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航運公司運費、滯期費爭議案
2007-7-24 10:3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大冶航運公司承運2850噸煤自黃百至鎮江,后轉運至江陰港,因運費、滯期費、轉港費與托運人發生爭議。
案情
1989年3月10日,東海設備公司受昆山發展公司委托購煤。13日,東海設備公司以昆山發展公司的名義與荊門物資公司簽訂購銷煤炭合同。21日,東海設備公司與昆山發展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煙煤質量不符,鎮江涑壁電廠不收貨,需轉港時所有轉港費等一切經濟損失由東海設備公司負責。
1989年4月7日,大冶航運公司所屬403船隊為東海設備公司,昆山發展公司承運煤炭2850噸,由黃石港至鎮江港。由于東海設備公司所購煤炭質量問題,沒法交貨,致使大冶航運公司船隊在鎮江港滯期五天。
1989年4月14日,大冶航運公司與東海設備公司簽訂了“延期及轉港費用協議”,雙方確認轉港費和延期費為52440元。大冶航運公司所屬403船隊抵江陰港后,由上海派人帶款付給大冶方,大冶方見到付款憑證后,方可卸煤。上海方超過三天不付款,大冶方有權就地拍賣煤,抵作運費和延期費損失。
1989年4月14日下午,大冶航運公司所屬403船隊抵江陰港,并按規定時間將煤全部卸完,昆山發展公司也實際收貨,但東海設備公司未付轉港費、滯期費。
各方爭議
大冶航運公司認為:我公司所屬403船隊承運2850噸煤由黃石港至鎮江港后,東海設備公司與昆山發展公司遲遲不卸貨,造成船舶壓港五天。后我公司與東海設備公司代表達成書面協議,將煤轉運至江陰港,東海設備公司給付轉港費和滯期費。我公司船隊將煤運抵江陰港卸貨,但東海設備公司拒不付款。
東海設備公司認為:1989年4月14日簽訂的轉港協議不應視作我公司與大冶航運公司之間的協議,是昆山發展公司委托上海代表決定將煤轉運江陰港。
昆山發展公司認為:1989年4月14日東海設備公司與大冶航運公司簽訂的轉港協議不能視作我公司與大冶航運公司之間的協議。我公司發給東海設備公司的委托書僅限于煤炭購銷業務,并未授予有關轉港費用的處理權限。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定
1989年3月21日,東海設備公司與昆山發展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有效。
大冶航運公司與東海設備公司簽訂的轉港費、延期費協議,除轉港費、延期費超出國家規定部分無效外,其余部分均為有效。
大冶航運公司履行了義務,按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昆山發展公司本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因東海設備公司為其代購煤炭質量不合格,收貨人鎮江諫壁電廠拒收貨物,造成大冶航運公司船舶滯期和轉港,故應由東海設備公司承擔經濟責任。
東海設備公司所述與大冶航運公司簽訂的轉港協議是接受昆山發展公司的委托,其理由不能成立。昆山發展公司不應承擔轉港費、船舶滯期費的經濟責任。
處理結果
此案由法院判決如下:
1.東海設備公司付給大冶航運公司轉港運費9781.20元,船舶滯期費8550元;資金利息6599.23元;三項共計25430.43元。
2.案件受理費2083元,大冶航運公司承擔1063元,東海設備公司承擔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