華港公司實施了報關行為,致使華港公司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非法取得并處分了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其行為既違反了我國海關法規的有關規定,又構成了對粵海公司物權的侵害,故其應對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對其非法代報關行為也應依法給予處罰。
海島公司本也不是本案海上貨物運輸的關系人,但其違反我國海關法規的規定代辦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報關手續。由于海關沒有放行,海島公司的代辦報關行為沒有產生無正本提單提貨的后果,故其不應對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負民事責任,但對其非法報關行為,應按國家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海事法院判決:
一、華港公司賠償粵海公司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60萬美元,扣除華港公司已支付的15萬美元,實際應賠償粵海公司45萬美元;
二、特發公司和蛇口外代對華港公司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倉碼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給予粵海公司、特發公司各處以2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上繳國庫;
五、海島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處以2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上繳國庫;
六、駁回倉碼公司對蛇口外代、特發公司、海島公司和華港公司的起訴。
粵海公司、蛇口外代不服海事法院的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粵海公司上訴稱:倉碼公司作為承運人不僅應當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并交港口倉庫保管,而且應當將貨物在目的港安全地交付給正本提單持有人,才能算作運輸過程的完結。蛇口外代是代倉碼公司履行交貨義務,其行為應視為倉碼公司的行為,F倉碼公司無單放貨,已構成侵權,且不具備免責條件,應負全額賠償責任。即使存在共同侵權的情況,倉碼公司也應與其他侵權人共同承擔責任。從蛇口外代簽發小提單給提貨單位辦理提貨手續時起,侵權行為已構成,后5000臺箱體的損失也完全是由于倉碼公司無單放貨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倉碼公司對此也應負賠償責任。由于倉碼公司沒有憑正本提單向他人交貨,導致粵海公司持有正本提單卻無法提貨。貨物被報關,處于海關監管之下,海關只承認報關人對貨物擁有權利,粵海公司的權利無法行使。因此,海事法院認定后5000臺箱體的損失是由于粵海公司的過錯造成的,缺乏依據。后5000臺箱體的損失也是由于侵權造成的后果,應當由侵權人負責賠償。本案認定損失應以粵海公司進貨價及利息、費用為依據,法律并未賦予海關對民事爭議的貨物估價的權力,以海關的估價作為依據不當。在上述貨價中,不應扣除華港公司已交定金部分。粵海公司從未實施過收貨人應作的提貨、報關和結關行為,粵海公司雖然是境外企業,但不影響粵海公司對貨物行使所有權,海事法院對粵海公司的處罰缺乏依據。
蛇口外代上訴稱:在富輝公司取得所有權后,沒有發生粵海公司取得所有權的事實,因此,粵海公司不能以貨物所有權人的身份訴他人侵權。提單僅僅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盡管粵海公司是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并持有正本提單,但粵海公司不具有在境內口岸進口我國限制進口貨物的行為能力,因而,本案提單中的記載是無效的。蛇口外代既沒有與華港公司也沒有與特發公司發生過任何直接聯系,不存在幫助華港公司或特發公司實施侵權行為,判決蛇口外代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倉碼公司答辯稱:倉碼公司在貨物交付之前沒有向代理人蛇口外代授權,同意其無正本提單放貨,也沒有在貨物前提取之后正式追認這種代理行為合法,原審法院判決倉碼公司不承擔責任正確。
特發公司答辯稱:粵海公司已知道和確認了華港公司提取其掌握的四套正本提單項下的貨物,且無異議,因此,華港公司與粵海公司之間的關系純屬欠貨款的債權債務關系。特發公司的行為純屬代報關行為,是行政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只違反了海關法規,不構成對粵海公司侵權。
海島公司答辯稱:海島公司實施報關行為時,該批箱體進境已超過三個月,依海關法應由海關予以提取變賣,不能申報進口。粵海公司無證到貨,又超過申報時效,貨物當然置于海關監管之下;粵海公司不付倉租,也當然處于倉庫留置權約束之下,并不因海島公司的報關行為而有任何改變。造成貨物被海關拍賣的結果,完全是由于粵海公司自己的過錯。海島公司從未向蛇門外代辦理提貨手續,沒有收到或控制該批貨物,粵海公司無權要求海島公司賠償損失。
華港公司未作答辯。
在二審過程中,富輝公司于1992年12月1 日向二審法院聲明:其與華港公司訂立購銷合同出售1萬臺電冰箱箱體的所有權屬粵海公司, 其全力支持粵海公司對倉碼公司提起訴訟,不再對該批箱體的物權另行提起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是涉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依據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即我國法律處理本案。
本案爭議的電冰箱箱體,是由粵海公司支付價款購買的,其因購買繼受取得該批電冰箱箱體的所有權。富輝公司是受粵海公司的委托與他人簽訂合同出賣該批貨物,兩者之間只是信托代理關系,貨物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
富輝公司也已聲明該貨物的所有權仍屬于粵海公司。華港公司雖與富輝公司簽訂合同購買該批電冰箱箱體,但富輝公司接受華港公司的委托,轉而委托粵海公司將該批貨物運往深圳赤灣港,并由承運人簽發以粵海公司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這既表明貨物的所有權人是粵海公司,也表明富輝公司、華港公司確認的最終交貨地為深圳赤灣港。華港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貨物運到交貨地后也未發生合法的交付行為,粵海公司仍持有正本提單。因此;浐9救詫Ρ景笭幾h的貨物擁有所有權,并享有正本提單持有人的其他權益。
