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物流企業內部管理文件(二)
2007-9-10 9:2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方便、快捷、優質、安全地開展貨物運輸業務,滿足社會對物品運輸的各種需要,依據相關運輸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是一家集運輸、倉儲為一體的現代化物流公司,運輸工具包括包租鐵路行包專列、包租鐵路行李運輸車、及汽運車輛等。公司根據顧客需要,可為顧客提供“站到門”、“門到站”、“站到站”、“門到門”等服務。并與航空公司合作,可為顧客提供空運服務。
第二節 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條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公司與發貨人、收貨人之間明確貨物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貨物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為“委托書”、“xx公司快運有限公司運單”(以下簡稱“運單” )。
第四條 委托書、運單主要應載明:
1、發送地和到達地;
2、發貨人、收貨人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貨物的品名、包裝、件數、重量;
4、聲明價格;
5、承運日期、承運營業部名稱、經辦人姓名;
6、運到期限。
第五條 貨物運輸合同自本公司接受貨物并填發運單時起成立,到貨物運至到站或發貨人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簽字止,合同履行完畢。
公司從發貨人指定地點接受貨物時起至填發運單止的上門取貨過程,也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發貨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要求貨物按期、完好的運至目的地;
2、貨物滅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要求賠償;
義務:
1、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確填寫“委托書”(式樣附后),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公路、鐵路和航空的規章制度,維護公路、鐵路、航空運輸安全;
2、因自身過錯給公司或其他發貨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應付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公司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按規定收取運輸費用,要求托運的物品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公路、鐵路和航空等規章制度。對托運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運輸條件的物品拒絕承運。
2、因發貨人、收貨人的責任給我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失時向責任人要求賠償。
義務:
1、為發貨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運輸條件,將貨物安全、及時、準確運送到目的地;
2、貨物承運后至交付前,發生滅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負賠償責任。
第三節 承運貨物的范圍
第八條 除易燃、易爆、自燃、有毒、腐蝕性等違禁物品及易污染等物品外,不違反國家相關條理及治安管理條理的,適于我公司鐵路、公路、航空運輸的物品都屬于我公司運輸貨物范圍。
第四節 貨物的委托、承運、押運
第九條 發貨人托運貨物時,應填寫委托書,發貨人應對委托書所填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發貨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地點辦理托運手續。
發貨人對所托運的物品是否保險可自行選擇,并對聲明價格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我公司根據發貨人要求,提供到發貨人指定的地點取貨的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我公司對發貨人托運的物品認為有查驗物品的必要時,可要求發貨人打開包裝查驗。如發貨人不同意查驗,可拒絕承運。開包查驗后,由我公司恢復原包裝或按發貨人要求重新包裝。
第十二條 為保護顧客財產安全,我公司設置押運員,押運員對所押物品的安全負責。
第五節 包裝、貨簽
第十三條 貨物的包裝必須完整牢固,適合運輸。其包裝的材料和方法應符合國家或運輸行業規定的包裝標準。
第十四條 在運輸過程中包裝破損、松散時,我公司負責及時整修并承擔整修費用。
第十五條 包裝上粘貼本公司專用標志或使用專用包裝袋(箱)和集裝袋,按規定使用專用施封器材施封。具體包裝方法見《包裝作業指導書》。
第六節 運到期限
第十六條 本公司提供貨運服務的基本運到期限為:
1000公里以下 2天;
1000--2000公里 3天;
2000--3000公里 4天;
3000公里以上 4--5天。
注:我公司可根據發貨人的要求期限和自身運力情況安排不同運輸方式,滿足發貨人要求。
第七節 到達保管、通知、查詢和交付
第十七條 貨物從運到后,自通知之日起,到達方免費保管3個工作日;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時,按每件2元/日收取保管費。
第十八條 貨物運輸到達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或商定送貨時間,自提貨物通知時間最晚不得超過貨物到達日第2日,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收貨人和發貨人聯系解決。送貨上門的貨物,要在承諾時間內,安全、正確的將貨物送到收貨人手中,收貨人驗貨、簽字后交付。第十九條 收貨人提貨時,按要求認真、準確的辦理交付手續。
提取方式,憑:1、提貨單;2、取貨人身份證和介紹信、貨號;3、取貨人身份證和提貨單傳真件;4、收貨人身份證及貨號。
第二十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時,要當場驗收,如發現有短少或異狀,應及時提出。如發現有損失時,經我公司驗證,編制記錄雙方簽字后,各執一份,作為收貨人要求賠償和我公司進行賠償的證明和依據。收貨人與我公司或車站辦理完貨物交付手續并運離交付地點后,發現物品短少、損壞,如無證明我公司責任的證據,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一條 收貨人詢問貨物是否到達時,本公司應及時予以查詢并反饋查詢信息。逾期未到的貨物應及時做出記錄。
第八節 貨物保險運輸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發貨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根據自愿的原則辦理貨物保險運輸,并按本辦法支付貨物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辦理保險運輸業務時,應以全票貨物的聲明價格為準。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要求辦理保險運輸業務時,應在貨物運單記事欄內注明“保險運輸”字樣,并在“保險價格”欄內以元為單位,填寫貨物的聲明價格。全票貨物的聲明價格即為貨物的保險金額。
第二十五條 貨物保險費用按保險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貨物保險費率計算,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費率為3‰--10‰。
第二十六條 按保險運輸辦理的貨物,應全票保險,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二十七條 從發送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時止,對保險貨物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按本公司《貨物保險運輸理賠規定》進行賠付。
第九節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貨運價格有運費、包裝費及保險費組成。具體費率見《公司價目表》。(在價目表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費率可有5%--20%的優惠。)
第十節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制訂,本公司有最終解釋權。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實施。