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國盛燃料油供應有限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2007-7-23 10: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申請人秦皇島市國盛燃料油供應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交運里24-3-2。
法定代表人鄭芝福,經理。
被申請人秦皇島市渤海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河北大街東段129號。
法定代表人楊雨春,總經理。
申請人秦皇島市國盛燃料油供應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請海事強制令。申請人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2年9月11日簽定船舶修理合同(船舶原名稱“華龍灣”輪,現名稱“中海油9”輪),工程價格為130,000元,總修理期為18天。2002年9月25日,申請人將船交給被申請人修理,但被申請人遲遲不能將船修理完畢。申請人已將130,000元修理費交付被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至今仍未將船舶修理完畢,造成申請人經營業務不能開展,損失巨大。并且,船舶在船塢上時間長將造成船體損壞。為此,申請人請求法院作出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繼續履行船舶修理合同,將船舶修理完畢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下水交付申請人用于經營。申請人已經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審判]
經審查,合議庭認為,申請人為避免經濟損失繼續擴大,請求本院下達海事強制令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準予申請人要求海事強制令的申請;向被申請人下達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自即日起繼續履行船舶修理合同,并在十五日內履行完畢船舶修理義務,將船舶交付申請人用于營運。
[結果]
在下達強制令后,被申請人將船舶下水交付申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