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口”輪貨損、貨差糾紛案
2007-7-24 10:5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提要:貨物在裝船過程中和裝船后,船長發現裝船貨物有破包、理貨員理貨不準確,并提出聲明和抗議,但沒有在提單上批注。在目的港卸貨后,經理算和檢驗,發現貨物短少。貨物保險人賠償收貨人損失后,依據代位求償權向承運人提起訴訟。海事法院判決,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且不能限制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廣州遠洋運輸公司。
1995年4月17日,被告所屬“三江口”輪在巴基斯坦QASIM港裝載巴基斯坦產袋裝白糖凈重12,000噸。裝船過程中,船長先后于4月27日、5月4日、5月5日向托運人OWN HOME SERVICES(PVT)LTD和裝貨人國際貨物裝卸私人有限公司發出書面聲明和抗議,指出貨物堆放于碼頭無任何遮蓋物并發生了污染,宣布貨物為不清潔;抗議裝卸工人采用手鉤裝貨以及不斷向船上裝載破包貨;理貨員理貨不準確,理貨數量與船方水尺計重相差甚大。5月8日,裝貨人致函船長,承諾船舶在卸貨港無須對貨物的任何情況負責。5月9日,船長再次聲明,稱裝上船的貨物總重量只有11,602噸,船東對卸港貨物若有任何短少均無責任。該聲明由“三江口”輪船長、托運人代理人及裝貨人三方簽字確認。隨后,船長簽發了編號為STL/01、STL/02和STL/03的三套清潔提單。提單記載:STL/01、STL/02和STL/03提單項下白糖分別為10,000噸(200,000包)、1000噸(20,000包)和1000噸(20,000包),托運人為 OWN HOME SERVICES(PVT)LTD,收貨人憑指示,目的港北海港。上述三票貨物屬同一種類、同一品名、同一包裝,裝船時沒有進行隔票裝載,也沒有分別制作運輸標志。其中,STL/01、STL/02號提單項下共11,000噸白糖,系廣西糧油食品進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簡稱北海糧油公司)進口,價格條件為C&F,每噸單價437美元,總價款4,807,000美元。北海糧油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于1995年5月3日向原告投保了英國1982年1月1日協會貨物保險(A)條款,保險金額5,287,700美元,保險費人民幣176,803.77元!叭凇陛営5月23日抵達北海港,7月2日卸下了全部貨物。經北海外輪理貨公司理貨,確認三票貨物共短少3608包,破空袋2559包,破損4745包,大副在理貨單上簽名,同時批注:“灌包3070包”。貨物卸離船舶后,經廣西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確認STL/01、STL/02號提單項下短少3308包,損失凈重165.4噸;漏空2346包,損失凈重117.3噸;破損4288包,損失凈重122.871噸。累計貨損共凈重405.571噸。按照貨物到岸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為177,234.527美元。按貨物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的比例,短少貨物保險費人民幣6518.77元。此外,產生商品檢驗費人民幣7146元、破損包翻工費用人民幣5578元。1996年1月10日,原告依據保險合同支付了被保險人北海糧油公司貨損保險賠款194,957.98美元,取得了北海糧油公司的權益轉讓書。
STL/03號提單項下1000噸白糖,收貨人為廣西梧州地區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及賀縣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該票貨物并未申請殘損檢驗,沒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貨損貨差。
原告于1996年5月1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194,957.98美元及其利息,以及貨物檢驗費、整理費人民幣12,72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答辯認為:該批貨物中破損包、漏空包及短少包的損失,不能全部歸于STL/01和STL/02提單,不能排除屬于STL/03提單的貨損。原告索賠項目中應扣除收貨人已經從破損包和漏空包中回收并重新灌包的3070袋糖包。此外,被告的責任與免責應依據提單背面條款的規定,適用海牙規則。根據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如被告對原告所宣稱的損失405.571 噸應予負責,最多賠付62,936.75美元。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有關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依據提單確定。原告作為提單項下貨物的保險人,賠償提單持有人北海糧油公司因保險貨物所遭受的損失后,合法取得北海糧油的權益轉讓,有權依據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提出追償。本案事實表明,“三江口”輪在起運港裝貨時,船長已經發現所裝的貨物發生了污染;貨物裝船過程,船長對裝卸工人采用手鉤裝貨,以及不斷向船上裝載破包貨提出了聲明和抗議;貨物裝船后,經水尺計重所確定的貨物重量明顯低于托運人確定的重量。但船長不顧以上事實,仍然認可托運人所確定的貨物重量、數量,未如實在提單上批注。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按照提單所記載的貨物數量、重量交付貨物,對所交付的貨物不符合提單記載,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明知裝船的貨物包裝破損、數量短少,仍簽發清潔提單,屬于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不作為,無權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被告提出原告索賠的貨物不能全部歸于STL/01和STL/02號提單項下,不能排除屬于STL/03號提單項下損失的主張,以及認為原告索賠的貨損中應扣除收貨人已經從破損包和漏空包中回收并重新灌包的3070袋貨物,缺乏事實依據。原告提出貨物損失及其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具體數額應以短少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加保險費據實計算,不能以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賠付的數額為準。原告請求貨物檢驗費、整理費理由充分,亦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五十五條、五十九條、七十一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及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海事法院判決:
。薄⒈桓鎻V州遠洋運輸公司賠償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海分公司貨物損失177,234.527美元、人民幣6518.77元及其利息。
。、被告廣州遠洋運輸公司賠償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海分公司貨物檢驗費、整理費人民幣12,724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評析]
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 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可以在提單上批注,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經過批注的提單稱為不清潔提單。對于不清潔提單,承運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圍內對收貨人免除責任。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該提單為清潔提單,表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對于清潔提單,承運人須向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交付與提單記載相符的、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提單對于托運人而言,具有初步證據效力,證明所托運的貨物與提單的記載相符。但是,承運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提單的記載,以對抗托運人。然而,對于善意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人而言,提單具有最終證據效力,承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不予承認。
本案所涉提單是清潔提單,承運人有義務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與提單記載一致的、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表明,本案被告向提單持有人交付的貨物數量短少,部分貨物包裝破損甚至漏空。毫無疑問,承運人應對提單持有人(在貨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賠償了提單持有人損失、取得權益轉讓的情況下,向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被告也沒有異議。
問題在于,本案被告能否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依據提單選擇適用的海牙規則和我國海商法,在承運人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有權將賠償責任限制在規定的限度內。海牙規則和我國海商法同時規定,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則承運人不能限制賠償責任。本案中,承運人在裝船時和裝船后,已經知道裝船貨物短少以及破損,并向托運人和裝船人提出過聲明和抗議,但沒有將貨物短少和破損的情況在提單上作批注。承運人明知這樣做的結果是在目的港不可能向收貨人交付提單記載的貨物,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根據海牙規則和我國海商法,承運人喪失了限制責任的權利。由此可見,貨物裝船時已發生短少和破損,承運人知道并提出聲明和抗議,不僅不能因此免除其對收貨人的責任,而且還因此喪失了責任限制的權利。
在明確承運人不能限制責任的情況下,具體賠償數額應以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按照我國海商法,貨物的實際價值是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加保險費。本案系貨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由于保險人是代替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索賠的依據是運輸合同,而不是保險合同,因此,應按運輸合同以及調整運輸合同的法律確定賠償范圍。本案原告以其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提出索賠,當然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例確立了以下三條原則:
一、對于清潔提單,承運人應按提單記載交付貨物,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在裝船前或裝船時已經發生,也不能免除承運人對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的責任。
二、承運人知道裝船貨物與提單記載不一致而不作批注,不能限制其對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
三、貨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承運人提出的貨損、貨差索賠,依據貨物運輸合同和調整運輸合同的法律確定賠償范圍,不以保險人實際賠償付被保險人的數額為標準。
【我要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