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豆受損案看相關海運費用索賠
2007-7-24 9: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3年7月4號,廈門中禾實業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簽訂了一份總保險金額為2億元的財產一切險《保險合同》。2003年9月24號晚上,中禾公司發現3號筒倉的大豆發生了霉變,就及時通知了平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對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后,雙方確定受損大豆數量為866.6噸。保險事件發生后,平安保險公司卻認為大豆受損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拒絕給予賠償,雙方打起了官司。
2003年7月4號,廈門中禾實業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標的物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機器設備、裝修及家具、原材料、產品及半成品、其他財產等,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億元。保險險別為財產一切險,保險期限12個月;責任范圍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其中保險合同除外責任條款第十條約定:“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平安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保險合同簽訂后,中禾公司依約向平安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金。
2003年9月24號晚上,中禾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發現3號筒倉有黑色大豆流入生產線,中禾公司就在9月25號及時通知平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也及時對現場進行調查并多次取證。雙方于10月22號簽訂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確定受損大豆數量為866.6噸,并約定受損大豆由中禾公司作銷毀處理。
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保險公司在9月25日派人來進行了核實,核實完了之后,雙方對這個受損的事實沒有什么異議。
事情發生后,中禾公司多次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但平安保險公司拒不支付保險賠償金。
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據受損的情況,中禾公司就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了一切應該提供的資料。
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我認為損失是客觀的,但是損失是不是保險責任的范圍,有爭議。
2005年5月12號,中禾公司向同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平安保險公司立即支付中禾公司保險賠償金共計221萬6442.16元,以及清理費6萬6460.50元;并按金融機構規定的逾期貸款利息承擔逾期支付賠款違約金。
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保險公司過了一段,差不多是2005年的年初吧,說這個案件所造成的貨損,不屬于保險范圍,我們不同意進行賠償。因此直接導致從協商理賠這種方式沒辦法解決。
中禾公司認為,2003年7月11號,公司機修人員張志丹在檢修時動過輸送線上的蓋板,沒有蓋好,由于縫隙較小沒有注意,2003年8月4號,同安地區遭受第9號“莫拉克”臺風襲擊,臺風將雨水刮進筒倉進料口,導致大豆進水發霉變質,屬自然災害。
廈門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副經理:后來發動全體的員工去查找這個原因,后來我們公司的一個機修工人,他一直在回憶這個過程,據他后來的敘述,他回憶過程,他印象2003年8月的時候,8月中旬的時候,有一次他在巡查的時候,他發現蓋板有松動,有一些很小的縫隙,他就隨手給蓋上了。
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他的機修工去檢修筒倉的倉蓋,輸送線板,但是他沒有把倉蓋板蓋好,所以導致雨水漏進去了,損壞了大豆,我們認為這是被保險人代表的重大過失行為,造成貨物損失。
廈門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工人:大概是在2003年8月中旬左右吧,我上4點班,進行正常的設備巡視,巡視到上邊3號倉進倉蓋板,我看那蓋板就有點動了,就是有點移位,移位之后,我就順手蓋上了,蓋上這個事就過去了。
廈門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副經理:我們認為是由自然災害造成的,由臺風造成的。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中禾公司及其代表沒有蓋好蓋板,雨水漏進筒倉,導致大豆變黑、變質受損,是中禾公司及其代表的重大過失所致,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
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本案的貨物損失,雨水是進去了,但是不是由于臺風直接把蓋板掀起,進入雨水,是由于他沒有蓋好筒倉的蓋板,不管是什么樣的雨,哪怕是很小的雨,也會漏進去,漏進雨水后,糧食受雨濕了以后,它會發潮,發熱,所以會發生一些霉變。
對于受損大豆的價值及是否已做銷毀處理的問題,中禾公司認為平安保險公司已在2003年10月22號的協議書上同意由其負責銷毀處理。
廈門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副經理:我們跟平安保險公司有一個協議,我們公司考慮得比較全面,因為專業做這個大豆的,因為這個大豆是轉基因大豆,轉基因大豆要考慮到它生物環境的安全,有一部分殘損的大豆我們不能讓它流入除我們公司之外的市場,或者生活環境,這個大豆我們的處理方法就是把它放到鍋爐里焚燒,我們就跟煤混到一塊,作為燃料來焚燒。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平安保險公司同意中禾公司對受損大豆的銷毀處理,這只是雙方的意向,不是對實際處理情況的認可,中禾公司對受損大豆的銷毀,沒有環保、衛生部門的證明,也沒有平安保險公司參加銷毀的證明,因此這批受損大豆沒有被銷毀,由于中禾公司沒有提供受損大豆的處理結果,平安保險公司認為這批大豆由中禾公司變賣給了其他單位。
