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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沉貨損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損失

2007-7-24 10:2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江蘇太倉縣電視配件廠(貨主)在浙江寧海縣購得鋁灰46噸(989包),計價人民幣9135.6元。1987年8月12日,委托寧海縣尤家村村委會的“浙寧付帆機1號”船承運,目的地為太倉,每噸運費25元,運費共計1150元。8月15日“浙寧付帆機1號”船航行至橫沙島附近中沙燈船和12號燈船浮筒之間,船舶偏航向,致使船舶擱淺沉沒,船載鋁灰全部損失,船員落水,六名船員被“浙寧漁運3號”船救起。 
  雙方爭議
  貨主方稱:“浙寧付帆機1號”船承運其46噸鋁灰,途經上海市橫沙島附近海面擱淺沉沒,造成貨物全損,要求承運方賠償其全部損失及差旅費。
  承運方稱:“浙寧付帆機1號”船失事屬于不可抗力所致,應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浙寧付帆機1號”船系木質機帆船,核定航區為浙江沿海及上海港,核定載重噸46噸,抗風能力為5-6級,船員6-10人,其中應配有證駕駛員2人,有證輪機員2人。事故發生時,船上只有兩名有證駕駛員。船長證書規定的航行區域是浙江沿海。因此,“浙寧付帆機1號”船未能按港航機關規定配備足額合格船員,船長超越航行范圍駕駛,屬不適航船舶。發生事故當天,風力不大(僅3-4級),天氣晴朗,船舶擱淺沉沒是屬于船長不熟悉航線,偏離航向導致擱淺沉沒,并非不可抗力所致。
  處理結果
  據此,浙江寧?h尤家村村委會(承運方)應對江蘇太倉電視配件廠(貨主)的貨物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貨主要求承運方賠付因交涉索賠而用去的差旅費,由于不能舉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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