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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貨受損的賠償責任

2007-7-23 10:4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加拿大林業制品公司在加拿大聯邦法院起訴兩家承運人——Belship(FarEast)航運公司和加拿大運輸公司,就裝于Beltimber輪艙面的木材的部分損失要求索賠,當時該輪自英屬哥倫比亞Nanaimo港開往安特衛普。托運人稱承運人在加固、維護和照料其貨物方面有 過失行為。承運人抗辯說該航次簽發的為艙面貨提單,其風險應由托運人承擔,并且托運人也同意了這種規定。原告稱運輸合同中不含有艙面貨由托運人承擔風險的條款,并且提單中 托運人自擔風險的規定僅以Beltimber輪已經開航為條件。   MarcNoel法官說,運輸合同條件通常伴隨運輸合同另頁寄送,但是原告沒有確認其收 到該運輸合同單,并且托運人通常應回簽運輸合同,而原告沒有簽。
  承運人進一步抗辯說,提單條款每年都會變動。面對這種情況,Nole法官司轉向具體條款,對提單逐條研究后,他認為關于承運人免責的概括性條款忽略了“過失”一詞,而隨后的兩個狹義條款使用了它。Noel 法官引用了英國上訴法院在Rutter訴Palmer案中的觀點,“如果一個公共承運人想通過免除其雇員的所有行為責任來保護自己,他必須使用那些包括過失行為的詞語,因為其雇員實施的行為正當時足以免除承運人責任的詞語,會在其雇員的行為有過失時無法保護承運人”。Noel法官認為,在提單第9條和第11條使用的“過失”一詞減弱了第8條概括性規定,其結果是不能合理地解釋為免除承運人或者其雇員 的過失行為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承運人賠償托運人86762.76美元另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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