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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船碰撞造成對方船舶所載貨物的損失的責任分擔

2007-7-24 10:0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1995年3月21日,深圳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深遠駁1”運載一批貨物,從香港往汕頭港,在粵東甲子角附近海面與“通發”輪發生碰撞。“深遠駁1”沉沒,船上所載貨物全部滅失。貨物是豐年貿易有限公司所有,由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承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向豐年貿易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273008.12美元,取得了豐年貿易有限公司轉讓的索賠權益。   保險公司認為碰撞是“通發”輪的責任造成的,遂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深圳市蛇口通海輪船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輪船公司)賠償273008.12美元及其利息。輪船公司答辯認為,他不是“通發”輪船東或經營人,只是該船的期租船人,對碰撞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經查,“通發”輪系交通部煙臺海上救助打撈局所有,由輪船公司以定期租船方式租用。
  廣州海事法院裁定認為:碰撞事故的發生是船員管理或駕駛船舶的過失造成的,對船員管理或駕駛船舶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的人,才是船舶碰撞產生的侵權之債的義務主體。在定期租船中, 承租人不承擔配備船員、管理或駕駛船舶的義務,不應對船員管理或駕駛船舶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而不是船舶碰撞侵權之債的義務主體。保險公司請求輪船公司承擔“通發”輪碰撞造成的貨損責任,于法無據。據此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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