粵海公司是貨物的所有人,又是正本提單的持有人,對于其合法擁有的所有權及持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權利應給予保護。但其不積極履行收貨人的義務,長時間不提取貨物,由此而造成的可得利益至其利息損失應由其自負。
同時,也應對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負擔相應的責任。
特發公司不是提單持有人。也沒有合法地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其將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向海關報關的行為屬侵權行為。其將有效的提貨單證處分給華港公司和蛇口建行提貨,已經造成了貨物不能返還的損害結果,故特發公司應對粵海公司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海島公司同樣不是提單持有人,也沒有合法地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其將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向海關報關的行為,同屬侵權行為。雖然后5000臺電冰箱箱休因未交關稅而未取得海關的放行,但海島公司的報關行為己經給提單持有人憑正本提單提取貨物造成了障礙,這也是導致貨物被拍賣的原因,其侵權行為已造成了損害結果。故海島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對粵海公司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損失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倉碼公司作為貨物的承運人,接收了粵海公司交付托運的貨物。并向粵海公司開出了正本提單,應將貨物安全運送到目的港并交付給正本提單持有人,但其代理人蛇口外代卻將貨物交付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該行為也構成了對粵海公司的侵權,其法律后果應由倉碼公司和蛇口外代對被侵害人承擔,故倉碼公司和蛇口外代應對粵海公司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其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的義務后,有權要求特發公司和海島公司分別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華港公司不是本案所確定的侵權主體,其與特發公司、海島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特發公司和海島公司依法另行解決。
本案標的物己不存在,應以折價賠償,其賠償額應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即按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雜費計算,每臺箱體198.5389美元。華港公司己支付給粵海公司的部分定金,是雙方之間關于買賣合同中的行為,不應從粵海公司根據本案訴訟所獲得的賠償額中扣除。
粵海公司上訴大部分有理,予以支持。蛇口外代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依法應予改判。一審在判決中一并作出民事制裁決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 >若干間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款、第—百三十條、第—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二審法院判決:
一、撤銷海事法院的判決;
二、特發公司應賠償粵海公司99.27萬美元, 以及上述款項的利息損失(從198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三、海島公司應賠償粵海公司69.49萬美元, 以及上述款項的利息損失(從199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四、倉碼公司和蛇口外代應分別對特發公司和海島公司向粵海公司的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終審)判決生效后,倉碼公司、特發公司、蛇口外代不服,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提審。
倉碼公司的申訴理由是:倉碼公司及其代理人蛇口外代不應對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承擔連帶責任;華港公司委托特發公司報關并實際參與了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提貨和處理,故判決由倉碼公司對特發公司向粵海公司的賠償負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粵海公司實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買賣許可證,故應采取海關估價而非貨物裝船時的價格確定損失范圍。
特發公司的申訴理由是:葉某出具的保函上無特發公司的公章,報關并不涉及到貨物的所有權,故特發公司并非提貨人;粵海公司持正本提單長時間不提貨卻協助華港公司提貨,己經放棄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粵海公司明知貨物被提而不及時通知承運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擴大部分的損失;粵海公司主張權利己超過海牙規則規定的一年的訴訟時效。
蛇口外代的申訴理由是:粵海公司非該案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蛇口外代向集裝箱公司提供的并非提貨單,海島公司也未使用過該提貨單;判決倉碼公司與蛇口外代對特發公司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貨物的價格應以侵權結果發生時的市場價為準;判決蛇口外代對前5000臺電冰箱箱體與倉碼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粵海公司答辯稱:提單是物權憑證,粵海公司并未同意放貨;粵海公司與華港公司的關系與本案無關;粵海公司可以通過國內的姊妹公司辦理報關提貨手續,一審法院將無單放貨和無單提貨兩個不同的法律糾紛混在一起不當;海牙規則規定的一年的訴訟時效僅包括貨物發生損害和滅失,不包括無單放貨。
