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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裝卸作業貨損索賠糾紛

2007-7-24 9: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案由    1989年5月20日,武漢港漢口港埠公司卸貨作業,貨物為壇裝榨菜,共破損1788壇,因賠償責任發生爭議。 
  案情 
  1989年5月20日,重慶長江輪船公司(簡稱輪船公司)所屬的“江渝3號”輪,“貨字0839”駁承運貨主魏XX榨菜8210壇,抵達武漢港漢口港埠公司,卸貨作業完畢后,發現榨菜破損達1788壇,其中原殘164壇,船殘、工殘1624壇。因船港交接不明,船、工殘未作劃分。造成這批榨菜破損原因,一是貨主發運的榨菜壇子規格不一,竹菜包裝陳舊;沒有按承運人要求備足2%的空壇以備破損后換裝,以致部分破壇混凝土裝艙內,造成其他好壇包裝霉爛;貨主同意托運人四川省萬縣市貿易公司在運單上作“無空壇換裝,破損自負”和“破損自負”的批注;二是港埠公司的裝卸工人未能謹慎卸船和轉運;理貨人員見有批注而疏于督促以減少破損率;三是承運船舶的積載與交接有不當之處。 
  這批榨菜為貨主自己加工,無國家定價。根據銷售、處理榨菜的市場價格,平均每壇榨菜的正常售價與應處理的榨菜價格的差價損失為21元,計貨主的榨菜損失合人民幣34104元。 
  各方爭議 
  貨主魏XX認為:港埠公司野蠻卸貨作業,造成我方榨菜破損1788壇,港方應賠償我方經濟損失。 
  港埠認為:貨主魏XX發運的榨菜包裝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因而造成榨菜壇破損,港口卸貨作業操作工藝得當,我方拒絕賠償損失。 
  輪船公司認為:貨主魏XX的榨菜包裝不良,其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認定 
  此案由法院受理,法院在審理后認定: 
  這一批榨菜損失系貨主魏XX、港埠公司、輪船公司混合過錯所致。依據法律規定,過錯方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由于船、港交接不明,所以港埠公司、輪船公司慶負責任比例不清,港埠公司應承擔輪船公司的連帶責任。 
  處理結果 
  此案經法院主持調解,貨主魏XX,港埠公司、輪船公司三方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貨主魏XX自行承擔榨菜損失17052元。 
  2.港埠公司賠償貨主魏XX榨菜損失17052元。 
  3.輪船公司應承擔的榨菜損失數額由其與港埠公司自行商定。 
  4.訴訟費2700元,由貨主魏XX承擔1350元,港埠公司承擔1350元。(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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