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破損致使貨物濕損引起保險代位求償案
2007-7-24 9:5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案由
1988年6月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上海畜產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貿運輸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外運),上海遠洋運輸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遠洋)所屬“漢江河”船將333紙箱男士羽絨滑雪衫(分裝在3只集裝箱內)運往卸貨港日本國神戶。1988年7月6日,收貨人在港口裝卸公司倉庫開箱,發現有11紙箱有不同程度的濕損,實際貨損約1868338日元。嗣后,收貨人依據檢驗報告從貨物保險人AIU保險公司處得到了賠償。AIU保險公司因此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要求承運人賠償AIU保險公司的損失。
案情
1988年6月托運人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外運、上海遠洋所屬“漢江河”船將333紙箱的男士羽絨滑雪衫(分裝在3只集裝箱內)運往卸貨港日本神戶。上海外運在收貨后簽發了提單號為B/L NO.CS194的清潔聯運提單(單上載明貨物數量333紙箱)。
1988年6月29日“漢江河”船抵達神戶港,并于同日將集裝箱駁卸到岸。
1988年7月6日,收貨人在港口裝卸公司倉庫開箱,當即發現有11紙箱的滑雪衫有程度不同的濕損。
1988年7月7日,3個集裝箱由汽車拉至東京收貨人的倉庫,同日由新日本商檢協會檢驗。該協會于1988年10月11日出具商檢報告稱,11紙箱中有5紙箱貨物嚴重濕損,6紙箱貨物輕度濕損,經將濕損衣服之殘值沖抵后,實際貨損約為1868338日元。商檢報告又稱,在東京進行貨損檢驗時曾邀船方派員共同勘察,被船方以“出港后檢驗無意義”為由拒絕。檢驗報告認為貨物濕損系箱號為FWIU9301197的集裝箱里檔左側頂部破損造成。
嗣后,收貨人依據檢驗報告從貨物保險人AIU保險公司處得到了賠償。AIU保險公司因此取得代位求償權。
AIU保險公司曾先后在香港和北京委托代理人與上海外運聯系處理貨損賠償問題。上海外運除同意將時效展期至1989年9月29日外,未提出任何有關損害賠償的處理意見。AIU保險公司為此起訴至法院,法院于1989年12月5日受理此案。
各方爭議
AIU保險公司認為:造成服裝濕損是上海外運、上海遠洋所屬“漢江河”船的過錯,AIU保險公司在賠償收貨人損失后依據取得代位求償權及上海外運簽發的清潔提單,請求上海外運、上海遠洋賠償損失的1868338日元及利息,并承擔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上海外運認為:造成貨損非承運人過錯,另外,AIU保險公司對貨損程度舉證不力,上海外運無法確認貨物實際損害程度及其原因。
上海遠洋主張應依提單條款承運人享受貨損最高賠償額的權利。
法院認定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上海外運與上海遠洋分別于1982年4月與1986年6月訂有集裝箱運輸協議及補充協議。該兩協議書議定(若造成貨方損害),先對外賠付然后內部再分責任。另根據提單條款,承運人對因其責任造成貨損的對外最高賠償額每件人民幣700元,或每公斤(毛重)人民幣3元。
法院認為:根據提單和協議書,上海外運和上海遠洋對11紙箱服裝的濕損有相當的責任牽連。但收貨人與實際承運人上海遠洋在開箱交貨時交割不清,收貨人聘請的商檢又在港口外進行,故AIU保險公司對貨損索賠及損害確切數額的請求舉證不力。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提單條款的有關規定,法院對上海外運與AIU保險公司代理人之間自行簽訂的延長時效的協議也不予準許。
處理結果
法院鑒于損害發生的實際情況,經過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精神主持調解,使三方自愿達成協議:
1.上海外運、上海遠洋注意到AIU公司的索賠請求,愿根據事實及提單條款的規定,賠付AIU保險公司人民幣8000元整(其中300元作為補償AIU保險公司訴訟費用支出)。
2.上海外運與上海遠洋之間的責任分擔及賠付,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案件受理費1961.44元由AIU保險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