海島公司答辯稱:海島公司的報關行為,僅是受華港公司的委托,并無侵權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系粵海公司憑正本提單訴倉碼公司海上貨物運輸無單放貨,倉碼公司訴特發公司、海島公司、華港公司、蛇口外代提貨、代理放貨糾紛案。
粵海公司為海上貨物運輸提單項下的記名收貨人。記名提單不得轉讓,粵海公司是唯一合法提貨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單,享有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但其系境外企業,不能取得進口貨物許可證,其所持提單項下的貨物不能進口,只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退運或被海關拍賣。故其提單項下貨物的權利僅應保護到退運的狀態。
倉碼公司作為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簽發了以粵海公司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與提單持有人粵海公司之間己構成了運輸合同關系。根據提單背面條款的規定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承運人履行運輸義務應包括將貨物交付給合法的提單持有人。記名提單應將貨物交付給記名的收貨人。對粵海公司持HS-89030、HS-89030A 號正本提單不能提貨所造成的損失,倉碼公司負有違約賠償責任。
蛇口外代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違反有關規定超越代理權限憑保函放貨,應對倉碼公司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特發公司非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但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報關、提貨行為已構成對葉某辦理提貨手續的追認。其行為不僅違反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且應對倉碼公司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華港公司系境外企業, 違反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 并實際提取了前5000臺貨物,其民事責任不能免除,應與特發公司、蛇口外代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粵海公司未及時提取退運后5000臺貨物的責任自負。
根據提單背面條款的規定,有關本提單的一切糾紛依中國法律在中國法院解決;有關承運人的責任、權利、義務、免責等,應適用1924年海牙規則;浐9驹谪浳锏礁酆笪磻{正本提單向承運人提出請求,而是在1990年7月9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海牙規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浐9痉Q海牙規則不適用本案依據不足,故其對倉碼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應受到保護。
倉碼公司起訴特發公司、海島公司、華港公司、蛇口外代無單提貨、放貨糾紛,因倉碼公司對粵海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己被免除,故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再審申請人申訴理由正當,應予支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二審判決;
二、撤銷一審判決;
三、駁回粵海公司對倉碼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倉碼公司對特發公司、海島公司、華港公司和蛇口外代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糾紛案,經海事法院一審、高級法院二審和最高法院再審,最終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定案,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三級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均不相同,一方面是由于本案案情復雜和特殊,對一些事實的認定存在分歧;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及有關法律問題的認識上存在分歧。通過本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到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案件中的問題以及法院對這些問題的觀點。
概括起來,本案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訴訟時效。
時效問題在一審、二審階段雖有當事人提及,但不是爭議的焦點。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中均沒有涉及時效問題,原因是一、二審法院均將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定性為侵權糾紛,認為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為二年,粵海公司起訴沒有超過二年時效。二審判決后,有當事人以訴訟時效為申訴理由,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認可。最高法院最終以粵海公司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駁回粵海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屬合同糾紛,有關承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和免責應適用提單背面條款援用的海牙規則,訴訟時效為一年,粵海公司的起訴已超過一年時效,其權利失去了法律保護。
