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終止海上運輸合同應負違約責任
2007-7-24 10:0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廣東蛇口華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與香港新華建筑物料有限公司等單位簽訂運輸合同違約糾紛。
[案情]
1986年6月7日,廣東蛇口華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與香港新華建筑物料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在蛇口簽訂了承包香港大埔煤氣管道工程的石料運輸合同。合同中訂明由蛇口華德公司提供:駁船、拖船各一艘由廣東寶安縣至香港承運石料。由香港新華公司提供上述承運的石料。在履行該合同期間,香港新華公司單方終止合同。致使蛇口華德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為此,華德公司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各方爭議]
。ㄉ呖冢┤A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訴稱:由于香港新華建筑物料有限公司(被告)、廣東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被告)違約,造成原告經濟損失1135000港元,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利息、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香港新華建筑物料有限公司(被告)答辯稱:香港大埔煤氣管道填料工程是由香港太原船廠承包的施建工程項目。是由香港太原船廠與本公司簽訂的為該工程供應石料合同,本公司同時與原告簽訂了上述石料的運輸合同。供貨后,太原船廠拒付貨款,致使新華公司無力支付原告的運費,為了減少損失故停止向太原船廠供石料,運輸合同被迫終止。在運輸合同的履行期間,原告沒能完全執行合同的有關條款,延誤了船期,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又稱:廣東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其愿意承擔原告的經濟賠償責任。
廣東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被告)辯稱:在簽訂運輸合同及補充協議中,本公司只是聯系人和見證人,也沒有在運輸合同上簽名和蓋章。合同是由新華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對本公司無約束力,本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法院認定]
香港新華公司為履行分包香港太原船廠所承包的香港大埔煤氣管道的填料工程,于1986年6月7日在蛇口與華德公司(原告)簽訂了石料運輸合同,合同規定由原告提供駁船、拖船各一艘,負責承運由新華公司(被告)提供的30萬噸石料,廣東國際公司(被告)負責報關出口。合同規定在廣東寶安縣裝貨,運至香港卸貨,該合同于1986年6月15日開始履行。
同年7月16日新華公司以香港太原船廠拒付貨款、導致其無力支付原告運費為由,提出終止合同。該合同共履行30天。在執行合同期間,原告共承運五個航次,運量19161.27噸,新華公司于1986年7月20日曾支付原告運費10萬港元,其余尚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