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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認定中的等同替換

2007-7-24 10:4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原告:某市科海電子公司
  被告:某市專利管理局
  第三人:張景峰
  案由:不服專利侵權調處決定的行政糾紛
  張景峰于1993年3月5日獲得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套環天線”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92230652.4。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是:由外圓環振子、內圓環振子、半波振子、振子支架、帶通濾波放大器、電源分配器等組成的套環天線,其特征是內環振子套裝在外環振子中間,安裝在半波振子上部,半波振子下部裝有濾波放大器,室內裝有電源分配器。
  1996年8月15日,該專利被他人以其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請求宣告無效。1998年1月2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1998年6月29日,科海電子公司再次以該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及其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張景峰套環天線專利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同年7月3日立案受理。
  科海電子公司從1997年8月開始制造銷售“立影天線”。立影天線產品的結構及各部件的位置與張景峰套環天線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不同的是立影天線產品中內環振子的形狀為“扁圓形”,科海電子公司辯稱為“半波折合振子”,而套環天線專利中的內環振子為圓環形。1998年3月,科海電子公司自行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六研究所第三研究室對UHF頻段電視接收天線進行測試,測試報告的結論為:兩種天線阻抗匹配性能接近,電壓駐波比均在5.5左右上下波動。
  1998年初,張景峰以科海電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市專利管理局提出調處請求。
  市專利管理局于1998年5月作出處理決定,認為科海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立影天線”中的內環振子與張景峰92230652.4號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內環振子均屬環形振子,兩者相比屬于等同替換。故科海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立影天線”的結構特征落入了張景峰“套環天線”的專利保護范圍,所屬技術領域、發明目的、功能和技術效果均與張景峰的專利產品一致,屬于侵權產品?坪k娮庸疚唇泴@麢嗳藦埦胺逶S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侵權產品,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市專利管理局依據《專利法》之規定,決定(一)科海電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制造銷售“立影天線”產品;(二)科海電子公司支付張景峰專利侵權賠償費5萬元;(三)本案受理費及調處費由科海電子公司負擔。
  科海電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調處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理決定。
  [法院審判]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立影天線”的“扁圓形”內環振子與套環天線專利的內環振子相比,并無顯著的改善和提高,二者屬于等同替換,原告產品的結構特征落入了套環天線的專利保護范圍,所屬技術領域、發明目的、功能和技術效果均與套環天線專利相同。原告的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市專利管理局認定原告侵權的證據確鑿,且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不予支持。對此作出判決:維持市專利管理局的處理決定。
  [解評]
  本案涉及在專利侵權認定中如何適用等同替換原則。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該規定表達了兩層含義,一是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一是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一定的修正,這種修正是以專利權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作出具體說明為依據。除此之外,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作出調整還有其他,“等同替換”就是其中重要的方法。
  等同替換,是指被控侵權者實施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有所不同,但對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則仍然構成侵犯專利權。
  在依據等同替換原則判斷專利侵權時,核心問題是要判斷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之間的區別是否是非實質性的;或者說兩種技術方案的可互換性是否為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所知曉,所產生的效果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是否是顯而易見的。
  本案中,兩種天線的技術特征是相同的,套環天線專利中的“圓環形”內環振子與立影天線中的“扁圓環形”內環振子對于電視接收天線而言,它們的功能作用沒有實質性區別,目的也一樣,都是為了提高增益,加寬接收電視信號方向;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立影天線的接收效果明顯好于專利權利記載的套環天線。由此可以認定立影天線與專利技術實質上是相同的。
  因此,原告的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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