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迪·阿拉瑞斯”輪撞沉“魯昌駁113”
2007-7-24 10:5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及該公司所屬“魯昌駁113”輪王建強、王金生、謝世松、李建立、陳延亮等五名受傷船員。 被告埃及國家航運公司(NATIONAL NAVIGATION CO.)
“魯昌駁113”輪(以下稱“駁113”輪)系原告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所屬。船長62.25米,寬12米,深4米,總噸位763噸,鋼質駁船,自身無航行能力。一九八一年二月天津港務局輪駁公司修造船廠建造,船籍港濰坊港。
“魯昌拖108”輪(以下簡稱“拖108”輪)系原告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所屬。船長27.03米,寬6.8米,深3.20米,總噸位134噸,主機功率294千瓦,鋼質拖輪。一九七九年十月山東省青島造船廠制造,系從事沿海拖帶拖輪,船籍港濰坊港。
“瓦迪·阿拉瑞斯”(M/V WADI ALARISH)輪(以下簡稱“瓦”輪)系被告埃及國家航運公司(NATIONAL NAVIGATION CO.)所屬。船長225米,型寬32.20米,型深18.50米,總噸位37,550噸,載重噸64,218噸。1994年韓國大宇船舶制造和重型機械廠制造。船籍港埃及亞歷山大港。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0800時,原告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所屬“拖108”輪拖帶滿載1,000噸煤的“駁113”輪駛離黃驊港前往蜊江港。途中因風浪大,于十二月九日1010時在長島錨地拋錨避風。十二月九日1530時起錨,由“拖108”輪用長度200米的拖纜吊拖“駁113”輪,繼續駛向蜊江港1700時,“拖108”輪開啟航行及拖帶燈和操縱能力受限制信號燈。1710時,“拖108”輪右舷過長島燈塔后定羅航向120度(真航向109度)2000時,用GPS測得船位為北緯37°55’.639 ,東經121°05’. 036,繼續以羅航向120度(真航向109度)航行,船速約6節。同日2010時,“瓦”輪在中國煙臺港卸完大豆后,離開煙臺港駛往秦皇島港。開航前,“瓦”輪首吃水4.12米,尾吃水6.31米。2045時,引水員離船。2100時,“瓦”輪全速航行,航向正北。2117時,“瓦”輪海圖船位為北緯37°40’,東經121°26.6’,改駛真航向345度,航速13節。2150時,“拖108”輪首次發現“瓦”輪,位于其右舷,此時“瓦”輪位于其右舷約50度,距離5.6海里。2208時,“拖108”輪再次發現“瓦”輪仍位于該輪右舷,距離很近,并看到“瓦”輪的紅色舷燈及桅燈。但隨后即見“瓦”輪的綠色舷燈及桅燈,認為“瓦”輪已避讓過去沒有碰撞危險,繼續保向保速航行。約2分鐘后,“瓦”輪球鼻首正橫撞擊“駁113”輪右舷正中偏后!巴108”輪迅即打掉拖鉤轉回頭尋找“駁113”輪救人!榜g113”船艙大量進水很快沉沒!榜g113”船上5名船員跳入海中求生,約10分鐘后被迅速轉向回來的“拖108”輪救起。在此期間,“瓦”輪曾停車并用探照燈照落水船員,并親眼目睹了“駁113”輪翻沉的狀況及“拖108”輪救人的過程。之后“瓦”輪即繼續向西北方向航行。2220時,“拖108”輪救起落水人員后,“拖108”輪距“瓦”輪約300米,用探照燈照大船尾部,記下了該船的船名。并發現該輪國旗未降,記下了該輪國旗特征,以及該輪的船舶形狀、船殼顏色、裝載情況等。同時,發現該輪已動車逃離現場。“拖108”輪即以最快的速度追上去,但只看清了上述內容。“拖108”輪多次鳴笛,“瓦”輪一直未停車并加速逃離現場。由于拖輪速度比“瓦”輪慢,兩船距離逐漸拉大。至十二月十日晨兩點追至老鐵山水道東南門,目標從雷達屏幕上消失,“拖108”輪只好返回煙臺。
“拖108”輪回煙臺后,于十二月十日即向煙臺港監做了報告。煙港監根據“拖108”輪船員描述的大船情況向黃渤海各有關港監發出協查通報。最終由秦港監協查后,初步認定“瓦”輪可能就是“拖108”輪船員所稱的肇事船。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埃及國家航運公司提供1,100萬元人民幣的信用擔保。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準予申請,并連夜趕赴秦皇島于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晨,將“瓦”輪在秦皇島港予以扣押。扣押前,秦皇島港監曾對“瓦”輪船員進行了調查。十二月十日深夜,秦港監還對“瓦”輪球鼻首處進行了現場勘驗、拍照?垩汉螅旖蚝J路ㄔ旱姆ü賹Α巴摺陛喌拇瑔T進行了調查,但“瓦”輪船員拒不承認碰撞事實。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代“瓦”輪船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供了1,100萬元人民幣的信用擔保后,天津海事法院當日即解除了對“瓦”輪的扣押。
由于“駁113”輪沉沒水域位于煙臺港至老鐵山水道,成山頭至長山水道的重要航路上。且根據探摸資料,沉船最高點距水面只有8米,嚴重影響來往船舶航行安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煙臺港監向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下達了《關于限期打撈清除“魯昌駁113”輪》的通知。限其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前,將“駁113”輪打撈清除完畢。否則,將依法采取強制打撈清除措施,并由昌邑公司承擔全部費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七月十九日,根據煙臺港監的要求,煙臺救撈局工程處對沉船實施了強制打撈。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駁113”輪被撈起后,置于煙臺救撈局船舶修理廠塢車上,并由驗船師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發現,“駁113”輪右舷側及甲板約45~65號肋位處呈V型壓入狀破損一處,破損面積舷側板約10,000×4,000mm,甲板約10,000×4,500mm。驗船師認為該船的沉沒可以合理地歸因于船長陳述的理由。