海事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在這一問題上分歧的基本點顯然在于對無正本提單交貨行為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的定性上(對此問題,容后評述)。在認定無正本提單交貨行為為違約行為,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為合同糾紛的基礎上,最高法院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確立的合同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的意思自治原則,認為提單背面條款約定適用海牙規則確定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效,應依據海牙規則確定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的訴訟時效(蘊含的意思當然是訴訟時效涉及承運人的實體權利,這應當不會有疑義)。海牙規則作為國際公約,在我國沒有參加的情況下(如果我國參加,便當然應優先于內國法適用),以合同條款選擇適用,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法律適用原則,最高法院承認該提單條款的效力,顯然是無可非議的。
由于海牙規則在國際海運界包括我國海運界的廣泛影響力,最高法院判決確立的這一原則(可以概括為:海牙規則可以提單條款的方式選擇適用,以確定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將在我國海運界和海事司法界產生深刻的影響。
二、關于無正本提單交貨行為和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的法律定性。
近些年來,關于無正本提單交貨行為的法律屬性,是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案件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也是海商法理論界的熱點問題,各種觀點針鋒相對。審理本案的海事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對此問題也有分歧。最高法院以違約的觀點定調,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息長期以來的爭論,但是,仍有一些問題值得討論,仍有一些本案未正面涉及的問題懸而未決。
正確定性顯然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關鍵,定性不同必然導致法律適用、審判程序和判決結果上的差異。以往,理論界占主流的觀點是認為無正本提單交貨屬于侵權,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也比較傾向于這種觀點,結果是,在法律適用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在程序上將涉及交貨、提貨的各方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在實體處理上判決交貨人、提貨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觀點的理論基礎是: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代表著提單項下貨物的物權,無正本提單交貨侵害了提單持有人依據提單享有的貨物的物權。持這種觀點者一般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分析,認為無正本提單交貨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能完全否認這種觀點,在某些情形下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是,在提單持有人訴承運人的特定情形下,則值得商榷。毫無疑問,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存在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根據運輸合同(一般表現為提單本身)和調整運輸合同的法律及國際慣例,承運人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沒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所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應屬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撇開運輸合同關系去談侵權,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最高法院將提單持有人粵海公司與承運人倉碼公司的關系定性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將倉碼公司的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是正確的。
但是,在提單持有人同時告承運人、船舶代理人、倉儲保管人、提貨人和其他關系人,或者不告承運人而告船舶代理人或者倉儲保管人,或者僅告提貨人的情況下,依違約處理,法律關系顯然不順,因為提單持有人與船舶代理人、倉儲保管人、提貨人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對于這些情形,審判實踐中,法院仍然是按侵權或者共同侵權處理。這就是說,對于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糾紛,還不能統一定性,得視原告起訴的訴因、起訴的對象而定。除非不允許提單持有人告承運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則侵權之說在許多情況下還是適用的。
三、關于提單的物權憑證效力。
