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單正面蓋章意味著什么?
2007-7-24 10:5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1年8月22日,外貿公司與案外人內貿公司簽訂委托代理進口合同,約定由其代表后者對外簽訂基礎油進口合同,并按進口合同總價收取1.5%代理費。委托代理進口合同還約定外貿公司在收取全部貨款前貨物的100%貨權由外貿公司所有。同日,外貿公司與外商M公司簽訂了相關外貿合同。
2001年9月,外貿公司依據信用證承兌付款取得后者記名背書轉讓的編號為108233一式三份正本提單。此前,由于內貿公司租有專用碼頭所有、H公司經營的儲油罐,因此,該批數量約2800噸、貨價63萬美元的涉案貨物于同年9月7日抵港后靠泊于S公司危險品專用碼頭直卸,專用碼頭為此出具了該公司格式包括涉案貨物在內的油品收(發)記錄。
嗣后,外貿公司將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在正面加蓋公章后交F公司辦理報關事宜。
同年9月29日,內貿公司書面申請S船代在船公司放行涉案貨物之前先行出具暫不蓋放行章的提貨單供海關登記使用,并承諾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S船代在接受前者遞交的保函后出具了編號為1548涉案貨物提貨單而未蓋放行章。因內貿公司未就涉案貨物的進口及時繳納相應關稅和增值稅,導致該份未蓋船代放行章的提貨單被海關滯留。
2002年7月10日,外貿公司向海關繳納了涉案貨物的關稅和增值稅后從海關取回了前述提貨單。同年7月18日,外貿公司持該提貨單去S船代處更改收貨人為外貿公司,并持單向專用碼頭提貨時遭拒。外貿公司遂以專用碼頭為被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發布申請強制令。
在海事法院強制令下達之后,專用碼頭提出異議,認為不應當由其承擔責任。于是,由海事法院組織了聽證,結果認為外貿公司申請對象錯誤,因而海事法院撤消了原強制令。該案申請對象錯了么?經過反復研究,外貿公司認為,本案關鍵是怎么看待提單上外貿公司蓋章行為,如果是背書,那么應當告F公司,如果不是背書,所告對象沒錯。為此外貿公司決定起訴專用碼頭至海事法院,請求交付涉案貨物或者賠償外貿公司所受損失。
經過管轄權異議駁回之后,該案經過一、二審,外貿公司獲得勝訴。
【分析】
為了更好地進行分析,我們在著重分析在提單正面蓋章是否意味著貨物所有權轉讓的同時,還就小提單的提貨功能、外貿公司的提貨權和專用碼頭交貨義務等問題進行討論。
一、提單正面上蓋章是否意味著貨物所有權的轉讓?
在外貿進口代理的情況下,通常有委托代理進口合同、與外商的進口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的有關證據證明,同時,在信用證結算的情況下,要經過付款贖單,而單據中就有正本提單。在本案中,外貿公司通過承兌付款贖單,取得了一式三份正本海運提單,因而成為涉案基礎油的所有權人。這份提單是一份指示提單,由外方外商公司明確地記名背書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是作為被記名的被背書人而合法地取得代表著涉案貨物所有權的正本提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