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無需經債務人確認同意
2007-7-24 10:3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與被告北京順宏養殖公司、北京振洲電器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兩被告歸還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的借款13萬元及利息。 原告長城公司訴稱,1995年2月13日,順宏公司從北京市平谷區農行華山營業所借款11萬元;1996年11月20日,順宏公司又從平谷農行華山分理處借款2萬元,同日,振洲公司對上述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屆滿后,順宏公司一直未歸還借款本息,振洲公司亦未承擔保證責任。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了上述兩筆債權,順宏公司、振洲公司在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回執上蓋章確認。故長城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順宏公司歸還借款13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振洲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平谷農行華山分理處將總計為13萬元的借款交給順宏公司使用,借款期限屆滿后,順宏公司應歸還借款本息。長城公司接收上述債權,并且順宏公司、振洲公司均蓋章確認,應視為振洲公司同意對13萬元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涉及到債權轉讓的法律問題,這一法律問題是我們在經濟活動中經常遇到的。本案的審理結果固然沒有錯誤,但是,本案的審理沒有必要苛求“債務人在通知回執上蓋章確認”、“應視為同意”等為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此條款表明,只要能夠證明已經通知了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有著根本的不同,債權轉讓通知即可,債務轉移則一定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