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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經營船運合同糾紛

2007-7-24 11:0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案由    大連輪船公司海運服務公司就雙方簽訂的聯合經營“農豐號”輪營運合同出現的糾紛訴大連農金有限公司。 
  案情 
  合同履行后至年底營運情況良好,達到了原計劃利潤指標。但1987年第一季度虧損17.3萬元,6月9日被告致函原告以船員管理混亂、經營不善為由約原告會談欲解除合同,原告拒絕參加,1987年5月16日,被告與大連北洋船務聯營公司簽訂了以245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農豐”號的合同,原告以被告行為影響了聯營為由訴至法院。 
  雙方爭議 
  原告因與被告聯合經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聯合經營“農豐”號輪的營運合同,并賠償其因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被告辯稱:由于原告方提供的船員素質差、更換頻繁、營運管理不善、安全無保障,致使經營虧損,要求解除聯合營運合同。 
  法院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4月17日,被告大連農金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大連輪船公司海運服務公司(乙方)簽訂了聯合營運“農豐”號貨船合同。合同規定:甲方提供“農豐”號貨船和營運必須的流動資金;乙方提供營運主要人力和負責營運管理。聯合經營,合同有效期為三年,利潤分成甲方得75%,乙方得25%。 
  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1986年4月1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聯合營運“農豐”號貨船合同盡管某些具體條款不甚明確,但該合同依法簽訂系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矛盾,應協商解決,至于虧損問題,既有該船屬于國家計劃外運輸,貨源無保障,船舶經常壓港的客觀原因,也有聯合營運的決策權和調度指揮權不明確的主觀原因,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上述糾紛除合同本身存在的缺陷外,雙方均有不同責任,但該聯營合同主要條款清楚,尚不具備解除條件,被告單方與第三者訂立的轉讓合同無效。 
  經調解,雙方愿自愿修訂合同并達成繼續履行合同的協議。(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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