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海運案例

承運貨物人要賠款 車輛所有人代墊付

2007-7-24 9: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由于在承運貨物過程中遭遇車禍,車上裝載的電視機嚴重受損,經濟損失高達12.4萬余元。此時,若托運人請求承運人個人負擔賠償責任很難兌現。為難之時,托運人發現運輸車輛系一搬運場所有,遂將承運人和搬運場一并告上法庭,并獲得勝訴。   2002年7月14日,本市開發區一家運輸公司委托喬某運輸一批電視機(貨主為某電子公司)至山東省青島市。運輸途中,當車行至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259公里處時發生交通事故,所承運的貨物受到嚴重毀損,喬某的雙腿也在該起車禍中被撞斷。同年7月22日,山東省交通管理部門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喬某雇用的司機范某疲勞駕駛,與停在路旁的車輛追尾相撞,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高密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承運的電視機損壞部分進行估損,價款為12.4萬余元。開發區運輸公司于同年7、8月間先后賠付貨主某電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1.6萬余元。
  此后,運輸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欲起訴喬某要求賠償,但考慮到由喬某單獨承擔此項損失恐不現實,于是展開調查。后在出事車輛的購買手續中發現購車人、納稅人及車主一項中記載為某搬運場。喬某曾向該搬運場交納300元掛靠費,雙方系掛靠關系。得知喬某與搬運場之間的這一法律關系后,運輸公司將二者一并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二被告之間的掛靠關系,同時認為喬某、搬運場及運輸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承運關系。喬某為實際承運人,其在承運過程中應對所承運的貨物負有保管、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的義務,并對損壞的貨物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喬某與搬運場為掛靠關系,搬運場應對喬某的行為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喬某賠償運輸公司經濟損失11.6萬元;被告搬運場承擔連帶責任。
  收到判決后,搬運場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應在喬某交納的掛靠費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肇事車輛是登記在搬運場名下的,應認定此車為搬運場所有,原審法院認定搬運場與喬某之間系掛靠關系有誤。喬某作為車輛實際使用人,對運輸公司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搬運場作為車輛所有人,在實際占有人暫無能力賠償時應承擔墊付責任。遂判決喬某賠償運輸公司經濟損失11.6萬余元,同時搬運場承擔墊付責任。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