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海事強制令 寧波明亮貨運公司遭重罰
2007-7-24 10:1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6年4月27日,寧波海事法院對拒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寧波明亮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罰款7萬元人民幣的處罰。這是寧波海事法院自1992年建院以來,首次對拒不履行裁判文書義務的公司作出的嚴重懲罰。 2006年4月19日,申請人上海豐瑞進出口有限公司以被申請人寧波明亮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擅自扣押其出口貨物提單為由,向寧波海事法院訴前申請海事強制令。該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海事強制令的相關法律規定,于同日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并發出海事強制令,責令被請求人寧波明亮公司立即交付涉案提單。
然而在海事強制令的執行過程中,寧波明亮公司一直采取欺瞞、拖延的方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該公司職員先是稱法定代表人梁某在紹興出差,不能配合法院;在法官確定梁某仍在寧波后,梁某卻對法官說涉案的提單已被其遺失在自家車上。當法官指出,貨主已向法院提交了與梁某通電話的錄音,錄音中梁某稱提單在其手中,放單條件是貨主須交付10萬元,梁某對此的解釋卻是“提單已經丟了,我這樣說是只是為了拖時間” 。鑒于這樣情況,法官即要求梁某繼續到車上尋找提單,在4月21日上午9點前明確回復法院,梁某滿口答應。
4月21日上午,請求人上海豐瑞公司已在法院等侯消息,而梁某卻無任何動靜。經過法官催促,梁某在當天下午來到法院,明確說:“已經找過了 ,提單找不到了”。就在法官要求其對筆錄簽名時,梁某又說:不是找不到了,而是要繼續找,然后要修改筆錄。法官予以制止,梁某便拒簽筆錄,徑直離去。海運提單對貨運代理企業來說,可不是普通文件,是信用證結匯和向承運人提取船載貨物的權利憑證,梁某自已也說除了這份提單外,還從來沒丟過提單。然而它真的遺失了嗎?貨主表示懷疑。既然梁某說丟了,又不能協助補單,貨主便準備起訴寧波明亮公司,索賠提單下的貨物損失。
在與法院談話過程中,梁某始終強調他與杭州海亨公司凌某間的債權保護問題,讓貨主找凌某要提單,再由凌某來和他交涉。即使法官向他解釋了法律規定和各方的法律關系,寧波明亮公司與杭州海亨公司或凌某間的糾紛與本案貨主無關,須另行經過合法途徑去解決,但法定義務必須履行?闪耗尘褪锹牪贿M忠告。
4月24日,梁某的一位律師朋友告訴法院,梁某表示愿意26日來法院解決提單的事情,法官請其轉告梁某,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裁定和強制令是無條件的。
26日上午,梁某在其律師朋友的陪同下,再次來到法院,承認提單在他手中,承諾下午4點送到法院,并要求貨主同時到法院協商運費問題。法官遂立即通知了請求人。由于提單項下的貨物已經到達目的港,外商沒有提單無法提貨,情急之下已于前幾天從科威特趕到寧波。請求人及其外商都已到了法院,然而到了約定時間,梁某又未能出現。
法官打電話給梁某,梁某說車外出了,要27日上午10點才能把提單送到法院,法官則嚴令梁某必須立即交出提單。迫于壓力,梁某答應晚上7點到法院交付提單。
尚未到7點,梁某就來到法院,并未痛痛快快地拿出提單,反而還在說他對凌某的債權如何保護,他公司已經起訴的案件為何還沒結論。然后在與外商直接協商運費時,又用英語說他這是在給“中國政府面子”。涉案提單下的貨物是一個40英尺高柜,從寧波港運至科威特,梁某要求貨主付5000美元運費,而貨主只愿按托單支付1600美元和3100元人民幣包干費。因雙方意見不合,法官要求貨主將運費付至法院,留待以后訴訟解決。經法官反復說服,梁某最終交付了這份“遺失的” 提單。
綜觀海事強制令的整個執行過程,盡管被申請人寧波明亮公司最終交出了提單, 但其行為嚴重地妨害了民事訴訟,造成惡劣影響。因此,寧波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了罰款7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作者:鄔先江 胡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