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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奉節縣長青號船舶合伙戶訴東方輪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糾紛案

2007-7-23 11:0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原告:四川省奉節縣長青號船舶合伙戶(下稱合伙戶)  
  被告:四川省東方輪船公司(下稱輪船公司) 
  1992年9月23日,輪船公司所屬“紅旗810”船隊(拖輪核定功率629.16KW,頂推三艘空載駁船,船隊總長115M,總寬17.5M)由秭歸開往萬縣港。當日19時40分,該船隊兩次同火焰石控制河段信號臺聯系,要求上行通過火焰石控制河段。19時50分,信號臺揭示信號,指示“紅旗810”船隊通過控制河段!凹t旗810”船隊駛入控制河段后,在大沱(地名)中部處發現下駛的原告所屬“長青”號機動船(小輪,核定功率49.98KW,船長26.3M,船寬4.8M),便謹慎行駛,發出要求從右舷會船的聲號,聲號統一后又采取了相應避讓措施。由于航道狹窄,夜間行船,不能滿足避讓條件,兩船(隊)于19時55分在控制河段內鏈子溪下約220米處發生碰撞!伴L青”號機動船在碰撞后沉沒,船上貨物大部分受損,兩名船員受傷,其經濟損失折人民幣181335萬元!凹t旗810”船隊在碰撞后進行了積極的救助。 
  火焰石控制河段,位于長江上游川江航段126.3-127.8公里處,航段全長1.5公里,是交通部1988年5月17日(88)水監字80號文批準的川江南津關至羊角灘控制河段之一,無論水位高低,實行全年控制!洞ń辖蜿P至羊角灘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第2條第1款規定:“一切船舶、排筏通過控制河段必須服從信號臺指揮”!锻ㄐ行盘柦沂敬靶袆雍喓奖怼愤規定,火焰石控制河段當有400馬力以上船隊通行時,“夜間下行船不得駛入”。 
  合伙戶以其船在鏈子溪被“紅旗810”船隊撞沉,船員受傷、大部分貨物滅失,經濟損失達185000元為理由,向武漢海事法院起訴,要求輪船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輪船公司辯稱:造成本次船舶碰撞,純屬原告方違章駛入控制河段所致,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審判 
  武漢海事法院于1993年5月23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合伙戶認為,兩事故船(隊)在避讓過程中,“紅旗810”船隊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臨危措施不當,要求被告賠償全部經濟損失。輪船公司的抗辯理由是,造成本次船舶碰撞事故是因為合伙戶所屬“長青號”船違章駛入控制河段所致,其事故經濟損失理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法院經審理認為,“紅旗810”船隊與“長青”號機動船在火焰石控制河段發生碰撞致損的直接原因,是“長青”號機動船嚴重違反交通部(88)水監字(80)號《川江南津關至羊角灘通行信號規定(試行)》中關于信號臺懸掛上行輪船通航信號時,夜間下行小輪應在控制河段以上等待,不得駛入控制河段的規定,強行駛入禁止會船的控制河段所致,原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凹t旗810”船隊是在取得火陷石信號臺指示后遵章上駛,并以必要謹慎航行,沒有違反行為規則的過失,不應承擔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于1993年5月24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長青號”船舶合伙戶的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或主管機關公布的特別規定”。川江,是位于長江上游的C級航區,航道狹窄,比降大,水流湍急,礁石林立,險灘密布。雖經多年整治,其航行條件仍受到很大限制,多處狹窄、淺灘航段,船舶(隊)不能日夜對駛會讓。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交通部根據上述《條例》于1988年5月17日制定了《川江南津關至羊角灘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特別規定。該特別規定共規定了川江36處控制河段。其中火焰石河段是全年執行控制的河段之一,對該河段規定:夜間當有400馬力以上船隊上行通過時,下行船(無論大小船,單船或船隊)不得通行,應在控制河段上方等候。這是船舶避讓關系中的強制性規范,下行船的避讓義務是絕對的,不可違反。否則,即存在發生事故的必然性。避讓關系,系指船舶在避讓過程中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是船舶碰撞形成要素之一。行家稱“讓路船”為義務船,“被讓路船”為權利船。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改變。船舶避讓關系有選定和法定兩種。選定,是指會讓船舶間經聲號、燈號、信號或無線電話聯系統一會讓意圖,常用于左舷或右舷通過的情況;法定,是指主管機關依據航道的實際情況和通過船舶的大小、流向、時間而依照特別規定作出的避讓指示。法定避讓關系具有強制性,義務方必須履行義務。如“川控”就屬于法定避讓關系。避讓關系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改變,除義務方必須遵循外,權利方也只能在法定條件下,在適用“背離規則”時才允許改變。 
  本案中,被告所屬“紅旗810”船隊(屬400馬力以上)按規定在得到控制信號臺揭示允許上行通行信號的指示后,取得了上行通過權,這時,“紅旗810”船隊相對于即將通過火焰石控制河段的一切下行船舶來說,是權利船,依據控制河段的規定享有絕對的權利,在控制河段內不承擔與任何船舶會讓或避碰的義務。下行的原告所屬“長青號”機動船,應嚴格按規定遵照信號臺所揭示的信號指示,在控制河段上方等待“紅旗810”船隊通過后,再要求下行通過;在控制信號臺揭示之前,不得駛入控制河段。而“長青”號機動船于信號臺的指示不顧,冒然駛入控制河段,與“紅旗810”船隊對駛相遇,使船舶碰撞形成了必然的結局,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構成“長青”號機動船的單方過失責任。原告提出的“紅旗810”船隊在控制河段中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將自己應承擔的強制性義務轉移他方的一種法律上的錯誤認識,不應支持。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過失責任原則。按過失責任原則,要求下列要件同時具備時,加害方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要有損害的事實存在;第二,加害方要有過失或違法行為;第三,加害方的過失或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聯系。該案中,原告船、貨受損及人員受傷,有損害的事實存在這個要件。而被告所屬船隊沒有過失及違法行為,當然就談不上因果聯系。這兩個要件都不具備,所以被告不應承擔該次事故的賠償責任。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不適用《民法通則》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是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船舶碰撞不屬于這種情況,所以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它也不適用《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要求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過錯的,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沒有過失,而原告卻有重大過失,所以不適用公平原則調整。據此,本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關于受損方單方責任的實體法適用問題,是海事審判中適用法律上的難點之一!睹穹ㄍ▌t》只規定了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的條款,而沒有規定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條款。如本案判決所引用的法律條款,只是程序法條文,而無實體法條文。駁回訴訟請求,是一種實體上的判決,原告敗訴是實體上敗訴,故只引用程序法而不引用實體法條款,是不合適的。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在“船舶碰撞”專章中規定了單方責任,該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船舶碰撞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边@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受損方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情況!逗I谭ā肥┬泻,海船與海船及海船與內河船之間的船船碰撞受該法調整;但內河船舶之間的碰撞不受《海商法》調整,不能直接引用。我們認為,內河船之間的船舶碰撞與《海商法》調整的船舶碰撞,在法律適用上沒有原則的歸責原則分歧,而民法通則對“侵權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比較原則,因此,可以參照《海商法》中船舶碰撞規范來調整內河船舶之間的碰撞糾紛。人民法院案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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