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2007-7-23 10:5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案由 寧波港貨運船舶代理公司為杭州市包裝裝潢印刷工業有限公司代辦運輸,貨物為白板紙820件,但承運船舶只能裝載580件。167件未能一并運出,由此發生爭議。
案情
杭州市包裝裝潢印刷工業有限公司(簡稱包裝公司)為履行與廣東省廣寧縣印刷廠簽訂的購銷合同,需將一批白板紙由寧波運往廣州,于1988年12月6日在寧波與寧波港貨運船舶代理公司(簡稱代理公司)簽訂甬港(88)貨代35號運輸協議。協議規定:包裝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代辦運輸白板紙,重量400噸,計675立方米,(單件重約0.5噸,計0.823立方米)。代理公司代辦租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代辦(寧波)市內運輸,代收代付貨物運輸中發生的一切運雜費。有關船運雜費、保險費由代理公司付后按實際數額向包裝收取。市內運輸的運雜費、港口費用以包干形式收取。同時列明:船運雜費為47197.50元,保險費為4300元,市內運輸的運雜費及港口費用17550元。上述費用在合同生效后2天內,由包裝公司以票匯方式交付給代理公司。包裝公司還應支付代理公司租船代理費697.50元。該協議還規定:因船艙容積所限有部分貨物需放艙面,艙面部分的貨如有濕損由包裝公司自負(需征得船方同意)。
代理公司于1988年12月7日在寧波與寧波海運公司簽訂浙甬航營第88018號運輸協議書。雙方商定:由寧波海運公司調派“浙海506”輪(該輪載重噸500噸,貨艙2個,總容積806立方米)負責承運400噸白板紙,貨物的運價為每噸93元(其中包括船員勞務費每噸2元,貨運代理費每噸1元)。按該輪的船舶載重噸500噸計算,全程運費46500元。
協議簽訂后,包裝公司通過銀行向寧波海運公司支付運費46500元,向代理公司支付17685.50元(包括貨物保險費、租船代理費、市內運輸及港口費用)。三方當事人的代表曾于1988年12月10日共去“浙海506”輪測量艙容配載情況,從中了解該輪的艙容不能滿足400噸白板紙的全部裝載。
1988年12月11日,“浙海506”輪停靠在寧波港寧波作業區一隊碼頭,由包裝公司在寧波造紙總廠負責發貨。代理公司代辦市內運輸,將白板紙從該廠運至碼頭。裝船作業從12月11日上午開始,當裝白板紙519件,計259.5噸時,兩個貨艙均已裝滿。經包裝公司提出,船方同意在艙面加裝74件,計37噸。包裝公司為此另支付勞務費1000元給船方!罢愫506”輪實際裝載白板紙593件,計296.5噸。包裝公司的業務代表在運單上簽字后,該輪于12月12日1800時啟航駛往廣州。
包裝公司原計劃運輸800件,因“浙海506”輪的艙容所限,停發36件。代理公司實際收到白板紙760件,另有白板紙4件下落不明。
裝船結束后,包裝公司就167件白板紙被滯留一事要求代理公司按約履行,繼續裝運。代理公司遂向寧波港務局申請運輸計劃,經同意后,計劃讓“浙海504”輪續裝,運價為每噸102元,但雙方在增付運費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包裝公司于1988年12月15日將167件白板紙運回杭州。為此,包裝公司另支付運費5325.25元,倉儲費936元,并由此產生銀行利息8532元。
各方爭議
包裝公司認為:我方為把820件白板紙從寧波運往廣州而與代理公司協議,由其代辦運輸。在市區運輸期間,有4件白板紙在途中丟失;在裝船期間,代理公司和寧波海運公司以艙內裝不下貨需裝艙面為由,迫使我方支付1000元辛苦費。因代理人和船方不熟悉白板紙的性狀,未能調派適載的船舶裝運,致使167件白板紙滯留寧波,最后只得運回杭州,因此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44287元,要求代理公司和寧波海運負責賠償。
代理公司認為:我方始終在包裝公司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工作,按約履行義務。在聯系船舶、測量船舶艙容等過程中,包裝公司的業務代表始終參加,并沒有提出異議。包裝公司所稱在市內運輸途中丟失4件白板紙沒有證據,我方也未收到所謂的辛苦費。因此我方不能接受包裝公司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
寧波海運公司認為:我方是以一艘船的所有載貨艙容提供給對方,即以包船形式簽約。在貨物裝船前,我方曾會同代理公司與包裝公司的代表對承運船舶艙容進行過測量,結果表明船舶積載只能達到580件左右。對此,各方都是清楚的。我方按約履行了義務,故不能接受包裝公司提出的請求。
法院認定
此案法院在審理后認定:
甬港(88)貸代35號運輸協議和浙甬航營88018號運輸協議均系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的。主要條款具備,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合同依法成立。
包裝公司與代理公司之間的協議屬代理合同性質。雙方應依法從事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包裝公司未在合同上注明白板紙單件的具體尺寸(即長、寬、高),從而違反了《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八條第2項之規定,存在過錯。代理公司在履行貨運代理合同期間已發現所租用的船舶實際不能全部裝運所托運的貨物時,未能做到在貨物發送前及時與包裝公司協商,以便對合同作出修改,應視為已實際接受了包裝公司提供的全部貨物,對由此產生的代理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亦有過錯。因此,本案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是因包裝公司未盡托運人義務,提供貨物的體積不確切而引起代理公司租用的船舶不能滿足全部貨物的裝運,致使部分貨物在港滯留。包裝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代理公司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寧波海運公司在運輸過程中調派的船舶符合其與代理公司簽訂的租船運輸協議中的約定,并無違約責任,但依照合同中已訂明寧波海運公司收取船員勞務費的具體數額,船方另行收取在艙面上加裝貨物的勞務費的做法是不當的,應予糾正。
包裝公司提出的在市內運輸途中丟失4件白板紙一事,依據不足,不予認定。
處理結果
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主持調解,鑒于損害發生的實際情況,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協商,達成協議。
1.代理公司一次性賠償包裝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0 000元整;寧波海運公司一次性補償包裝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 500元整。
2.本案受理費462.87元,由包裝公司和代理公司各自負擔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