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海運案例

無船承運人申請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2007-7-24 9: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貨主向無船承運人托運一批價值200萬元的貨物,無船承運人裝箱后,以托運人身份,交付給海上實際承運人運輸。海上實際承運人在運輸途中發生沉船,導致貨物全損,共損失價值2000萬元(其中包括其他貨主的貨物價值1800萬元)! 。 
  審判
  法院根據海商法第63條的規定,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責任,應當在此范圍內負連帶責任,二審終審判決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對貨主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海上實際承運人作為船舶所有人,依據海商法第204條的規定,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對本法第207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前款所稱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提出并享受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貨主從海上實際承運人處僅分得10萬余元賠款。
  在二審終審判決之后,依法執行無船承運人的過程中,無船承運人向法院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請。在無船承運人能否成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這一首要問題上,貨主抗辯主張,從主體上看,無船承運人不是船舶經營人,不符合海商法第204條規定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條件。無船承運人反駁認為,從主體上看,其是承運人,當然就是船舶經營人,符合海商法規定的責任限制主體條件。雙方對主體問題展開了激烈地辯論,關于無船承運人申請賠償責任限制一案,目前正處于二審審理之中,尚沒有得出最終的結論。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