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我們認為當初的協議是就受損貨物的數量進行了確定,但是對于貨物的價值,就是損失貨物的價值雙方是沒有確定的,那么數量有確定,沒有價格,沒法確定貨物損失金額。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受損大豆雖不能作為人的食物,但可作為動物的飼料使用,是有殘值的。866.6噸受損大豆的損失金額應是82萬8363.87元。
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那么由于貨物受損以后,大豆的情況應該是有殘值的,大豆人不能吃,但是動物,是可以吃的,如果動物不能吃的話,也可以作為肥料使用,那么從現在證據看的話,中禾公司也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資料,我們認為大豆沒有銷毀,是他進行處理了,或者是變賣掉了。
同安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中禾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平安保險公司依約收取保險費,依法應承擔保險義務。
2005年8月25號,同安區人民法院對這個案件作出了判決: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賠償廈門中禾公司保險金額221萬6442.16元及違約金,清理費6萬6460.50元。
宣判后,平安保險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平安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對保險條款解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中禾公司的訴訟請求。
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我們認為代表公司從事職務行為的人都是公司的代表,這個也符合我們常規的一種理解,而不是專門理解成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董事、董事長才代表公司,如果說公司的員工從事職務行為不代表公司的話,那么他代表誰呢?這個就是違反了一種常識性的理解,以及法律的規定,我們認為只要從事職務行為的公司員工,都代表公司。
中禾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極其代表一般是指被保險人的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而不包含一般的員工。同時,一般的員工在巡查的過程中,發現沒有松動并蓋好,本身也沒有什么過錯,也不是導致本案貨物發生受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們認為,無論從法律上來講還是從事實上來講,保險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和拒賠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我們認為,中禾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貨物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
中級法院認為,這個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1、訟爭大豆受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是否包括一般雇員;2、中禾公司受損大豆的實際價值是多少。
中級法院認為,這個案件平安保險公司主張適用除外責任條款第十條約定中的“被保險人及代表”,根據保險理論及實踐,是指一個單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或上級單位派駐公司或單位的代表,不包括一般雇員。訟爭大豆受損的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機修工沒有將蓋板蓋好,導致臺風將雨水刮進桶倉引起。一般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只要不是被保險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范圍。雙方已明確約定由中禾公司負責對受損大豆的銷毀處理,中禾公司根據雙方的約定雇請廈門市吉安搬運裝卸有限公司進行清理、搬運,所發生的費用有廈門市吉安搬運裝卸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及中禾公司匯款給該公司的銀行進帳單為據,中禾公司在銷毀后將相關情況告知平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也從沒有提出異議,現平安保險公司提出受損大豆存在殘值沒有依據。中禾公司受損大豆866.6噸的實際價值應包含進口海運的保險、報關、報檢、卸貨、港口碼頭、運輸至中禾公司處等的全部費用,對上述各個環節的費用,中禾公司在一審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受損大豆實際價值為每噸2557.63元,平安保險公司主張僅按進口發票價格計算受損大豆實際價值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本案平安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平安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號,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個案件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在,有不少保險客戶反映,他們投了保后,發生了損失,卻很難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為保險公司總可以找出種種拒賠的理由。究其原因,很多是保險公司采用格式保險合同,在合同中單方面規定了很多免責條款,并對這些免責條款作出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這就是現在經常所說的“霸王合同”。保險業要得到客戶認同和信賴,就要廢除“霸王合同”,在平等的基礎上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畢竟對于保險業來說,信譽是最重要的,如果一發生保險索賠,保險公司就首先尋找“免賠理由”,那么保險公司最終將失去自己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