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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航城儲運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凱成實業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2007-7-23 10:4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提要: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履行后,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拖欠空車費而提起訴訟。被代理人認為,其業務員訂立代理合同未經其授權;代理人超越經營范圍,所訂立的代理合同無效。海事法院認為,被代理人已追認了其業務員的無權代理行為,故業務員訂立合同的行為應視為其行為;代理人訂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超越其經營范圍,故本案代理合同無效;空車費系被代理人的過錯而產生,被代理人應支付該款項。二審法院支持海事法院的判決。   [案情]
  原告:深圳市航城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儲運公司)。
  被告:深圳市凱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
  1994年12月21日,實業公司的業務員陳煥偉以實業公司的名義與儲運公司簽訂一份貨物托運書,約定儲運公司代理實業公司于1995年1月 6 日辦理20`和40`兩個貨柜蠟筆從深圳運至意大利熱那亞港的海運手續,實業公司支付儲運公司海運費4,200美金。6日上午,儲運公司接陳煥偉通知派車到深圳拖取其中的20`貨柜,但貨柜未備妥,發生空車費3,000港幣。陳煥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3月13日,儲運公司再次按陳煥偉要求派車到深圳拖取 20` 和40`兩個貨柜,但貨柜均落空,發生空車費6,200港幣。陳煥偉對上述空車費均承諾與海運費一并支付,并將發運日期推至15日。15日,儲運公司辦妥了實業公司兩個貨柜的海運手續,并將海運提單正本一式三份交給了陳煥偉。
  實業公司收到提單后,將海運費4,200美金支付給儲運公司,但拒付空車費9,200港幣。實業公司兩個貨柜的蠟筆已被如期運抵熱那亞港。
  另查,儲運公司沒有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范圍。儲運公司已于1995年12月29日向承運人墊付空車費9,200港幣。
  儲運公司1996年5月1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實業公司賠付拖欠的空車費9,200港幣。
  實業公司答辯認為:陳煥偉未經實業公司授權,無權以實業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儲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其與陳煥偉簽訂的貨物托運書應屬無效,請求駁回儲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儲運公司代辦海運手續的兩個貨柜屬實業公司所有,實業公司是海運提單上的托運人,且已實際履行貨運代理合同,將海運費支付給儲運公司。實業公司認為陳煥偉未經其授權,與儲運公司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屬個人行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由于儲運公司沒有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范圍,本案合同應認定無效。但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實業公司過錯產生空車費9,200港幣, 且儲運公司已向承運人墊付,故實業公司應將儲運公司墊付的空車費支付儲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海事法院判決:
  一、儲運公司與實業公司之間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關系無效;
  二、實業公司償付儲運公司空車費9,200港幣。
  實業公司不服海事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認為:陳煥偉與儲運公司簽訂合同,應視為個人行為,與實業公司無關。貨物托運書中沒有空車費的約定,儲運公司也沒有提交發生空車費的合法依據。請求對原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駁回儲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儲運公司答辯認為:空車費是其在托運過程中,因實業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實業公司的經辦人已簽字確認并承諾支付。請求維持原審的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貨物托運書雖系陳煥偉與儲運公司簽訂的,但貨物實際上為實業公司所有,并且實業公司還依據該合同向儲運公司支付了海運費,因此,陳煥偉的行為應是實業公司的行為,其簽名承諾還款的后果應由實業公司承擔。儲運公司的空車費損失是由于實業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實業公司應予償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無效經濟合同的認定及處理等問題。
  一、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向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或接受來自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代理關系的其他要件,唯缺代理權的行為,稱為無權代理,具體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如經被代理人的追認,即獲得確定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溯及無權代理行為發生之時。對此,被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應當明確地向無權代理人或相對人作出否認表示,否則,應視為同意?梢,追認表示可以采用默認的方式。本案中,合同簽訂人陳煥偉雖未持實業公司出具的任何授權委托證明與儲運公司簽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代理。但實業公司已實際履行合同,因而應視為對陳煥偉的行為已予追認,儲運公司和實業公司之間已實際存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法律關系,實業公司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二、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憑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或者在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超越經營范圍或者違反經營方式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本案中,儲運公司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超越經營范圍,非法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其與實業公司之間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應被認定為無效。
  三、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處理:一個是無效經濟合同造成的財產后果;另一個是無效經濟合同的違法后果。
  對無效經濟合同所引起的財產糾紛,應當按照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或追繳財產的方法處理。其中返還財產不是懲罰措施,而是消除無效經濟合同造成的財產后果的一種法律手段。追繳財產才是一種懲罰手段,僅適用于故意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由一方的故意造成的,則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至于返還財產后的損失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空車費是儲運公司和實業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實業公司的過錯造成的,故儲運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無效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處以罰款或拘留。本案中,儲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非法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其行為已違反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但鑒于其并未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情節輕微,故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ǘ┡懦恋K;
 。ㄈ┫kU;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蘩怼⒅刈、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ㄊ┵r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第七條 下列經濟合同為無效: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袥Q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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