關于提單的性質、功能和效力,是提單理論的基本問題。國際國內的學者對提單的法律性質普遍認為: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 ( EVIDENCE OF CONTRACT)、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RECEIPT OF GOODS)及貨物的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關于提單是運輸合同證明和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目前似乎沒有異議,但是,關于提單是物權憑證的觀點在近年來卻受到了挑戰。有觀點認為,提單不是物權憑證,只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即據以向承運人提取貨物的憑證。也有觀點認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是一種推定直接占有權,并不代表貨物所有權。
目前主流的觀點仍然認為提單是物權憑證,在這一理論基礎上,人們習慣依據提單的持有為標準判斷貨物的物權歸屬,以提單轉讓為標準判斷貨物物權的轉移,認為持有提單便享有提單項下貨物的物權(甚至所有權)。這里不便對提單是否物權憑證這一深奧的理論問題作深入的討論。但是,對持有提單是否就當然具有提單項下貨物的物權(或者所有權)這一更直接的問題則可以作簡單地探討。這也是本案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和處理本案不能回避的問題。提單是承運人在收受貨物后或貨物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而簽發的。簽發提單是承運人的運輸合同義務之一,而作為提單簽發人的承運人并不具有確認貨物物權的職能,承運人既無權利也無義務確認所承運貨物的物權,也不關心貨物的物權的實際歸屬。貨物物權歸屬顯然應當依據貨物貿易合同和調整貨物貿易合同的法律確定。提單持有人持有提單意味著對貨物的擬制占有,有權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在符合貿易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提單持有人享有貨物的物權,但并不是毫無例外的,不排除持有提單而不具有貨物物權的情況。貨物賣方因貿易上的原因仍控制提單,但根據貿易合同或者明示或者默示向買方轉移貨物所有權,便是例外之一。
本案中,三級法院一致認為粵海公司合法持有提單,因而享有提單項下貨物的物權。但是,有被告就粵海公司對貨物的所有權提出異議,主要事實是:富輝公司與華港公司的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是香港倉庫;由華港公司委托富輝公司辦理運輸;華港公司在粵海公司起草的“確認書”中確認收到1萬臺電冰箱箱體;粵海公司知道華港公司辦理了提貨手續, 并實際提取了部分貨物,而沒有提出異議,反而將華港公司的提貨行為作為富輝公司履行買賣合同交貨義務的證明。主要理由是提單持有人與已提貨的非提單持有人對貨物所有權作出約定并作出確認,貨物所有權已經轉移,粵海公司雖持有提單但不具有對貨物的所有權。不能否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
四、關于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對于無正本提單交貨的責任關系。
交付貨物是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最后環節,這一環節通常是通過船舶代理人實施的。一旦發生無正本提單交貨,提單持有人常常面臨起訴承運人還是船舶代理人的選擇。實踐中,有告承運人的,有告船舶代理人的,也有同時告承運人和代理人的。因此涉及承運人和代理人對于無正本提單交貨的責任關系。雖然承運人與船舶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十分明顯,就是代理關系,但是,實踐中對于兩者的責任往往混淆不清,本案就存在這樣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該兩條規定,承運人和代理人的責任不可能同時存在,如果代理人是經承運人授權無單放貨,則責任由承運人承擔;如果代理人超越承運人的授權范圍,擅自無單放貨,事后承運人又沒有追認,則責任由代理人承擔。發生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只有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況,即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本案事實表明,承運人倉碼公司沒有授權代理人蛇口外代無單放貨,事后也沒有追認代理人的無單放貨行為。海事法院以無單放貨屬侵權責任為前提,判決倉碼公司不承擔責任,蛇口外代承擔責任,是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最高法院以無單放貨屬違約責任為前提,認為應由倉碼公司對粵海公司承擔責任,再由蛇口外代對倉碼公司承擔責任,也無可非議。但是,倉碼公司在當時是否知道蛇口外代無單放貨而不表示反對并不清楚的情況下,高級法院判決倉碼公司和蛇口外代對粵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似乎在事實和法律依據上均有欠缺。
五、關于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問題。
關于倉碼公司、蛇口外代對后5000臺電冰箱箱體的責任,海事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認定大致相同,認為導致該批貨物被拍賣的原因是粵海公司及時提貨,損失由粵海公司自負。高級法院的觀點則相反。
無論侵權責任抑或違約責任,均必須具備四個大同小異的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二是實際實施了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三是有損害事實發生,四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雖然蛇口外代在副本提單上蓋了提貨章,可以視為辦理了交貨手續,也可以視為蛇口外代已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但是,貨物并沒有實際被提走,一直在倉庫儲存,受海關監管。貨物被法院和海關聯合拍賣,是因為有關方沒有及時提貨,違反海關法規并產生大量的倉儲費,與蛇口外代辦理放貨手續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判決倉碼公司或者蛇口外代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有欠妥當。[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賠償損失。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