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付的貨物運費能否追回
2007-7-24 10:1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2年4月,A公司委托B貨運公司海運出口一批環型熒光燈由上海至悉尼,海運委托書注明運費到付。承運人E公司簽發了本公司提單。提單載明:托運人A公司,收貨人憑指示,運費到付等。貨物出運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若干代 理費。B公司要求A公司向C貨運公司支付海運費。A公司遂根據運費發票向C公司支付人民幣11205元。其后,A公司以提單載明運費到付、其不應承擔海運費為由,起訴B公司和C公司返還海運費并賠償損失。C公司確認收到該筆運費并稱已向E公司支付,但未提交付款憑證。C公司和A公司均確認收貨人在目的港已提貨。 [審判]
。雍J路ㄔ赫J為,A公司與B公司系貨代合同關系。E公司是涉案貨物的唯一承運人。E公司與A公司建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根據運費到付的約定,E公司在目的港放貨前有權向收貨人收取運費。B公司和C公司不是運輸合同的簽約方,無權對提單約定的內容進行解釋。在C公司舉證不足的情況下,C公司關于其是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有權向A公司收取運費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A公司與C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A公司主張C公司返還運費,應予支持。B公司實際未收取運費,A公司要求B公司返還運費,不予支持。遂判決:C公司返還A公司運費人民幣11205元和利息;A公司對B公司的訴請不予支持等。
C公司上訴稱:其作為承運人接受B公司的訂艙并履行運輸義務,有權收取運費;運費到付是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由A公司付費,且A公司已支付運費,證明雙方對該條款理解一致;未經第三人同意,承托雙方約定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是無效約定。二審庭審中,C公司改稱其為E公司的裝港代理,代理收取人民幣運費,請求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