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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公司起訴香港遠洋公司

2007-7-24 10:3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申請人:中國光大對外貿易總公司(下稱光大公司)。
  被申請人:香港遠洋公司。
  土耳其伊斯坦布爾費查姆斯航運和貿易公司所屬的土耳其籍“安娜·俄克麥日”輪(下稱“安”輪),由香港遠洋公司經營。1994年4月4日至10日,“安”輪在我國營口港裝載光大公司出口保加利亞的中國大米,共計9761.34公噸。裝貨完畢以后,承托雙方對大米包裝是否符合要求產生嚴重分歧。“安”輪在未向托運人簽發提單的情況下,離開營口港開往鎮江港,并于同年5月4日從鎮江港航行至長江瀏河錨地錨泊,準備調換引水員后繼續開赴目的港。
 。保梗梗茨辏翟拢等,托運人即光大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扣船申請,要求法院扣押“安”輪,責令對方提供300萬美元的擔保。光大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由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出具的擔保(反擔保),以及有關證據材料。
  【審判】
  上海海事法院于1994年5月5日立案后,對光大公司的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安”輪裝載貨物后,不按照規定簽發提單,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并參照有關國際扣船公約,于立案當天裁定準許申請人的申請,發布了扣押“安”輪的命令。翌日,被申請人的代理人代表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簽發了提單,申請人隨即申請對“安”輪解除扣押。上海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既已收到被申請人簽發的提單,說明通過扣船,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已得到有效保護。遂裁定解除扣押“安”輪,同時發布解除扣押“安”輪的命令,釋放了“安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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