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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寶克貨運公司申請承認及執行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作出的海事仲裁裁決案

2007-7-23 11:0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申請執行人: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 
  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船東)與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租船方)之間,因“mv嘉頓門號”租船合約一事產生爭議。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雙方租船合約中的仲裁條款,向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申請仲裁。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根據1950-1979仲裁條例,于1990年1月8日對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就1985年6月4日簽訂的“mv嘉頓門號”租船合約一事作出終局裁決:一、租船方立即按租船合約規定的每天4000美元費率,向船東支付123652.40美元的滯期費以及該筆金額的利息。利息按每年11%利率計算,計息日期從1985年12月1日起至本最終裁決日期止。二、租船方立即向船東支付14748.60美元的運費以及該筆金額的利息。利息按每年10%利率計算,計息日期從1989年9月19日起至本最終裁決日期止。三、租船方自己負擔其仲裁費用并立即支付船東已支付的仲裁費用。裁決生效后,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未自動履行裁決內容,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國環球律師事務所丁道林律師全權代理申請執行,并于1990年2月26日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交了申請執行書及有關的文書材料。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受理了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仲裁裁決進行審查。 
  審查及執行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就本案作出的仲裁裁決,符合《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應當承認及執行的規定,不具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二兩項所列拒絕承認及執行的情形,亦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作出的保留性聲明條款,對其效力應當予以承認。據此,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于1992年8月26日作出裁定:對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于1990年1月8日就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關于“mv嘉頓門號”租船合約一事作出的終局裁決的效力予以承認。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自接到本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該仲裁裁決確定之義務。申請執行費人民幣3311.50元,由被申請人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負擔。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約定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支付給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6萬美元。 
  評析 
  本案承認并執行外國常設海事仲裁機構的裁決,其依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加入的并于1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一輯第40個案例為選定仲裁員的案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法(經)發〔1987〕5號《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中的規定,對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被受理,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才可以被承認并執行: 
  一、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的互惠保留聲明。即我國只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該公約。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就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航海技術咨詢服務公司關于“mv嘉頓門號”租船合約一事所作的裁決,是在該公約的另一締約國英國作出的。因此,受理該案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提出的互惠聲明。 
  二、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的商事保留聲明,即我國只對根據我國法律認定為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該案是因雙方當事人租船合約一事所引起的爭議,根據我國法律,應認定為由于合同而產生的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受理此案,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提出的商事保留聲明。 
  三、必須由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此案由該仲裁案中的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符合這個條件。 
  四、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及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必須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對我國生效后,即在1987年4月22日以后作出的。此案申請承認及執行的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的仲裁裁決,是在1990年1月8日作出的,是在該公約對我國生效之后。 
  五、承認并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申請,應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就此案而言,應在外國仲裁終局裁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諾寶克貨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0年2月26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沒有超過申請執行的期限。 
  六、被申請承認及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不具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二兩項所列的情形的,才可被承認和執行。此案經過審查,不具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的情節;被執行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具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之一。 
  綜上所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對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就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予以承認及執行,是正確的。人民法院案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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