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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港拖1004”輪拖帶作業碰撞糾紛

2007-7-24 11:0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武漢港務局“漢港拖1004”輪在青山錨地拖帶“甲21208”、“甲21065”兩駁時碰撞了長江輪船公司的“油21016”駁和“油21002”駁。  
  案情 
  1991年6月25日1650時,武漢港務局所屬“漢港拖1004”輪在武漢港青山錨地7號標處綁拖“甲21208”和“甲21065”兩艘駁船(兩駁均載1500噸鐵礦石,“甲21208”駁綁在“甲21065”駁左后半部)港內移泊作業至港65-7基地躉船靠泊!皾h港拖1004”輪指揮“甲21208”駁船左舷出纜繩系靠躉船后,拖船即解纜退至駁船尾不遠處,約3、4分鐘后,“甲21208”駁與“甲21065”駁船相綁纜繩和“甲21208”駁左邊系纜先后全部崩斷,兩船橫向下流。“漢港拖1004”輪及時指揮兩艘駁船采取了拋雙錨的緊急措施,但未能完全控制船位,致使碰撞了停泊在1095油駁基地躉船右舷長江輪船公司所屬“油21016”駁和“油21002”駁,造成“甲21208”駁和兩艘油駁斷纜、船體變形損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600元。 
  雙方爭議 
  長江輪船公司認為:武漢港務局所屬“漢港拖1004”輪在拖帶“甲21208”和“甲21065”兩駁在港內移泊作業時,碰撞了我停泊在1095基地右舷的空載“油21016”駁和重載“油21002”駁,致使兩駁船不同程度受損,我方要求武漢港務局賠償經濟損失。 
  武漢港務局認為:我方所屬“漢港拖1004”輪拖帶兩駁靠妥基地后,按要求征得駁船同意,已解隊離開。兩艘駁船對拖船編隊至解隊的操作指揮都沒有提出異議。解隊離開后發生的斷纜,流淌碰撞事故與“漢港拖1004”輪毫無關系。長江輪船公司的索賠理由沒有法規依據,我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定: 
  營運駁船在港移泊作業,港、船雙方共同負有安全責任。武漢港務局所屬“漢港拖1004”輪港內移泊作業,在尚未離開作業現場的情況下,發生駁船斷纜事故,拖船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拖駁船船員對靠泊的船位和原纜的安全沒有主動向拖船提出建議,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處理結果 
  此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武漢港務局賠償長江輪船公司事故經濟損失7800元,事故損失余額由武漢長江輪船公司自行承擔。 
  本案受理費1060元,由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承擔460元,武漢港務局承擔600元。(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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