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特”輪打撈合同糾紛案
2007-7-23 10:5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9817廠正拆解的“海能特”號輪殘體受熱帶風暴襲擊移位沉沒,上海聯建承包公司簽約打撈,但未果。
案情
9817廠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管廢船拆解,兼營機械維修。 上海聯建承 包公司(簡稱承包公司)系全民與集體合營企業,主營:建設工程承包、建筑工程設計等!
1986年5月,9817廠舟山拆船分公司簽訂《拆解廢船承包合同》取得“海能特”號廢船的拆解經營權。1986年8月,正在拆解并已拆解完成約56%的“海能特號”廢船殘體受熱帶風暴影響發生移位后,自轉180°擱沉于9817廠工作場區灘涂邊緣約50米處,船尾露出水面二分之一。
1988年11月12日,9817廠與承包公司在舟山簽訂《“海能特”號輪打撈工程承包合同》,規定:工程內容要求為沉船打撈。全船浮出水面,拖至拆船廠可拆解海涂岸邊,工程完成期限為1989年9月30日,工程總費用:130萬元。工程承包形式為總承包。 簽約后,雙方前往舟山市工商局合同科要求合同鑒證,該工商局查明承包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答復“不予鑒證”。此后,雙方表示相互信任,不辦鑒證,自行履約。
1989年2月1日,承包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戰備舟橋處潛水段簽訂《“海能特”號輪打撈工程合同》,雙方訂明該合同由公證機關鑒證有效,但未鑒證。
1989年2月15日,3月17日,3月21日,9817廠先后三次支付給承包公司工程預付款20萬元。
1989年4月1日,9817廠與承包公司簽訂“關于租借浮船合同”,規定:為打撈沉船,承包公司借用9817廠浮船一只,該船價值8萬元,如發生沉船、漂走由承包公司賠償。每月租金1500元。租用時間為1989年4月1日-9月31日。
承包公司施工隊4月15日進入現場旗工,期間,9817廠受承包公司委托焊接浮船圍板、欖樁,裝發電機,并拖浮船至固定打撈處。4月21日,9817廠、承包公司雙方代表簽訂協議規定,自4月21日起,該浮船的設備安裝、固定及發生一切事故均由承包公司負責。
1989年4月30日,受風浪影響,浮船沉沒,打撈工程停止。
1989年8月8日,承包公司與上海中華船廠滬南分廠綜合服務公司、上海市松江縣塔匯疏浚打撈工程隊簽訂《“海能特”號輪余部工程合同》。工程內容:該船余部封艙、抽水、浮出水面,拖至拆船廠可拆解岸邊。工程總費用80萬元。承包公司負責施工場地、施工用電、解決搭伙、住宿、倉庫、聯系解決岸上設備、材料、水電等;中華船廠滬南分廠綜合服務公司、松江縣塔匯疏浚打撈隊負責勘察、技術、施工等。
1989年8月施工隊進入現場,9月8日,承包公司支付給中華船廠滬南分廠綜合服務部工程預付款6萬元,9月21日支付給松江縣塔匯疏浚打撈隊工程預付款3萬元。1989年8月30日承包公司致函9817廠要求合同延期并要求9817廠付清尚欠的10萬元工程預付款。9817廠未答復。1989年10月25日,承包公司又致函9817廠,要求按雙方合同條款10月30日前付清尚欠工程款10萬元,否則施工隊撤離現場。9817廠上級主管部門復函:不能接受。派員與承包公司商談,但雙方未取得一致。
1989年11月,承包公司停止作業并撤離現場。1989年12月3日,9817廠上級主管部門致函要求承包公司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承包公司未予接受。
承包公司租用9817廠的“工作浮船”系一舊船經拆解后所剩船底一部分,規格約10×10(米),正方體,可漂浮,無動力,移動靠岸邊卷揚機拖帶。在承包公司租用前,該“浮船”作為9817廠拆解廢船施工中放置拆解的鋼板并拖帶至岸邊的輔助工具,不具有船舶的技術標準和法定證書。1989年4月30日,該“浮船”停泊在“海能特”號廢船邊,無人操作、使用,受風浪影響而翻沉。同年6月,該“浮船”由承包公司打撈出水,并交還9817廠。
雙方爭議
9817廠認為:我廠與承包公司簽訂打撈合同后,到舟山市工商局鑒證,承包公司在工商局不予鑒證后表示能履行合同。我廠急于打撈,同意了承包公司請求。但承包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借用他人力量。承包公司不但無經營打撈業務的法定資格,而且也無實際能力,因此請求確認我廠與承包公司簽訂的《“海能特”號輪打撈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要求承包公司返還20萬元工程款。
承包公司認為:9817廠明知我方沒有打撈能力,而堅持與我方簽約,責任在9817廠。施工期間,9817廠明知其不具備船舶出租經營范圍,其工作船又不具備法定證書而出租給我方,造成工作船翻沉,大量器材設備損失,責任在9817廠。打撈工程采取總承包方式,分包給其他單位是允許的,9817廠支付的工程預付款,已在工程中開支180134.77元,這一損失責任在9817廠。
法院認定
此案在法院審理后認定:承包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與9817廠簽訂《“海能特”號輪打撈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當屬無效。9817廠明知其所有“浮船”僅屬舊船拆解剩余船底,只具有一般漂浮體的功用。承包公司明知9817廠的“浮船”不具備打撈工作船的技術標準和法定證書,雙方仍簽訂《租船協議》。雙方因履行《打撈合同》的無效民事行為而且違反國家利益,該協議當屬無效。雙方簽訂《打撈合同》、《租船協議》均有違法的故意行為。工程實施期間,承包公司轉包合同,9817廠亦無異議!案〈保悍、施工后期,9817廠與承包公司多次發生糾紛,但雙方均消極處置,均未采取措施中止雙方違法合同,及時消除違法后果,以致造成經濟損失9萬元。9817廠、承包公司均有過錯,應當各自返還財產,各自承擔損失的50%。
處理結果
此案經法院判決如下:
1.9817廠、承包公司簽訂的《“海能特”號輪打撈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2.9817廠、承包公司簽訂的《租借浮船協議》無效。
3.承包公司返還9817廠工程預付款20萬元。
4.工程損失費9萬元,由9817廠承擔45000元,承包公司承擔45000元。
5.本案訴訟費5835.2元,由9817廠承擔2917.6元,承包公司承擔29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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