原告認為,從“拖108”及“駁113”船員的陳述、兩輪航跡推算、天津海事法院調查筆錄、秦港監調查及勘驗筆錄以及被打撈上來的“駁113”輪的破損檢驗報告等四十余份證據足以證明,正是“瓦”輪撞沉“駁113”輪,并事后逃逸。原告舉證和論證,事實清楚,鐵證如山,被告必須如實向法庭講清“瓦”輪碰撞“駁113”輪的事實經過,并對其見死不救,逃離現場的不道德行為作出深刻檢討!巴108”輪船組在航行中顯示了操縱能力受限制信號,“拖108”船組為直航船!巴摺陛啚樽屄反。由于“瓦”輪了望疏忽,使其未能及早發現“拖108”船組,未能對當時的格局做出正確判斷,以致未能采取任何有利于避免兩輪碰撞的避讓措施。造成兩輪碰撞的原因,完全是由于“瓦”輪未給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拖108”和“駁113”輪讓路造成的。“瓦”輪嚴重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且“瓦”輪肇事后逃逸,違反了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制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處理程序》第七條的規定。因此,“瓦”輪對此海事應承擔100%的責任,并要求被告賠償六原告共計21,318,293.18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被告認為,“瓦”輪是一艘配備有各種先進的導航和助航設備的船舶,航行期間船長及三副都保持使用雷達及望遠鏡進行了望,船長注意到有一艘船舶一直在“瓦”輪左前方同向行駛,引水員告知船長“瓦”輪將跟隨前方船舶前進。2200時,“瓦”輪距前方船舶約2海里。2205時左右,三副報告船長聽到左前方海面有人喊叫。船長馬上下令停車,并下令左滿舵,隨即打開探照燈搜索海面,看見“瓦”輪左后外有一艘傾覆的船舶。隨后,看到一艘稍大的拖船駛向傾覆的船舶并將人員救起!巴摺陛喸噲D與拖輪聯系但未能成功,隨后以微速前進。根據“瓦”輪船員對事實經過的陳述,被告認為“瓦”輪撞沉“駁113”輪缺乏依據。事實上,當“瓦”輪抵現場時,“駁113”輪已經傾覆!巴摺陛喆蜷_探照燈協助拖輪實施救助工作,并在落水人員被全部救起后才駛離現場,反而被誤認為是肇事船,甚至指稱“瓦”輪肇事逃逸。船舶碰撞屬海事侵權糾紛,既然是侵權糾紛,被答辯人就應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指稱“瓦”輪撞沉“駁113”輪并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退一萬步說,即使法庭認定“瓦”輪撞沉了“駁113”輪,那么“駁113”輪也應負主要責任。因為根據當時的天氣及兩船的格局,“瓦”輪為直航船,“駁113”輪為讓路船。所以,“駁113”輪應對本次海事承擔主要責任。關于原告的損失,其索賠數額明顯偏高,尤其是“駁113”輪的船價損失及打撈費用明顯偏高,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給予調查核實。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進行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一九九九年十月,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天津海事法院合議后裁定準予原告的先予執行申請。執行期間,原、被告雙方同意由法院主持雙方調解。經反復協商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雙方最終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被告雙方同意一并解決該兩船碰撞引起的六宗訴訟索賠案。
二、被告同意一次性賠償原告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和原告李建立等五名受傷船員總計金額為人民幣9,408,088.83元(其中包括船價、屬具、消耗品、生活用品、船員個人生活用品、本航次運費、營運及貨物損失,探摸、打撈、尋救費用,五名受傷船員收入損失和醫療護理、安撫及其它必要費用等項全部賠償費用)。
三、被告在收到法院調解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將賠償款9,408,088.83元人民幣匯至天津海事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塘沽分行新港營業部,帳號482410003708),再由法院轉交原告。如被告逾期不付,則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原告山東省昌邑市航運公司在收到賠償款后負責對其他五名船員進行受益分配等事項。
五、自原告收到賠償款后,原告不得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理由再向被告提起索賠或訴訟。
六、被告全部履行了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之日起如因“阿拉瑞斯”輪與“魯昌駁113”輪碰撞而引起的任何方面的索賠或訴訟,被告概不負任何責任。一切責任均由原告承擔。
七、自本協議全部條款履行完畢之日起,被告通過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出具的1,10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函自行解除效力,并退回給擔保人。
八、法院應收取的六宗案件訴訟費共計143,822.34元人民幣。由原告承擔71911.17元,被告承擔71911.17元。雙方均應在收到本調解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交到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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